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省国土局2016-07-14 15:50:37
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八)《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九)《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规划地位
本规划是全省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规划期限与范围
本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范围为全省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区域面积为1480.64万公顷(22210万亩)。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实施成效
第五条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到2005年底,全省农用地面积1122.84万公顷(16843万亩),其中,耕地409.08万公顷(6136万亩),园地59.82万公顷(898万亩),林地569.02万公顷(8535万亩),牧草地34.94万公顷(524万亩),其他农用地49.98万公顷(750万亩);建设用地面积137.01万公顷(2055万亩),其中,城乡建设用地102.80万公顷(1542万亩),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34.21万公顷(513万亩);未利用地面积220.79万公顷(3312万亩)。
第六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全省地貌总体上呈“六山一水三分田”格局,自西向东依次为低山丘陵、平原和山地,孕育了丰富多样的土地利用类型。
(二)土地利用程度较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率为85.09%,宜耕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仅为10.60万公顷(159万亩),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潜力有限。
(三)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城乡分异明显。2005年全省城镇化率达到58.7%,远高于全国城镇化平均水平。全省城镇人均用地76.21平方米,农村人均居民点用地数量偏大。
(四)沿海滩涂等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辽宁坐拥黄渤二海,是我国海洋大省之一。全省海岸线长2748公里,分布着丰富的荒滩、盐碱地、废弃盐田等资源,开发潜力较大。
第七条 规划实施成效
《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通过强化规划调控和引导,实施成效显著: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保护,维系了国家粮食安全。规划实施期间,全省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人均耕地面积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转变成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
(二)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得到保障,促进了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规划实施期间,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加快沿海对外开放战略实施用地得到保障,全省2005年实现生产总值8009亿元,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提高。
(三)促进了区域土地统筹利用,提高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力。规划实施期间,通过合理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了生产要素向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等重点发展区域集聚,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程度明显提升。
(四)加强了土地综合整治,缓解了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规划实施期间,通过有序实施退耕还林、辽西北荒漠化土地治理和废弃工矿用地整治,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所增强。
第八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耕地质量偏低。全省中低产田占耕地总量的三分之二,坡耕地比重较大,是水土流失的主要策源地,近80%的耕地缺乏水利配套设施,高强度的利用致使耕地地力呈下降趋势。
(二)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全省建设用地产出水平偏低,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高,容积率仅为0.50左右,城镇规划区内尚有近1.24万公顷(19万亩)的闲置、低效建设用地。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全省农用地内部结构不协调,园地、牧草地比重偏低,与水资源空间分布不匹配。城乡建设用地主体功能不突出,农村居民点用地在全省农村人口持续减少的情况下不降反升。
(四)土地退化和破坏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较大,占土地总面积的29%。全省因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土地面积近2万公顷(30万亩),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全省沙化土地面积54.9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主要分布在辽西北。沈阳、锦州、葫芦岛、抚顺、鞍山、大石桥和柴河流域等工业城市和金属矿山周边区域农田污染严重,土壤重金属含量严重超标。营口、大连、锦州、盘锦等沿海地区存在不同程度的海水倒灌损毁农田现象。
第二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九条 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耕地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全省经济增长方式、资源利用方式尚未实现根本转变,经济社会发展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而全省补充耕地潜力又非常有限,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形势严峻。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规划期间,辽宁将迎来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人口增长、城镇化高峰,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率将达到70%,城镇人口将增加820万人,客观上必然增加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和辽西北经济区的一体化发展,必将拉动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支撑;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双重约束下,建设用地供给压力空前。
(三)城乡、区域土地利用亟待统筹。辽宁快速城镇化的同时并未同步按照预期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仍然过大;独立工矿用地、村庄用地布局零散。各区域土地利用主体功能不够突出,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仍有待进一步落实,城乡、区域一体化发展任重道远。
第十条 面临的新机遇
