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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东关搬迁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10-14 11:58:41

黄政发〔2016〕16号

黄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陵县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桥山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黄陵县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陵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黄陵县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改善东关片区居民居住环境,推进县城棚户区改造搬迁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关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东关社区,石山村石山一组、二组、暖泉沟组及阳洼组部分(以规划部门的选址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村民、居民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黄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屋征收部门:黄陵县房屋征收管理局、黄陵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实施责任单位:黄陵县桥山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四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该项目共涉及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02664.6平方米(以评估机构实际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条 签约期限:在《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黄陵县东关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五十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第七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自《方案》公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户籍的迁入、分户等手续;国土部门停止办理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手续;规划部门停止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网点一律停止经营,征收期间,不再征收相关规费等。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自2011年8月9日《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查处县城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所有修建的无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自《征收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房屋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房屋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资料或组织评估机构、公证机关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公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协商选定。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或作答疑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要将复核结果出具书面报告给申请人予以答复。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延安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按照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补偿费。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将该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拒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等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内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安置。

(一)纯货币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费。

2、对征收区域内的经营性用房,房产证登记为商业用房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进行面积置换,并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费的10%对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3、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房产证登记为非生产经营房屋的,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经营三年以上且工商、税务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其房屋用途仍然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费的2%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4、被征收房屋具有装饰装修或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5、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独家院的,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

(二)实物安置

针对东关片区群众住房多为独家院且住房较为困难的实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实物安置。

1、安置地点

梨园新区

2、安置办法

(1)由征收部门在梨园新区给被征收人每户提供一套10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予以置换安置。具体置换办法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照1:1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砖窑按照1:0.8的比例进行面积置换(砖窑1平方米置换0.8平方米安置房);非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不予置换。

(2)安置房的选择方式,依据登记普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腾空被征收房屋及交清安置房差价款的先后顺序进行综合排名,由被征收人选择楼层及面向。若排名并列,通过抽签确定顺序。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后,剩余合法面积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征收合法面积大于1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被征收人征收合法面积小于10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面积大于征收面积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该房屋核定价格全额出资购买。

(三)补助标准

1、安置过渡费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的,根据选择安置房的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安置过渡费。选择纯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予支付安置过渡费。

(2)安置过渡费起止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获得安置房后3个月止。

(3)安置房竣工交付后,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办理安置手续的,不再支付安置过渡费。

2、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征收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元的,按500元予以补助。

3、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搬迁时限的,或被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予支付搬迁补助费。

(四)产业安置

1、被征收人属于石山村石山一组、二组、暖泉沟组、阳洼组村民(属于本次征收搬迁对象)并属于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可按照人均10—15平方米的标准置换安置三产用房。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按照2:1的比例(砖混房屋2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三产用房)进行置换,砖窑按照2.5:1的比例(砖窑2.5平方米置换1平方米三产用房)进行置换。居民、挂户及不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人员不安置三产用房。

2、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0日后,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人均15平方米的标准置换安置三产用房;被征收人在11日—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人均13平方米的标准置换安置三产用房;被征收人在21日以后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置换安置三产用房。

3、三产用房安置地点位于梨园新区。如遇到国家重大项目入驻或县城规划调整等硬性制约因素,需对三产用地进行调整的,以规划部门的规划方案调整为准。

4、三产用房的选择以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安置和分配。具体的选择分配方式,依据各村民小组整体签订征收搬迁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房屋的先后为顺序进行选择。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八条 设立带头丈量奖和带头签约奖。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0日内,被征收人带头丈量的,每户奖励1万元带头丈量奖;在此基础上,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5日内,被征收人带头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带头签约奖。带头丈量奖和带头签约奖为连带关系,对只带头丈量但未签约的,两个奖励均不享受。

第十九条 按照第五条签约期限规定,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10日后,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被征收人在11日—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被征收人在21日—3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31日后签订征收协议者不予奖励。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独家院的,经国土、规划、征收部门认定后,没有违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按照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占地以外的院落空地面积给予资源节约奖和垃圾减量奖,每平方米各奖励120元,家属楼空院不予奖励。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供气、供水、供暖等设施迁移的,由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并负责安置户的转户、管网设施安装。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委托桥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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