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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蒙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蒙城县人民政府网2016-06-07 09:24:14

为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蒙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省内外各地试点实践经验,现就蒙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要求及问题解答整理归纳如下,供乡镇参考。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含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据实记载于登记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法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目的

《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登记。中央部署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同时,也是为了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奠定基础。

3、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4、“农村土地互换并块”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系

去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开展农村土地互换并块,是坚持二轮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根本解决土地过于零散细碎的重要途径,是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不是推倒重来、另起炉灶,而是在稳定农村二轮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在通过农村土地互换并块,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的基础上,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与“登记管理”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的一种经营形式。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是按照法律规定,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确定为用益物权,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登记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则要求

①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推行农村土地互换并块,户均“一块田”的农户承包地块,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②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③民主协商。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④县级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7、关于“机动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村、组预留的“机动地”,已按法定程序公开发包的,按照承包户主登记,不确权,合同期满后,依法收回;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政策界限

①严禁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在保持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严禁推倒重来,另起炉灶。

②严禁强行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不得强行推动。

③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按法律规定办理后,报乡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④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⑤严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骗手段将村或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登记到个人头上。农户承包地实测面积经公示后,要据实登记。

⑥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借机加重农民和村级组织负担。

⑦确权登记颁证实测面积不与按二轮土地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

⑧对二轮土地承包地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妥善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争议纠纷问题,要发挥基层干群的智慧,积极探索的有效解决办法和途径,不能立即解决的,暂缓登记。

9、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主要步骤

一是成立确权登记工作组织,二是制订操作方案,三是组织实施,四是检查验收,五是做好工作总结。具体实施要按照成立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动员、农户申请、收集信息、实地测量、绘制图件、确认公示、录入信息、审核颁证、建立数据库、材料归档等程序进行。

10、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争议问题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乡、村要依法进行调处,先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再进行确权登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及时调解纠纷,依法进行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整治后实行规模经营等原因,导致原承包地“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确地、确股”或以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面积按比例分摊等方法确权到农户,暂不确定承包地的“四至”和边界;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

11、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况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需经村级、乡镇审核,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承包农户灭失的;五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六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况。

12、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的权属关系确认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由二轮承包户主申请。对原户主死亡的,按配偶、子女顺序确定申请人;承包农户已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经营权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承包经营权已分割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和认可的,按现实确认户主,并按各方认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13、关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户之间自愿进行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对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

14、关于菜园地、宅基找补等零星地块是否确权登记颁证问题

如果二轮土地承包中列入计税面积,应进行确权登记;如果不在二轮承包面积中,可暂不确权,以村民组为单位登记为集体土地。

15、关于农户开垦荒地及村庄内外闲置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对农户开垦的荒地以及未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现由农民耕种土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未依法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已经发包的,可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但没纳入二轮土地承包计税面积的,不与农户补贴政策挂钩。

16、关于退耕还林土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相关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其面积应从原承包地面积中扣除,并进行变更登记。

17、关于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

农民进城落户后,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的承包地,并经合法程序由其他农户承包耕种的,按现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没有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对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被收回的承包地,现已发包给其他农户耕种,农民要求返还其承包地的,应依法明确原户主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对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行确权登记。

18、关于户口“农转非”人口承包地的登记问题

在二轮土地延包前按照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确权登记,没有进行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未颁布前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的农转非人口承包地,若已重新发包的,按照发包后的户主进行登记,未发包的登记为集体;《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不符合收回承包地要求的,按二轮承包户主进行确权登记。

19、关于出嫁女(含男子招亲)承包地的确权登记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后,出嫁女(含男子招亲)承包土地在娘家的,其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收回的应当返还。可根据当事人意愿,明确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

20、关于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问题

二轮承包后,承包户新增的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法律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21、征地占地如何确权登记问题

工业园区,集镇规划征用农户土地有证或无证的,将已经支付补偿款的承包面积从原承包地块中扣除,剩余地块按照实测面积确权。承包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的也应确权。国家征用土地,后期没有核减的,已经落实补偿的,应核减后确权。

22、承包户变动登记确权问题

五保户已去世,其他村民种了五保户的土地,现在登记为集体土地。

鳏寡户死亡,由其亲属代耕的,登记为集体土地。

服刑人员二轮承包漏分田,刑满后村民组将五保户田划给其经营,现五保户与其都健在,土地登记为该返村户。

父母二轮承包时有地,其子女现为公职人员(包括子女分田和未分田),现父母双亡,土地登记为集体土地。

23、由村、组牵头经农户同意将土地互换流转别人(年限10年),如何确权问题

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确权给原农户。

24、某户二轮承包时分地4.5亩,有5块地块,占用1块整地和另一块未全占用的,现在仅3.1亩,该户承包合同总面积中如何登记

因公占用,已经落实补偿款的不再确权,虽然被占用但是没有落实补偿款的应予以登记。因私建房等违法占用,占用部分面积不予登记。

25、村民组间农户自行互换田块未改变土地用途的确权问题

本组之间互换的由承包户之间相互协商,没有书面互换协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权。跨村民小组互换的地块需经两个村民小组一致同意才能按照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否则按照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权。

26、张三家原有较远的一块田0.8亩,与李四家较近的一块田0.4亩,在前几年互换流转了,现在张三想要回原来本身的0.8亩,而李四又不愿意,其确权如何处理?