(一)从国际背景看,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尽管不确定因素增多,但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没有改变。辽宁地处东北亚经济区的关键地带,是东北地区的主要出海通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在承接国际生产要素和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必将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调整,有利于促进辽宁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从国内发展看,国家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和加快沿海对外开放战略的实施,沿海经济带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历史机遇。东北亚国际航运、贸易、物流中心、世界制造业发展中的新高地和中国新型产业基地的建设,充分释放了辽宁资源、科技、产业、人才潜能。随着国内开放热点由南向北梯次转移,辽宁渐成南资北上的主要承接地,必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科学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坚实的经济社会基础。
(三)从省内环境看,省委、省政府带领全省人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改变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高速经济增长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压力;实施“五个统筹”,有利于协调区域间、城乡间、人与土地间的关系;实施人才兴省、科技兴省的战略,不断完善的科技创新环境,为科技和技术创新注入强大动力,将有利于减少发展对土地资源的依赖。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节 土地利用战略方针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期内,全省土地利用和管理必须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安全,全力支持“三大基地和两个中心”建设,加快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科学定位、和谐用地,全面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战略、促进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战略、科学调控和节约集约用地战略、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协调战略、城乡与区域土地利用一体化战略。
第十二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以保证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宗旨,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导向,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辽宁在东北亚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圈的区位优势和发展潜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完善用地机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 基本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资源保障。
(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坚持科学、合理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以供给引导和制约用地需求,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效和闲置土地,高效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三)统筹城乡与区域土地利用。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赋予辽宁的发展定位,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五个统筹”的要求,规划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协调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用地矛盾,明确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并实施差别化的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引导各类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四)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合理配置生产、生活和生态建设用地,加强自然景观和湿地保护,加强水土保持,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城乡宜居环境,构筑全省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五)提高土地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要求,立足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强化规划制度建设,创新规划实施的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加大规划实施公众参与力度,提高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第二节 土地利用主要目标
第十四条 总体目标
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在东北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效保护、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建立起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土地资源支撑和调控体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经济发达、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新辽宁。
第十五条 具体目标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全省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双重平衡。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408.00万公顷(6120万亩)和406.33万公顷(6095万亩);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354.13万公顷(5312万亩),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6.60%,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二)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得到统筹安排,低效、闲置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各业用地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拓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的各类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7.47万公顷(112万亩)和21.17万公顷(318万亩);稳步退出废弃建设用地分别为1.18万公顷(18万亩)和2.54万公顷(38万亩),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分别控制在145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内。
(三)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农用地有所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农用地分别为1153.47万公顷(17302万亩)和1190.88万公顷(17863万亩);建设用地分别为143.30万公顷(2150万亩)和155.64万公顷(2335万亩);未利用地分别为183.87万公顷(2758万亩)和134.12万公顷(2012万亩)。按照“优化提升中部、重点开发沿海、做强沈大带、保育东西两厢、推进点式发展”的国土开发总体构架,优化全省土地利用布局,构建区域土地利用主体功能突出、区域一体化相对均衡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
(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面推进。农用地整理、农村居民点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稳步推进,新增工矿废弃地全面复垦,耕地后备资源得到适度开发。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分别不低于3.27万公顷(49万亩)和9.27万公顷(139万亩)。
