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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来源:玉环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5 15:34:58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完成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的基础上,基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遵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最新指示,对《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立足于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的定位,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全面分析了玉环县土地利用面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制定了各类用地规划和优化布局方案,明确了城镇扩展边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红线,并且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玉环县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及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各项建设和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发展海湾经济的战略思想,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边界管控,实现规划由“保障向保护”、“增量向存量”、“指标控制向空间管制”的转变,促进玉环县从“本岛时代”向“环漩门湾时代”的历史跨越。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红线;

(2)节约集约原则: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3)重点保障原则:根据发展海湾经济的战略布局,优先保障重大项目、重点区块发展用地;

(4)多规融合原则:统筹产业、城乡、农业、海洋、环保、林业等多个规划相衔接的多规融合;

(5)公众参与原则:推进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将公众参与制度贯彻到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始终,发挥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规划任务

按照国家及浙江省对耕地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落实浙江省及台州市下达的规划任务,围绕玉环县争创国家园林县城、省级美丽乡村先进县的发展思路,充分衔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扩展边界,促进玉环县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维持良好的自然人文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14)《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5)《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2、技术规范与标准

(1)《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3)《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

(5)《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

(6)《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7)《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

(8)《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修订版)》。

3、指导文件和相关规划

(1)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2)《关于开展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期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230号);

(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5]5号);

(4)《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2号);

(6)《关于加快我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5]276号);

(7)《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台州市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2012-2020年)》;

(9)《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0)《玉环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1)《玉环县环境功能区划》;

(12)《玉环县海岛保护规划》;

(13)《浙江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2-2019年)》;

(14)《玉环县美丽乡村建设总体策划与总体规划》;

(15)《玉环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15)》;

(16)《玉环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14-2017年)》;

(17)《玉环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18)其他相关部门规划。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规划修改基期年:2013年。

第七条  规划范围

县级规划范围:为本县所有行政管辖地域,包括3个街道(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6个镇(楚门镇、沙门镇、清港镇、芦浦镇、干江镇、龙溪镇)、2个乡(海山乡、鸡山乡),土地总面积为49878.02公顷。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3个街道(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土地总面积为17567.61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第八条  社会经济发展定位和目标

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目标,立足玉环海岛县特色,发挥台州市沿海产业带区位优势,加快融入台州市“一都三城”战略。围绕建设“海上都市、美丽玉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强化创新驱动,通过完善交通体系,提高大麦屿港区开放程度,加快玉环新城建设,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打造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的生态型现代化滨海中等城市、温台沿海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东南重要的港口与物流中心以及长三角地区的海岛生态与旅游城市。

到2020年,全县规划总人口为78.5万,城镇化水平达到80%;GDP达到630亿元,人均GDP约为80000万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比例调整为6.00:54.00:40.0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0000元。

第九条  土地利用战略

1、严格保护耕地,提高耕地质量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生态保护前提下,充分利用荒滩等未利用地, 新增建设少占或不占耕地;探索多途径、多方式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实施耕地质量提升工程,提高耕地质量。

2、严控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用地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升质量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逐步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探索构建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

3、注重生态保护,发挥资源优势

落实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划定生态保护用地。合理配置海岛空间资源,创造舒适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强化环岛海岸生态景观带保护,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建成经济高效、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富有特色的生态型海岛。

4、优化用地布局,强化空间管制

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调整结构、优化格局,深化全岛新型城市化主战略,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扩展边界“三条”红线,重点保障主城区、经济开发区、滨港工业城、大麦屿港区等重点区块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空间结构。

第十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1、耕地保护

(1)耕地保有量:至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106.67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620公顷,2014年玉环县因省重点建设项目落实核减基本农田84.33公顷,因此本次规划实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8535.67公顷,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635.67公顷(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建设占用耕地10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1883.23公顷。

2、建设用地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8300公顷。

(2)预测新增建设用地:玉环县2006-2013年年均执行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面积200公顷,据此预测玉环县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1400公顷,再加上2014年省重点建设项目追加新增建设用地177.87公顷,规划期内玉环县新增建设用地预测量为1577.87公顷(其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140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节约集约利用

