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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流程及注意事项

来源:西宁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02-23 10:01:21

西宁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4日起在西宁市市区范围内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西宁市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城东区城西区城中区城北区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规定,为确保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开展,自2016年1月20日起暂停受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2月4日起受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业务;1月25日起停止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2月4日起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

四、按照国家“不变不换”“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在2月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地址: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咨询电话:6130804,6129073,6118650,6151271。

六、房地产交易业务办理地址: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原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咨询电话:8222867,8231459。

西宁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西宁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西宁市土地权属登记中心

2016年1月18日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不动产登记(判决、拍卖、仲裁)

设定依据:不动产登记行政确认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10.1)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席令第656号2014.11.24)第4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7第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1.1)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申请条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有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已生效的判决、调解、裁决、拍卖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5、《西宁市地名证》(原件及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申请人应到现场办理,若不能到现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并交验代理人身份证明;共有不动产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如因以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收 费:

登 记 费  80元/件(住宅);

550元/件(非住宅);

登记服务费 150元/件(个人);

200元/件(单位);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3元

办理地点

城西区五四西路27号

办理时间

单位30个工作日   优化时限:有(内部办结20个工作日)

办理电话

5200370   6118650监督投诉电话:6152172

办理流程

1.登记中心办证大厅

责任部门:各收件窗口

2.预审

个人办证、个人抵押单位办证、单位抵押(包括幢、户信息补录及数据关联)

责任部门:预审部

3.测绘审核

根据预审和受理业务联系单,完成宗地信息补录、园区宗地档案调档及宗地测绘        责任部门:测绘部

4.受  理(登记初审)

个人办证、个人抵押

单位办证、单位抵押

责任部门:受理部

5. 资料齐全转至审核部

资料不全说明理由退给申请人(补齐资料、不予受理)

6.审  核(登记复审)

符合登记条件提交领导审定、不符合登记条件退回受理或预审

责任部门:审核部

7.召开登记中心确权会

单位办证、单位抵押

8.登  簿(中心领导审定及登簿)

符合登记条件记载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退回审核科

责任部门:各审核领导

9.权证缴费

责任部门:财务部

10.权证打印、发放

责任部门:权证部

11.不动产登记资料归档、扫描、上架、档案查询利用

责任部门:档案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序号

行政权力项目别及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前置条件

承诺期限

追责情形及法律依据

1

不动产登记服务费

(XNSGTJSF-4)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向社会公开

青发改收费[2010]511号

个人:150元/证,单位200元/证

 

30个工作日

 

2

不动产登记费

(XNSGTJSF-5)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向社会公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8]345号):“住房80元/件(一套为一件)、非住房550元/件(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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