(五)土地生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省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巩固,水土流失和土地盐碱化、沙化得到进一步治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林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分别比2005年提高1.57%和3.57%,河流、湖泊、滩涂、沼泽地等水域和湿地面积保持基本稳定,各类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六)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违规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保障和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章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 优化农用地结构和布局
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
在有效保护耕地、确保粮棉油等基本农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围绕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引导农用地向高效利用调整,因地制宜整理复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增加农用地面积,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耕地面积分别为408.00万公顷 (6120万亩)和406.33万公顷(6095万亩);园地面积分别增加到63.15万公顷(947万亩)和66.65万公顷(1000万亩);林地面积分别增加到592.25万公顷(8884万亩)和621.87万公顷(9328万亩);牧草地面积分别增加到40.49万公顷(607万亩)和45.49万公顷(682万亩);其他农用地面积分别达到49.58万公顷(744万亩)和50.54万公顷(758万亩)。
第十七条 优化农用地空间布局
依托辽宁土地资源自然禀赋,科学配置各类农用地资源,加快推进全国重要的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建设,按照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要求,对农用地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组合,促进农业产业要素向农业区域聚集,全省渐次形成生产专业化、经营一体化、主导产业鲜明的东部山地农业区、半岛低山丘陵农业区、中部平原农业区、西部低山丘陵农业区、滨海农业区等现代高效农业发展新格局,农用地利用实现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农业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得到提高。
第二节 从严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引导各项建设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优先利用劣地的原则科学布局,扭转优质耕地过快减少的趋势。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27万公顷(49万亩)和9.27万公顷(139万亩)以内。
第十九条 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
农业结构调整要因地制宜并适度控制在种植业内部,避免破坏耕作层,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保有量和降低耕地质量;通过经济补偿和市场机制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保护耕地的方向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净减少的规模分别控制在0.23万公顷(3万亩)和0.65万公顷(10万亩)以内。
第二十条 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切实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稳定现有退耕还林成果,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计划,逐步将坡度大于25°的耕地、污染沙化严重的耕地、防洪道以内的耕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水,积极争取将辽西北生态修复工程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计划。
第二十一条 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
积极开展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降低自然灾害对耕地的危害程度,加强耕地灾毁情况的监测,及时复耕灾毁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灾害损毁耕地规模力争控制在0.30万公顷(5万亩)和0.90万公顷(14万亩)以内。
第三节 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明确补充耕地法定义务,统筹安排补充耕地任务,积极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模式,拓宽资金渠道,确保耕地占补平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不少于、质量不低于所占的耕地;凡不符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未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自行退耕的,未按规划控制规模安排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必须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整理资金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集中区、大中型国有农场和农用地整理重大工程倾斜。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农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分别达到0.22万公顷(3万亩)和1.04万公顷(16万亩)以上。
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闭坑矿山、采矿塌陷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注重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产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严格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全面落实土地复垦制度。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分别达到0.63万公顷(9万亩)和0.81万公顷(12万亩)以上。
第二十五条 适度开发后备宜耕土地
依据土地适宜性条件,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宜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通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分别达到2.42万公顷(36万亩)和7.42万公顷(111万亩)以上。
第四节 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第二十六条 大力改良现有耕地
立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稳定水田、水浇地等高产耕地的质量;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等别状况,对耕地质量实行跟踪管理;在提高单产、稳定总产的前提下,探索轮耕制度,降低耕地利用强度,提高耕地地力;对污染严重的耕地,应优先调整为工业用粮、花卉、苗圃和经济林等用地,尽快实现改良;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节地技术,启动千万亩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加快坡耕地梯田改造,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中高产田的面积比重力争达到70%和75%。
