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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滕州市东沙河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意见

来源: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05-25 09:09:52

2018年5月,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滕州市东沙河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意见,表示被搬迁人住宅房屋采取房屋回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由被搬迁人任选其一,其搬迁房补偿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附安置意见原文内容:

滕州市东沙河镇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滕州高铁新区项目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努力打造滕州东部副中心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枣庄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枣价费发〔2008〕164号)、《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枣庄市政府〔2002〕79号)、《滕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滕政发〔2014〕21号)和《东沙河镇总体规划》等,进一步规范房屋搬迁工作,保障被搬迁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域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在区域内因房屋搬迁,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中所指的搬迁人为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及具体实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所属村村民委员会;被搬迁人为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

本意见中所指的“一户一宅”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子一位”的原则,规划的宅基地及建设的房屋。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高铁新区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工作;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东沙河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及所属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所属村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市住建、财政、发改、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人力社保、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相关镇(街),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区域内的房屋搬迁工作。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搬迁工作进行跟踪监督、跟踪审计。

第二章 搬迁管理

第四条 滕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沙河镇总体规划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的房屋搬迁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搬迁计划由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年度计划,会同市国土、住建、财政、发改、规划等部门研究审核,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自市政府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搬迁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房屋交易、工商登记、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新增附着物、户口迁入、分户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东沙河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被搬迁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中涉及土地、规划、房产等问题,由各部门出具相关处理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搬迁人的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所属村民委员会)负责制订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搬迁范围;

2、补偿安置对象和条件;

3、不予补偿安置情形;

4、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5、安置用房建设情况;

6、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搬迁期限;

8、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八条 被搬迁村所属村民委员会应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 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与被搬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实施强制搬迁前,有关部门应当就被搬迁房屋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条 搬迁有产权争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解决争议或确认产权人的,由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补偿安置意见,报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预留安置用房或提存货币补偿资金。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就被搬迁房屋有关事项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搬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搬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被搬迁房屋用途分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被搬迁房屋用途按照本意见规定对被搬迁人补偿安置。

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参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所记载的面积和用途,结合现状摸底调查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方式,采取房屋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被搬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补偿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及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搬迁房屋室内外附属物(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空调、太阳能、暖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各类附属设施、设备;铁皮屋、活动板房、彩钢结构、钢结构等简易结构房屋;楼梯、树木、影壁墙、院墙、水井、下水道、沼气池、门楼等附着物)的价值,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被搬迁人的住宅房屋,所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10㎡的,据实给予360元/㎡的包干补偿;所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210㎡的,按照210㎡的标准,给予360元/㎡的包干补偿;

(二)被搬迁集体所有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照被搬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给予160元/㎡的包干补偿。

被搬迁房屋院外的附着物由被搬迁人自行清理,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认定的被搬迁人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补偿安置。对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村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民主议定、初审,报东沙河镇人民政府认定,经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各村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搬迁住宅房屋实行的,安置用房屋回迁安置

房可参照枣庄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建筑工程指导价核定的建筑成本价格。被搬迁房屋按《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核定价格,两者结算差价。

被搬迁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记载为“经营”等字样的,在符合该区域规划的条件下,被搬迁人自愿选择新建经营用房予以安置的,双方结清差价后进行相对集中安置。

第十六条 搬迁集体土地上用于工业、仓储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性质,参照《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只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但可以享受搬迁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具备一定规模的工业企业,经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项目评审合格后,可进入儿童用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享受园区发展政策。

第十七条 搬迁区域内实际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在其房屋补偿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事实经营补助费: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时间、地点一致;

住宅房屋用于事实经营的面积,以现场核定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为准。具体标准由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根据区位、面积等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报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被搬迁人选择房屋回迁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每处房屋一次性给予600元的搬迁补助费。实施强制搬迁的,不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于选择房屋回迁安置的,按照认定的合法房屋实际面积(不超过21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间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 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被搬迁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营业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110元/㎡;生产、办公等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80元/㎡。