(1)人均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2)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规划期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686.53公顷,消化批而未供土地129.52公顷,利用闲置土地936.48公顷,存量土地供应率达到30%。

(3)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平方米。

4、生态保护

(1)生态保护区:规划生态保护区面积4157.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33%。

(2)森林覆盖率:到2020年,县域森林覆盖率保持在45%以上。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

1、合理保障农业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用地;

3、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民生项目用地;

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5、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6、科学合理开发滩涂资源。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以下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不包含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涉及的用地变化。

1、农用地:2013年农用地面积为26551.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21% ,规划到2020年,玉环县农用地总面积26234.7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2.60%,比重下降0.61%。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系数:2006-2013年为40.31%,2014-2020年为48.63%。

耕地占补平衡: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767.25公顷,其中占水田面积613.80公顷;规划期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767.25公顷,耕地补充中新垦造水田620公顷,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上的占补平衡。

2、建设用地:2013年建设用地面积为10177.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0%,规划到2020年,玉环县建设用地总面积11541.1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43%,比重上升2.03%。2014—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1577.87公顷,建设用地整理面积181.00公顷。

3、未利用地:2013年玉环县未利用地面积13168.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39%,规划到2020年,玉环县未利用地总面积12121.3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4.29%,比重下降2.10% 。

第十三条  农用地布局优化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大力发展文旦、柿子等特色农产品;维持林地面积的基本稳定,维护生态安全,将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核心区域划入生态红线。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构建“一城、两区、两翼、两小镇、多点”的城乡空间结构。整合城乡建设用地,保障各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通过设置用地门槛等政策引导产业空间布局优化,引导城市建设向城区、港区、中心镇集中,工业向经济开发区、滨港工业城集中;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升级、鼓励实施“退二进三”、“优二进三”工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重点发展商务度假旅游、邮轮度假旅游、海岛古镇旅游、湿地生态旅游、渔都风情旅游,打造一批精品渔村,促进城镇人口、资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强化“三产联动、绿色发展”的生态产业,加大“由点到面、覆盖全县”的生态工程项目,坚持“三位一体、长效推进”的生态建设机制。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强化对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大鹿岛森林公园、玉环观光农业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源涵养的保护。

第四章  农用地保护规划

第十六条  耕地保护规划

落实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指标10106.67公顷。为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上级下达耕地保有量指标,结合现有耕地数量、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数量和补充耕地潜力,将耕地保有量分解到各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均有耕地保护任务,耕地保护面积较大的有清港镇、大麦屿街道、玉城街道、沙门镇和干江镇等。

加强耕地补充,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2006-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1204.1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系数40.31%,较原规划46.47%减少6.16%,其中2014-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767.25公顷,占用水田面积不超过613.80公顷;2006-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1881.27公顷,其中2014-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767.15公顷(其中水田不少于620公顷),规划期内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占补平衡。

积极推进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全面实行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制度,探索建立耕地耕作层表土剥离与建设占用项目开工挂钩机制,做好耕作层表土剥离再利用调配方案,统筹安排耕作层表土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基本农田布局

上级下达给玉环县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8620公顷,2014年玉环县因省重点项目核减基本农田84.33公顷,因此本轮规划玉环县实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8535.67公顷,各乡镇(街道)共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635.67公顷,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建设占用耕地面积100.00公顷。玉环县基本农田分布较多的乡镇有玉城街道、大麦屿街道和清港镇。

2、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遵循现状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为原则,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划入:将城镇扩展边界外的优质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共划入基本农田面积495.40公顷。

基本农田划出:将已被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与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重叠的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或土壤严重污染的耕地、因扩展边界调整涉及的基本农田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共调出基本农田面积756.18公顷。

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后,玉环县基本农田中6°以下耕地所占比例由原来的41.30%提高到63.88%,耕地质量平均等级由原来的9.04等提高到9.06等,基本农田质量有所提升。

第十八条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在基本农田划定基础上,全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面积1883.23公顷,主要集中在清港镇、沙门镇和干江镇。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标准:

——优先将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功能区和二等以上标准农田等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集中连片,地块面积原则上在13.33公顷(200亩)以上且集中连片、破碎度较低的耕地区域。山区各乡镇可适当放宽为10公顷(150亩)。