第二十七条 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强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质量管理,努力提高补充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等别评定,从数量和产能两个方面考核耕地占补平衡。逐步实行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制度,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土壤培肥等措施,提高补充耕地地力。
第五节 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八条 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依据基本农田调划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调整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经确认,土壤质量良好、洁净无污染的Ⅰ类、Ⅱ类耕地要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耕地。全省基本农田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别。
第二十九条 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结合区域土地功能定位,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明确‘四至’范围。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城乡建设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因选址特殊确实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必须报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鱼和畜禽养殖,以及从事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
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原则,加大基本农田建设与管护力度,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集中投入和财政补贴制度,综合利用多渠道筹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实行重点投入,扩大规模效益,形成良性循环机制。积极探索实施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制度,提高各方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 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全省择优划定2万公顷(30万亩)耕地,作为基本农田机动待补指标。规划期内已安排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信息、防灾、环保等需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不突破基本农田机动指标规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六节 统筹安排其他各类农用地
第三十三条 稳步提高园地产能
调整果树种植结构,重点发展特色优质果种。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集中发展,适度增加园地规模,提高园地积聚效益,稳步提高园地产能和效益。
第三十四条 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
把林业放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首位,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发展”的原则,着力提高现有林地的管护水平。全面落实林地占用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公益林和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林地。加强低效林地改造,加快迹地更新及受损林地的恢复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地植树造林,开展防沙治沙,不断提高全省森林覆盖率,全省渐次形成东部水源涵养林、西北部防风固沙林、中部农田防护林、辽河流域综合防护林、沿海防护林等五大防护林体系。
第三十五条 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坚持“以封育、改良和种植为主”的方针,充分利用宜牧荒草地,建设高产人工草地,防止超载放牧,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场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辽东南地区以草地改良为主,中西部地区以种植和封育为主,辽西北地区要以科尔沁沙地南缘天然草原保护与建设为重点,推进退化的天然草原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三化”草地,逐步恢复牧草地的生态功能,全面提高牧草地生产能力。
第三十六条 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
合理安排温室栽培、畜禽养殖等设施农用地,引导新建畜禽场利用工矿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加快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用地布局,加快村容村貌整治,推进全省新农村建设。
第五章 支持和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第一节 创新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坚持开源节流并举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各项建设,注重开源与节流相结合,通过控制总量、用好增量、增加流量、盘活存量等措施,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全力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立差别化调控机制
建立符合辽宁实际的差别化的土地资源调控体系,从空间上协调生产力布局和土地资源配置,统筹全省各类、各区域用地,创新土地利用高效模式,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用地,构建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新机制。
第三十九条 构建城乡一体化用地机制
统筹安排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通过创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预留机动指标等用地新机制,推进全省城乡一体化发展。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别为106.40万公顷(1596万亩)和113.14万公顷(1697万亩),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分别为4.46万公顷(67万亩)和12.53万公顷(188万亩)。到2020年,力争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9.50万公顷(143万亩)。省级规划预留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剂使用。
第二节 优先保障重点区域用地
第四十条 统筹重点发展区域用地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布局,在各项建设用地安排上突出“两点”、优化“一轴”、保障“一带一区”,即重点保障沈阳和大连两个副省级中心城市;沈大城镇发展轴;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合理用地需求。实现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推进沿海与内陆良性互动发展,带动全省全面振兴。
第四十一条 科学配置区域新增用地
到2020年,沈阳经济区、沿海经济带和辽西北经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分别增加8.87万公顷(133万亩)、8.56万公顷(128万亩)和2.85万公顷(43万亩)。沿海经济带内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海岸沿线区域安排;沈阳经济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沈抚、本、铁等同城化区域积聚;辽西北经济区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向“点式突破”区域布局。
