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沛县人民政府2018-01-09 15:01:47
关于《沛县东关五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沛政通字〔2017〕30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沛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沛县东关五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已于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9月28日在征收地块现场进行了公布,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征收部门收到部分居民联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其提出的主要意见是被房屋征收不存在有违建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上述居民提出的意见予以说明:
第一、关于征收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建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征收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建筑,应当以有关部门共同作出的认定结果为依据。
第二、根据县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新都市华庭小区西侧有一条南北市政道路,需对该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后收回的土地用于市政道路改造(详见新出具的房屋征收范围图);对道路征收范围以外的房屋暂缓实施征收。
第三、鉴于对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被征收房屋的安置地点调整至新都市华庭小区。
由于对征收范围作出了调整,故对原征收补偿方案一并作出修改。
特此通告
沛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沛县东关五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改善城区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按照沛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拟将东关五区地块整体列入沛县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房屋征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摸底调查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拟征收东关五区地块范围内(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地面附属物,占地面积约53亩,涉及被征收人约100户,房屋面积约2.8万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6〕29号、沛价字〔2016〕13号)文件、《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7〕22号、沛价字〔2017〕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三、征收补偿方式
拟征收地块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选择在新都市华庭小区安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按“征一补一、互找差价”的原则执行,由被征收人投票或抽签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评估,互找差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选择期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住宅居民),可选择新都市华庭小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上房价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公示,超过应安置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按同区位的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安置房源位置、地点、户型在签约前公示)。
非住宅房屋(指商业、办公、工厂、仓储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高层住宅以中间层为上房基价,中间层以上楼层每平方米加20元;中间层以下楼层每平方米减20元。
(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额=合法建筑面积X房地产评估单价(具体房地产评估价格详见分户评估表<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面积补偿评估价值总额低于6万元以下的(不含6万元),按6万元补偿仅指只有一套住宅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住宅)或一次性停业补偿(商业)+附属物补偿费+放弃产权调换奖励+误工费(300元/户)+提前搬迁奖励(以实际搬迁日期计算)。
1、合法建筑面积在市场化评估的基础上商业经营用房每平方米奖励400元,住宅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2、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按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经营手续,核准用于实际住改非的营业面积,依据政策规定评估补偿,并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三)符合保障对象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沛政发〔2014〕14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经被征收人申请,由县有关部门公示、审核后批准,可办理购买经济适用房手续或办理入住廉租房使用手续。
四、评估机构选择方法
按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第四条之规定执行。
五、75岁以上老人或者有重大疾病及重大残疾的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北孔庄小区二期,户型为二室一厅,面积约为65平方米、79平方米、85平方米。
六、附属物补偿、房屋搬迁、过渡费与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依照《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助标准》(沛住建发〔2016〕29号、沛价字〔2016〕13号)文件、《沛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沛住建发〔2017〕22号、沛价字〔2017〕1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费用结算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征收补偿款经审核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房屋钥匙,补偿协议经审核后,房屋征收部门付给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其余费用待上房时一并结算。
八、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和处理
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登记部门依法登记的房屋面积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面积为准。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经县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沛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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