——耕地坡度级别在6°以下的耕地,规划粮食功能区、高标准基本农田、二等以上标准农田可适度放宽到坡度≤15°。

——已经验收的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优先选择基础设施完善的标准农田。

——耕地质量等级在6—9等,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优先选择质量等别较高的耕地。

第十九条  标准农田规划

加强标准农田保护,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本次规划上级下达玉环县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2526.67公顷,分布面积比较大的乡镇有清港镇和干江镇。

第二十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

2010-2013年,玉环县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266.33公顷。2014-2020年,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面积473.67公顷。

第二十一条  其它农用地规划

大力发展文旦等特色农产品和海水养殖,建成省级现代农业园区2个,培育新兴农(渔)业基地23家。建设省级现代渔业园区2个,建成中央现代渔业项目2个,实施国家海洋科技创新项目1个。至规划期末,玉环县园地面积1275.23公顷,林地面积13041.10公顷,海水养殖面积8467公顷。

第五章  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

玉环县划定生态红线面积4157.1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33%,主要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公益林、海域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对生态红线内的土地进行严格保护,严禁不符合生态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生态红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

第二十三条  森林公园

大鹿岛景区是省级海岛森林公园,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位于玉环县鸡山乡境内,由大小鹿岛、中鹿岛和大小洞精岛四部分组成,规划面积约为36.79平方公里,其中岛屿面积为3.971平方公里,海域面积有32.819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为85.7%,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

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地处乐清湾东部,与雁荡山隔湾相望,总面积31.48平方公里,其中浅海滩涂7.06平方公里,水域16.7平方公里。2008年9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是全国围垦工程中唯一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2009年12月漩门湾湿地公园被批准为省级湿地公园,2011年12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级湿地公园,并获得“中国生态保护最佳湿地”称号。湿地公园核心区域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

玉环县是海岛县,生态区位十分重要,是我省海防林建设的重要区域。玉环县现有生态公益林面积216383亩,占林地总面积的73.04 %。生态公益林中,国家级公益林47050亩,省级公益林87323亩,县级公益林82010亩。生态公益林中的一级保护林地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二十六条  海岛保护

玉环县行政管辖海域范围内列入《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浙江分册)》的海岛有156个,其中居民海岛9个,无居民海岛147个。2011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玉环披山省级海洋特别保护区,以海洋珍稀濒危生物、重要渔业品种及其生态环境为主要保护对象。将披山岛群划入禁止建设区,保护类和保留类无居民海岛划入限制建设区。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域、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规划龙溪水库、石门坎、玉谭水库、里岙水库、双庙水库、济里堂水库、芳杜水库、小闾水库、大坑水库、横培水库、牛栏水库、小陈岙水库、里墩水库、白沙岙水库、路丝礁水库属于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漩门二期水库整个水库水面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入禁止建设区。

第六章  建设用地控制规划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控制总体目标

加强多规融合,统筹城乡发展,从规划源头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边界约束与计划数量管控双管齐下,推动新增空间优化配置与存量空间盘活使用同步进行,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优化空间利用结构,达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目标。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1541.1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8300.00公顷。2014-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1577.87公顷以内。

第二十九条  城镇用地控制与布局

玉环县位于台州市的沿海产业带,是台州南部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环境优美的生态型现代化滨海中等城市、温台沿海地区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浙东南重要的港口与物流中心以及长三角地区的海岛生态与旅游城市。规划形成“中心城区、港北区块、两小镇”三个规模等级层次的城镇体系。

第I级:中心城区,即港南城区包括玉城街道、坎门街道、大麦屿街道及漩门三期,是玉环公共服务及生活居住服务中心城区,玉环海岛特色及海岛体验旅游的集中展示区,汽摩配工业集聚区。

第II级:港北区块,包括港北片区和沙干片区,其中港北片区包括清港、楚门和芦浦三镇及漩门二期;沙干片区包括沙门、干江、龙溪三镇。港北片区形成以商贸、旅游、高新产业为主导的滨海生态城镇区;沙干片区形成以机械工业、海产品加工、包装和新兴工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基地。