第三节 优化城镇工矿建设用地
第四十二条 有序增加城镇工矿用地
加快全省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坚持以工业化促进城镇化,走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之路,逐步实现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协调。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别为40.00万公顷(600万亩)和47.60万公顷(714万亩),新增城镇工矿用地分别为4.23万公顷(63万亩)和11.98万公顷(180万亩)。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中的比例由2005年的35%调整到2020年的42%,逐步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尽量在城镇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
第四十三条 优化城镇用地结构和布局
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要求,科学配置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重点向五轴、五区、四组群安排,推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有序发展。到2020年,围绕大连-沈阳-铁岭、大连-丹东、葫芦岛-锦州-沈阳、铁岭-阜新-朝阳、沈阳-本溪-丹东等五条轴线,全省形成沈抚本、大庄、鞍辽、锦葫、营盘等五个以特大城市为核心的都市区组团式发展,以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组群紧凑发展,及中小城镇聚集发展的城镇用地空间格局。
第四十四条 高效配置独立工矿用地
以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为导向,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社会经济效益好、资源节约、环保型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用地;重点保障先进设备、精品钢材和石化等主导产业发展用地;支持阜新、盘锦等资源枯竭城市加快转型,保障接续产业用地,支持现有工业关联产业用地、完善产业链条;引导新建工业企业向城镇和各类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形成,提高工矿用地综合效益。
第四节 保障必要基础设施用地
第四十五条 保障能源产业用地
保障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项目用地,促进煤炭、电力、油气工业及其他能源工业的稳定发展,保证老工业基地振兴能源需求。规划期间,安排新增能源建设项目用地1.10万公顷(17万亩)。
第四十六条 保障重大交通项目用地
加强铁路、公路、港口、民用航空等交通用地的整合和布局优化,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避免低效重复,推动便捷、通畅、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网络建设。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铁路用地1.60万公顷(24万亩);新增公路用地3.00万公顷(45万亩),其中,新增农村道路用地0.50万公顷(8万亩);新增港口码头用地1.15万公顷(17万亩);新增民用机场用地0.15万公顷(2万亩);新增管道运输用地0.10万公顷(2万亩)。全省基本形成以沈阳、大连为中轴、一条沿海大道、两条中部环线、三横七纵的立体交通网络格局。
第四十七条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沈阳、大连、抚顺等重点城市输配水工程和新建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用地,保障辽河等重要大江大河和国际界河防洪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建设用地。推进全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完善重要江河和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工程体系。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2.64万公顷(40万亩)。
第五节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第四十八条 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用地
保障县域经济发展合理用地,重点保障抚顺、铁岭、朝阳、盘山县新县城建设用地,科学安排其他县城建设用地;支持发展与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相适应的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用地;县域经济用地要优先向县城及中心镇和产业集群集中,建设用地供给要与县域经济发展的规模等级相均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繁荣全省县域经济。
第四十九条 整合规范新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按规划指导农村各项建设,引导村民住宅、村办企业向中心村、镇集中,促进农村居民点用地由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转变。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和2020年,安排新增农村建设用地分别为0.23万公顷(3万亩)和0.55万公顷(8万亩)。
第六章 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一节 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第五十条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和激励机制
制定符合辽宁实际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年度对各市、县(市、区)、工业园区和企业等不同层级的单位进行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同时将评价结果与规划、计划指标分配挂钩。
第五十一条 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
继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范围。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供地政策,加快制定地方配套措施,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经营性的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要逐步纳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变以地招商的传统模式为以厂房招商的模式,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多种形式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第五十二条 发挥科技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作用
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水平,加快“数字辽宁”的地理空间基础平台建设,实施“金土工程”,以信息化推动土地管理现代化,加强对全省土地利用状况的动态监测,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节约集约用地管地的支撑作用。
第二节 强化规划对建设用地的整体控制
第五十三条 强化供给硬约束对需求的有效管理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通过加强用地需求的有效管理,主动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实现辽宁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根本转变,降低发展对土地的依赖,以较小的土地资源消耗保障更大的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四条 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在制定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根据上级规划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的扩展态势,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将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格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节 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
