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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县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来源:石泉县人民政府2017-12-18 09:54:58

石政办发〔2017〕75号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石泉县县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

石泉县县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石泉水库位于汉江上游,是县城居民用水的水源,同时又是国家“南水北调”重要水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精神,以及《石泉县贯彻落实省委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石字〔2017〕49号)、县委书记办公会议2017年第4号纪要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以保护城区和“南水北调”饮用水源为重点,切实加强和规范汉江水质保护和管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水源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水源水质安全。根据水源地保护法规要求,对石泉水库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居住户实行库外移民搬迁安置,推进水源地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搬迁任务。总户数为44户,其中涉及单位4家(银屏山庄、原双龙村活动室、海事局码头、和顺砂场),农户40户(城关镇七里社区23户、枫树村17户);房屋建筑总面积约8587.66㎡,其中住户6086.68㎡,单位2500.98㎡;总宅基地面积3327㎡;院场11265㎡;附属物1183㎡;林地1253亩,耕地101.6亩。

(二)搬迁去向

1.住户。以户为单位实施搬迁,采取货币支付和实物置换两种方式进行安置。由城关镇在江南社区修建搬迁安置点,搬迁户愿意入住安置点,以居住房屋面积进行置换,砖混结构房屋按1:1比例置换,砖木结构房屋按1:0.9比例置换,土木结构房屋按1:0.8比例置换,每户购房面积不得超过150㎡,超出部分按照拆迁标准以货币方式补偿;愿意自行选择安置地点的按货币方式兑现安置。

2.单位(企业)。单位不作安置,银屏山庄和原双龙村活动室予以封存,拆除和顺砂场,变更海事局码头为水质检测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成立石泉县县城一级水源保护区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搬迁安置组织、协调工作,研究搬迁过程突出问题,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组长:耿国泉 县委常委、副县长

乐荣 副县长

副组长:陈孝会城关镇党委书记、镇长

晏守柱 县环保局局长

彭志强 县移民局局长

成员:陈全军 县财政局局长

胡义辉 县发改局局长

王波 县住建局局长

王溪泉 县水利局局长

蔡方毅 县农林科技局局长

陈彦廷 县国土局局长

崔荣明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严晓婷 县公产局局长

钟强 县搬迁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关镇,由陈孝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波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县城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居民搬迁安置相关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征迁安置资金保障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搬迁和环境治理的指导工作;

县移民局:负责银屏山庄关停封存工作;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申报退耕还林指标和退耕还林树苗调运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办理水源地住户搬迁安置点建设土地划拨及相关手续,按政策兑现落实宅基地腾退奖补资金;

县搬迁办:负责生态移民指标配套;

县住建局:负责办理安置点规划、设计、图审及建设相关手续;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申报、相关手续办理;

县公产局:负责海事局码头及房产移交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申报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结合“河长制”,申请一河一村一护河员公益岗位对河道进行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银屏山庄营业执照及公司注销工作,配合做好农家乐取缔工作;

城关镇:负责住户搬迁、安置点征地建设、原双龙活动室封存、砂场拆除、农家乐取缔等相关工作。

四、实施范围及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7年9月20日—11月10日)

1.宣传动员。采取召开村组群众大会、进村入户形式,做好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住户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水源地保护相关政策,以及移民搬迁要求,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和配合搬迁工作。

2调查摸底。实地踏勘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核定保护区内实际居住户及家庭基本情况、集体和单位公房信息,以及房屋结构、附属建(构)筑物核查登记,逐户征求搬迁意见,建立一级水源地住户信息档案。

3.制定方案。充分利用相关政策,制定切合实际的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确保搬得出、稳得住。

(二)移民安置阶段(2017年11月11日—2018年10月30日)

1.一期搬迁。2017年11月11日至30日,完成银屏山庄、原海事局码头、和顺砂场3家单位和1个村党群活动室关停、搬迁(拆除)工作。

2.二期搬迁。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完成40户农户搬迁安置工作。

3.三期搬迁。2018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拆除所有已搬迁的建筑物,完成退耕还林植树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1月1日—12月30日)