第III级:两小镇,指海山乡和鸡山乡。海山乡为高端休闲度假区、海岛高尚社区、风情海岛小镇;鸡山乡依托于大鹿岛景区发展为生态休闲渔都风情小镇。

规划划定城镇扩展边界规模8393.70公顷(其中山体、河流等不可建设区面积1537.64公顷),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448.22公顷以内,2014-2020年,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总量735.31公顷,其中新增城镇用地510.24公顷,存量盘活225.07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各镇驻地、滨港工业区等城镇以及产业集聚区的建设。

第三十条  旅游用地规划

坚持保护优先,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原则, 以“海韵渔情、休闲渔都”为特色,发展海岛休闲旅游业,重点开发海洋风光、海岛风景和海滨风情,形成以现代化港口城市为依托的综合性海洋海岛休闲旅游区。规划形成“一带、二区、二线”为空间构架的全县旅游资源及产品开发的格局。其中“一带”是指古镇风情旅游带;“二区”是指位于港北及海山的玉环商务生态旅游区和位于玉环东南坎门、鸡山的玉环大众滨海休闲旅游区;“二线”指海上邮轮游线和环岛邮轮游线。重要景区包括漩门生态农业与填海湿地旅游区、苔山塘世界名柚园、木杓头亲水海水湖休闲度假区、大鹿岛海岛海洋旅游区、鸡山、坎门渔都风情旅游区等。至规划期末,玉环县新增旅游用地55.38公顷。

第三十一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与布局

将玉环县农村居民点类型划分为: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四种类型。通过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旧村改造和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加快中心村培育建设,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共规划村改居型村庄78个,中心村14个,基层村131个,撤并村47个。

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530.04公顷以内。2014-2020年,规划安排农村居民点建设总用地量535.39公顷,其中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81.07公顷,通过存量挖潜和原拆原建方式解决154.32公顷。

第三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1、交通用地:规划期内,玉环县新增交通设施用地607.55公顷,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包括76省道复线扩建工程、大麦屿港区扩建工程、浙江佳诺3万吨级码头工程等,详见表F8。

2、水利用地:2014-2020年,玉环县规划水利设施项目包括亚海水淡化工程、路丝礁水库工程等项目,详见表F8。

3、能源用地:2014-2020年,规划能源项目主要包括浙江华能玉环电厂、华能玉环电厂三期、华电玉环海上风电项目等,详见表F8。

第七章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

第三十三条  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1、总体目标

按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的工作思路,做好“开源”“节流”两大用地文章,有效破解土地瓶颈;以增量撬动存量,积极实践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三改一拆”行动,推进“空间换地”和批而未用土地“减量加速”,提高土地利用率,强化规划引导。

2、节约集约利用指标

(1)人均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2)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平方米。

(3)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到2014-2020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达到90%。

(4)存量用地供应占比:2014-2020年,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达到30%。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

1、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2013年全县低效用地总面积为1086.19公顷,其中旧城镇类用地340.43公顷,占低效总量的31.34%;旧村庄类用地73.36公顷,占低效总量的6.76%;旧厂矿类用地672.40公顷,占低效总量的61.90%。改造地块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内,面积为373.60公顷,占全县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的54.41%。规划期内对城镇低效用地根据空间地域分布情况,通过政府收购、异地置换、退二进三、优二进三、鼓励流转、改造开发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和改造。

2、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通过优化服务、强化招商、异地置换、增减挂钩等措施,加快“转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2014-2020年,盘活闲置用地1086.19公顷。

3、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严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零星村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废弃工矿企业等低效用地进行复垦,2014-2020年,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面积181.00公顷,建新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开发区、中心镇以及中心村等范围内。

第三十五条  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1、完善存量土地出让制度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内,符合规划的,除由政府收购储备后重新供地外,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

2、建立奖励机制

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广泛开展,可以对因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由政府收回、收购土地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

3、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合理分配地方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单位等主体的再开发利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增缴土地价款、允许将拆迁与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捆绑招标等相关措施,充分照顾被改造地块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形成改造利益多方共享的格局。

文章下接: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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