第五十五条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利用城镇闲散地、批而未供土地,加快整合老工业基地改造升级过程中产生的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省城镇规划区内1.00万公顷(15万亩)和1.24万公顷(19万亩)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得到充分、高效利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渠道,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土地,逐步降低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效率。
第五十六条 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和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依据《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依法围海造地。规划期间,力争改造利用废弃盐田置换形成城镇工矿用地2.00万公顷(30万亩),围海造地10.00万公顷(150万亩),为实施国家开发辽宁沿海经济带战略提供用地保障。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工业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对不改变土地用途的转型改造工业用地给予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强新增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第四节 加强项目用地节约集约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供地管理。凡列入《禁止供地目录》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凡列入《限制供地目录》的项目,必须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后,方可供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新增保重点、一般靠存量的方针,引导项目优先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要引导项目用地科学选址,优先占用劣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避免项目乱占或搭车批地浪费土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中,要切实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用地标准。
第七章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一节 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第五十九条 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
高度重视辽东山地丘陵温带湿润半湿润生态建设区、中部平原温带半湿润生态建设区、辽西山地丘陵温带半湿润半干旱生态建设区和沿海海岸带生态建设区的保护,严格保护自然景观和湿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严格控制对基础性生态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对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实行强制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各类开发活动。
第六十条 稳步增加生态功能用地比重
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场、天然湿地、水域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主体的生态安全屏障,优化生态功能布局。规划期间,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80%以上。
第六十一条 合理预留生态隔离带和廊道
在城镇用地、工业积聚的工矿用地以及农村居民点用地周围,合理配置绿色生态隔离带,以净化空气、隔离污染、美化环境。鼓励城镇组团式发展,实行组团间农田与绿色生态隔离带的有机结合,发挥农田的生产、生态功能。对水利、交通等线性基础设施用地,在交通干道、河流两侧要布置适宜宽度的防护林,形成绿色生态廊道,以隔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
第六十二条 协调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用地的空间布局
建设用地布局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生态敏感地区。要根据水资源的分布和供需形势,科学制定产业用地布局,构建水土资源匹配的土地开发格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节 大力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第六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鼓励生态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退耕还林效益,建立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障生态屏障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四条 支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
重点支持“三北”防护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稳定中部平原地区绿化成果,形成全省各具特色的防护林网络体系。“三北”防护林建设要在退耕还林规模控制下,切实保护现有林草植被,大力培育人工森林植物群落,提高森林覆盖率;沿海防护林建设要进一步调整林种结构,结合海堤、河渠、道路等基建工程营造农田防护林,重点建设海岸基干林带。
第六十五条 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建立现代生态补偿机制,综合运用生物工程等技术,大力复垦工矿废弃土地,优先复垦污染严重、占地大的露天矿坑和尾矿库,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复垦废弃工矿用地,能够复垦为耕地的,要优先复垦为耕地,能够恢复为林地的,应尽可能恢复为林地,逐步恢复工矿废弃土地的生态功能。
第六十六条 加强土地退化防治
加大辽西北地区土地沙化防治和水土流失治理的力度,集中改良辽河三角洲盐碱化土地,积极推进东部山地区农田坡改梯和移土培肥。积极防治土地污染,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严格控制矿山开采等活动破坏植被。
第三节 创建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六十七条 降低土地开发不良生态影响
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行为的监管,新建土地开发项目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加剧水土流失;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或消除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降低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六十八条 制定因地制宜的防治措施
对快速城镇化地区,要合理控制城镇扩张、严格保护耕地,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大力发展城郊农业,积极防治土地污染;对平原农业地区,要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用地生态循环利用;对山地丘陵地区,要控制非农业建设活动,加强山地丘陵植被建设,发展特色农业,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对矿山开采地区,要加强矿区土地生态环境监管,提高防治力度,营造绿色矿业。
第八章 土地利用统筹与调控
第一节 土地利用区域统筹