第二十一条 选择房屋回迁安置的,根据该区域规划安置方案,预选安置房屋套型和面积。“回迁选房顺序号”按照“房屋搬迁验收号”和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号”相加除以2的先后顺序确定。如“回迁选房顺序号”相同的,以“房屋搬迁验收号”的先后顺序为准,并结合所选套型,采取划片(相对集中安置)和单元立体切割的方式选房。

第四章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搬迁人合法宅基地的确认,根据《枣庄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滕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结合被搬迁人住房实际,对被搬迁人合法宅基地面积按14m×15m(210㎡)的标准认定,实际宅基地面积大于或者小于210㎡的,按210㎡的标准予以认定。

被搬迁人合法房屋面积的认定,按其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标准认定补偿。补偿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第二十三条 被搬迁人房屋安置,按照其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标准(即210㎡)予以回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拥有两处(含两处)以上房屋的,只对被搬迁人的一处合法宅基地建设的房屋进行回迁安置。对于多出的房屋,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以下规定只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享受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补偿:

1、证载面积大于210㎡,且实际房屋面积与证载面积一致的,按照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2、证载面积小于210㎡,但实际房屋面积超过210㎡的,按照210㎡的标准给予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210㎡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3、证载面积小于210㎡,且实际房屋面积不足210㎡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二)无房屋手续的,经村民委员会上报东沙河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可以享受附属物包干补偿、搬迁补助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补偿:

1、实际房屋面积超出210㎡,参照合法宅基地面积1.0的容积率(即210㎡)标准,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超出210㎡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进行以奖代补。

2、实际房屋面积不足210㎡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依据《枣庄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具体标准为:砖混结构两层650元/㎡,砖混结构一层500元/㎡,砖木结构390元/㎡,土木结构300元/㎡。

(三)未经批准建设及违法占地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被搬迁人与其配偶在搬迁区域内有多处房屋的,应当合并计算后作为一户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对一处宅基地分开建设的,按一处宅基地进行补偿。

第五章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房屋合法手续的被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参照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可享受按照回迁上房优惠价购买面积不超过110㎡的住房,同时享受高层回迁住宅8㎡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无房屋合法手续的,参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参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非法买卖宅基地、房屋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奖励补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建设的房屋,补偿面积在 1.0容积率即210㎡标准的基础上,再奖励0.3容积率的面积,奖励面积只予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

1、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大于或等于273㎡的,按证载面积进行补偿;实际房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2、对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小于273㎡的,且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73㎡的,不足部分扣除相应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后,按273㎡的进行补偿。

3、对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273㎡的,按273㎡的房屋面积认定,超出部分按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的标准以奖代补。

4、对于无房屋所有权证且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73㎡的,不足部分扣除相应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砖混结构260元/㎡,砖木结构170元/㎡)后,按273㎡的进行补偿。

(二)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回迁上房优惠价,可享受购买不超过回迁安置面积(210㎡)10%的面积。

(三)本区域实行高层住宅房屋回迁安置,安置房屋每套奖励8㎡,最高奖励不超过16㎡。

第三十条 宅基地院内未建房奖励 按照“绿色、低碳、环保”的搬迁理念,为避免抢建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情形发生,对被搬迁人宅基地院内未建房的空地部分(不超过210㎡),给予600元/㎡的未建房奖励及400元/㎡的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提前完成搬迁、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最高奖励为2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被搬迁人具备选择房屋回迁安置资格,但自愿放弃回迁安置房屋的,在签订协议时,依据其自愿放弃的回迁安置面积(不超过247㎡),按照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放弃安置面积奖励。放弃全部安置面积的,不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村庄搬迁后,征收老村址土地时,相应扣减本村安置区新占土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施行前,已开始实施但尚未实施完毕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适用于东沙河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高铁新区规划范围内相关镇(街)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搬迁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参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东沙河镇人民政府研究,形成具体意见,报滕州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自批复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滕政字〔2014〕4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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