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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详解(下)

来源: 延津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02-09 09:30:30

上接: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详解(上)

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个人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赠与和接受赠与公证书(依据司公通字[1991]117号)。(原件)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原件)

(7)属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转让批复(函)。

(8)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9)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收费--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办结

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法院裁决)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判决书及已生效证明、司法协助案件处理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件)

(5)原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6)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减、免税凭证等。(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十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离婚析产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6)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十八、更正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

(5)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6)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十九、补证、换证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遗失补证的需说明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事实及原因,并承诺因证书遗失所产生的所有民事纠纷及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自负。

(4)换证的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6)公告。现场张贴(登记机关发布)、报纸公告《遗失声明》(30个工作日)。

(7)其它必要材料。

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二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购买商品房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开发单位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已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

(5)销售不动产发票、缴纳契税凭证、维修基金缴纳凭证。(原件)

(6)分户明细表,分摊总览表及明细。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二十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约定书。此项由买受人、银行、开发企业提供。(原件)

(5)首付款购房发票。(原件)

(6)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约定书。(原件)

(7)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开始--收件--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结束

二十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原件)

(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利灭失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因人民法院、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7)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5)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6)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包括不动产登记委托书。

(7)其他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委托代理不动产登记的,提供不动产登记委托书。(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房权证或土地证)。(原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灭失证明材料,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因人民法院、人民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6)实地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

(7)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8)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薄--办结

二十五、农村宅基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不动产权注销的相关证明材料。

(5)现场踏勘资料。

(6)注销告知、注销公告。(登记机关实施)

(7)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注销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委托书。(原件)

(5)预告登记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七、异议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4)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

(5)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核发证明--办结

二十八、地役权注销登记

1、提供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不动产地役权终止证明材料。(原件)

(5)涉及公共利益的发布公告。

(6)其他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二十九、地役权转移登记

1、提供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地役权转移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三十、地役权变更登记

1、提供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处分不动产的,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属委托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地役权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证或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经审查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三十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预告登记约定书。此项由买受人、银行、开发企业提供。(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原件)。

(7)首付款购房发票。(原件)

(8)委托代理的提供委托书、约定书。(原件)

(9)不动产登记证明。

(10)购房人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抵押当事人双方有义务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不动产抵押权。

(11)其它必要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收费--记载登记簿--缮证、发证--办结

三十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婚姻证明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包含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书。单位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委托书。(原件)

(5)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主债权消灭的证明材料,抵押权已经实现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书。(原件)

(6)其它相关材料。

2、法定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告知、公告时间),如需补充资料的,自资料补齐之日为受理日。

3、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核--记载登记簿--办结

三十三、抵押权登记

1、提交资料及要求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以预购商品房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主债权合同。最高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抵押合同;

(6)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同意将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还应提交相应的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8)其他法律、行政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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