第六十九条 沿海平原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以大连为中心,包括沿海的大连、锦州、丹东、营口、盘锦和葫芦岛6市,县(市)域包括大连市所辖的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及长海县,丹东市所辖东港市,营口市所辖的盖州市,锦州市所辖的凌海市,盘锦市所辖的盘山县、大洼县,葫芦岛市所辖的兴城市和绥中县,共6市11县(市)。土地面积354.03万公顷 (5310万亩),占全省的23.91%;人口1371万人,占全省的32.48%,生产总值3275亿元,占全省的40.89%。该区域地处环渤海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交接处,是整个东北及蒙东地区的对外窗口和海上通道,是新世纪辽宁国土开发的黄金地带。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全面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保障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用地。要保障优势临港工业区和重点发展区域建设用地,大力改造利用废弃盐田、适度开发沿海荒滩,推进经济布局向滨海地带拓展,促进临港临海产业聚集。要保障海、陆、空综合交通网络枢纽建设用地,加快建设以大连港、营口港为主要港口的辽宁沿海港口群,促进与环渤海地区和腹地一体化互动发展,支持技术研发与创新新基地、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支持绿色生态城镇体系建设,有效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吸纳东部地区、西北低山丘陵区超载人口向区内转移;加强海防林网建设,积极开展海岛生态建设,构建沿鸭绿江、滨海湿地和沿海防护林构成的生态廊道。
第七十条 中部平原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以沈阳为中心,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等6市,县(市)域包括沈阳市所辖的新民市和辽中县,鞍山市所辖的海城市和台安县,抚顺市所辖的抚顺县,辽阳市所辖的灯塔市和辽阳县,铁岭市所辖的铁岭县、开原市和调兵山市,营口市所辖的大石桥市,共6市11县(市)。土地面积300.96万公顷(4514万亩),占全省的20.33%;人口1602万人,占全省的37.95%,生产总值3799亿元,占全省的47.44%。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发达,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促进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保护。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方式和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用地布局优化调整,保障资源型城市发展替代产业,保障新型产业用地,加快经济转型,推进以沈阳为中心的沈阳经济区一体化发展。加强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切实加大耕地污染防治力度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大力开展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加强平原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加强辽、浑、太、清河中下游河道及石佛寺水库等水域空间生态廊道建设,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七十一条 东部山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包括铁岭市所辖的西丰县,抚顺市所辖的新宾县、清原县,本溪市所辖的本溪县、桓仁县,丹东市所辖的宽甸县、凤城市,鞍山市所辖的岫岩县,共8县(市)。土地面积339.64万公顷(5095万亩),占全省的22.94%;人口313万人,占全省的7.42%,生产总值330亿元,占全省的4.12%。该区域是辽宁中部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供应地,是满清文化发祥地。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育。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水源涵养区和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继续实行封山育林政策,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大力发展天然林地和水源涵养林地,培育针阔叶混交林,限制参园、柞园、中草药园无序扩张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具有满族文化特色的中小城镇建设,引导超载人口向区内小城镇中心村聚集,严格限制辽、浑、太、清河等流域新建污染型工业和矿产资源开发用地,加大废弃工矿用地整治力度,加快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及矿山生态恢复。
第七十二条 西北低山丘陵区
(一)区域概况。地域范围包括阜新市及所辖阜新县、彰武县,朝阳市及所辖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左县,葫芦岛市所辖的建昌县,锦州市所辖的义县、北镇市、黑山县,沈阳市所辖的康平县、法库县,铁岭市所辖的昌图县,共2市14县(市)。土地面积486.01万公顷(7290万亩),占全省的32.82%;人口935万人,占全省的 22.15%,生产总值605亿元,占全省的7.55%。该区域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匮乏,植被覆盖低,土地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经济综合实力薄弱,人才流失严重,阜新与北票等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任务艰巨。
(二)土地利用方向与调控措施。区域土地利用重点是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恢复。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以沙化治理、生态恢复为重点,加强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快辽西北边界防护林、“三北”防护林建设,采用围栏封育和适时补播等措施,加快草原沙化治理,以辽河干流、柳河、绕阳河、大凌河、小凌河等河流为重点,加强河道生态整治,开展流域综合治理,推进坡改梯等中低产田改良,提高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质量,支持节水农业发展。优先安排突破辽西北“点式”发展用地,限制高污染、高耗水产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具有先进水平的煤化工企业、油母页岩开发、风电等新型能源建设,积极支持阜新等资源型城市发展接续替代产业,保障铁朝、沈阜、朝赤、彰通高速公路和沈阜朝快速铁路等交通网络建设,以及蒙东、吉西南地区的出海通道建设。
第二节 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七十三条 合理确定市级规划调控指标
根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资源环境条件,确定各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各市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必须同时纳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十四条 分类落实各项规划调控指标
各市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必须严格落实,不得突破。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补充耕地、城乡建设用地和城镇工矿用地结构调整的时序、规模等必须在约束性指标的控制下进行;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应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积极引导,以保证本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得到实现。
第七十五条 加强上下级规划的衔接
各市要在本规划的土地利用战略方针、主要目标和调控指标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全省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制定配套的工程项目,加强市域土地利用统筹,做好上下级规划、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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