认真总结本次搬迁安置工作,按照环保督察问题销号管理要求,解决搬迁安置遗留问题,年内全面完成一级水源地治理任务,达到上级检查验收标准,申请验收销号。

五、房屋拆迁标准及移民搬迁扶持政策

(一)房屋拆迁标准

1.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900元/㎡;以墙外皮为界,底框砖混结构,现浇混泥土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贴瓷片或外墙漆。

砖混二类:840元/㎡;以墙外皮为界,纯砖混结构,承重墙为24㎝砖墙,预制水泥空心楼板,有圈梁、构造柱,室内装修,外墙粉刷。

砖混三类:780元/㎡;除砖混一、二类以外的砖混结构。

(2)砖木结构

砖木一类:750元/㎡;以墙外皮为界,室内有装修,室外有装饰。

砖木二类:700元/㎡;除砖木一类以外。

(3)土木结构:600元/㎡;以墙外皮为界。

(4)简易房:100元/㎡;建成房基(打地圈梁)50㎡/元。

(5)门楼:砖混结构220元/㎡;砖木结构180元/㎡;土木结构140元/㎡。

2.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围墙:100元/延米,高折合两米计算。

浆砌石坎:200元/方。

干砌石坎:100元/方。

水管:10元/米。

苕窖:300元/口。

砖木猪牛圈:300元/㎡。

土木猪牛圈:200元/㎡。

户外水池(砖砌水泥抹面):200元/m3。

鸡圈(鸡笼):50元/个。

简易猪圈、厕所、化粪池:300元/个。

沼气池:1500元/个。

粪池:300元/个。

水泥院场:40元/㎡。

压水井:2000元/口。

室内设施(水、电、讯、厨、卫浴):5000元/户。

3.折迁户安置

(1)拆迁户过渡费(含迁出搬家费)每户一次性补偿50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2)拆迁户安置原则上采取集中方式进行,与陕南避灾移民搬迁项目、生态移民政策相结合,确保安置工作稳步推进。

4.建筑面积丈量计算办法

(1)房屋拆迁补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有房屋产权证的一律按证计算,无房屋产权证的现场进行丈量。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房屋,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丈量计算,有柱檐廊的,以柱为界丈量计算;土木结构的以房屋四周外墙皮为界,四周檐水减半计算面积。

(2)无柱挑廊、挑檐、未封闭挑阳台,按建筑面积折半计算;封闭阳台全额计算建筑面积。

(3)楼梯按1㎡补偿1.2㎡计算;地下室以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低于2.2米的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4)隔热层以前后最低檐口净空高度测量为基准,高于2.2米(含2.2米)的,按全额计算建筑面积,按砖木二类予以补偿,低于2.2米的按简易房计算建筑面积和补偿。

(5)砖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度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

(6)土木结构房屋:第二层铺设有木楼板且二层高超过2米的,按实际铺设面积的一半计算;竹耙铺设楼面且能行人、承载物品,层高超过2米的,按铺设面积的1/4计算建筑面积。

(二)移民搬迁扶持政策。以户为单位移民安置(指长期居住在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有房产的农户,空挂户、挂靠户不在此范围内)。凡是搬迁安置的住户,农业户口愿意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有的土地、林地产权不变,仍享受原农业人口各项优惠政策;住户房屋必须予以拆除,腾退土地享受退耕还林政策;所有购买安置房的搬迁户享受生态移民搬迁政策(已享受移民搬迁政策的除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社会安定,事关重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定专人具体牵头和蹲点落实,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圆满完成搬迁安置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为本次搬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落实责任。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稳步推进搬迁安置工作。

(四)加强督查。县城一级水源保护区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搬迁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造成搬迁安置工作进度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责任人,报请县委、县政府点名约谈,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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