由承包户之间相互协商,没有书面互换协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确权。

27、土地流转后栽树,大户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又未从计税面积中扣除的田块如何处理

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再登记;没有取得林权证的按照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确权,如果涉及土地转让的应当审查手续是否完善,手续不完善的确权为流转前的原承包户。

28、在确权确股不确地操作中,李四不同意,他认为他的田块靠近路边或集镇,有开发的可能性大,如果开发他的地确股了,是否要和其他户均摊,该如何处理

按照中央政策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29、一直由他人代耕种代交农业税的田块如何确权

确权为原承包户,不能确权给代耕户。

30、关于抛荒后被转包土地的确权问题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的二轮承包期内,有的农户为不承担税费,主动放弃承包土地,导致土地荒芜,后由村委会收回对外发包或承包给其他农户;有的农户将承包地自行交给他人耕种,但是二轮承包合同并未调整,目前双方都要求确权登记颁证。

对原承包户二轮承包期内土地抛荒后由集体收回并重新发包的土地,二轮承包合同未变更的,在协商处理好后期承包人承担的税费负担后,对原承包户予以确权;二轮承包合同已变更的先按现状登记,无争议的确权到集体,有争议的暂缓确权;对个人口头协议转包的土地,原则上确权到原二轮承包农户,对已变更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现状登记,无争议后再确权。

31、关于村、组对承包耕地自行小调整的确权问题

在二轮承包期间,有一部分村、组按照自定的村规民约,村或村民小组对承包耕地实行一年一调或者三至五年一调的小调整,农户实际承包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不相符。

按照尊重民户意愿,尊重现状的原则,村民组内对小调整后的土地没有矛盾的,依据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存在矛盾并且没有协商处理好的,暂且搁置,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32、关于被征收和挖压占用土地的确权问题

二轮承包期间,由于农村道路、水利兴修、绿化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兴办企业占用农户承包地,过去多数是无偿或低标准补偿,土地一直没有调整或调整不到位的农户,现在要求按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

对于已办理征用手续,变为建设用地的,通过村民组内部充分协商调整土地或采用货币化补偿两种方法加以解决;对村内修路、挖塘等公益性事业占用农户承包地的,所占用地的村委会有承诺要调整的,按受益面积分布均摊或货币化均摊,已补偿或已处理到位的,不再确权。对没有变更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原承包关系登记确权。

33、关于农户在承包地上违规建房土地的确权问题

对违规占地建房的不予确权。

34、关于承包人去世,子女主张土地承包权的确权问题

若承包人单独立户、现已去世,则只登记不颁证;若承包人和子女在一个户口本,则登记确权颁证。

35、关于土地规模流转“四至”界限变动土地的确权问题

一些规模流转的土地,土地经过整理后,原有“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虽然可在大的区域内按比例同升同降,但是部分群众不认同,群众争议较大,仍要求明确“四至”,增加了确权难度。

一是尊重农户意愿,根据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面积,重新划定后确权颁证;二是不能重新划定的,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36、关于委托别人指界签字的土地确权问题

目前,农村大量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相当一部分家庭举家在外,承包地交由别人代耕的较多,测绘时有的农户不能到场,只能委托亲属等代为指界认定,有的事后对认定结果有争议。

一是“三协同”做好群众工作,即在调处工作中坚持“群众协商、干部协调、部门协作”,共同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视摸排化解矛盾,不搞强行推动,做到程序合法,群众满意。二是“四三个一”面向群众宣传,即发放一份明白纸、一本手册、一条短信、一份工作流程。同时,利用村务公开栏、电视、广播、标语、展板、横幅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三是实际测绘过程中坚持做到测量指界“五到场”,申请和确认“三记录”,即驻村工作组、村干部、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承包户主或委托亲属共同现场指界。并分别做好工作组、村干部与承包户电话联系、现场指界、公示后无异议确认三个时段在场人公正记录。测绘结果通过村、乡(镇)、县工作组审核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建档,以村民组为单位集中颁证。

37、关于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地块确权问题

对二轮承包合同以外,原村、组漏登瞒报的土地及农户开发“三荒四边”、土地复垦治理等新增土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决定的分配方案,重新发包的,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预留村、组机动地的,登记为集体土地。对二轮承包时,个别村、组干部或分地小组成员多分土地,且未签订二轮承包合同的,依法收回,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38、关于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确权问题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由于全部迁入设区以上城镇户口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登记为集体土地;若收回土地依法重新发包的,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39、关于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确权问题

充分尊重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不能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时效问题

确权登记的起始时间以颁发承包土地确权证书时间为准。到期时限,暂统一填写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年限(蒙城县到期时限: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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