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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来源:象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05-17 11:15:26

前  言

象山县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居象山港与三门湾之间,三面环海,两港相拥,是一个现代化生态型滨海旅游城市,是浙江省海洋经济示范区的核心区域、海岛综合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先行先试区。

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自实施以来,在切实保护耕地、优化用地布局、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依法用地观念、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党的十八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的召开,国家提出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新要求,而象山县发展正处在适应新常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关键时期,根据国土资源部“在中期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的有关精神,依托“桥海兴县”的战略部署,组织对《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调整完善(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本着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因地制宜、多规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分析了象山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土地利用的战略构想和总体目标,明确了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及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确定了基本农田红线、生态红线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线,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是规划期内象山县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象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内进行的各项土地保护、开发、利用、整治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主轴,全面落实新型城镇化的战略要求,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实现海陆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认真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强调从“保障规划”向“保护规划”、“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指标规划”向“空间规划”的转变,建设组团式城镇空间、集聚式产业空间、开敞式生态空间,打造现代化生态型滨海休闲城市,强化规划基础性、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促进象山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规划原则

1、保护优先、三线管控:优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统筹安排生态、生活、生产用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红线,合理确定城乡扩展边界线,严格管控,强化规划约束。

2、节约集约、持续发展: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紧凑布局产业用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通过缩减增量来撬动存量和挖潜。

3、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发挥地域与资源优势,依据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兼顾重点与一般,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多规融合、海陆统筹:强化规划衔接,统筹陆海资源优势,协调海域、海岸带及陆域腹地开发;实现陆海产业互动,推动海洋经济发展。

5、公众参与、强化监督:建立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发挥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5)《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8)《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条例》(2014年)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前期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4〕230号)
  (11)《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修订版)>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44号)
  (1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基本思路的函》(浙土资厅函〔2014〕647号)
  (1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5〕5号)
  (1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2号)
  (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8号)
  (16)农业、环境、水利、森林、海域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规划

(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3)《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4)《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
  (5)《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6)《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3年修订)
  (7)《象山县域总体规划(2005-2020年)》
  (8)《象山县环境功能区划》
  (9)《象山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8-2020年)》
  (10)《象山县域村庄布点规划(2015-2020年)》
  (11)《象山县交通发展规划(2007-2020年)》
  (12)《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象山县实施方案》
  (13)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规划目的

1、落实保护任务:耕地和生态保护优先,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红线,优化基本农田空间布局,提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将优质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区纳入禁止建设区以实行最严格保护,实现从保障规划向保护规划的转变。

2、实现节约集约:严控规模与增量,盘活存量,有序增加建设用地流量,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和城乡扩展边界线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内部比例结构,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逐步实现从增量规划到存量规划的转变。

3、优化空间格局:土地开发格局清晰,优化空间布局,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形成合理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现从指标规划到空间规划的转变。

4、强化规划管控:坚持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强化边界管控,加强和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实现规划定布局,计划定规划实施进程和年度用地指标。

第六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2013年。

第七条规划范围

1、县级规划范围:象山县行政辖区以内的全部土地,包括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等三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鹤浦镇、贤庠镇、墙头镇、泗洲头镇、定塘镇、涂茨镇、大徐镇、新桥镇等十个镇,东陈乡、晓塘乡、黄避岙乡、茅洋乡、高塘岛乡等五个乡,以及国有林场、盐场、良种场、兵工厂,土地总面积139493.63公顷。

2、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丹东街道、丹西街道、爵溪街道和东陈乡,土地总面积22662.47公顷。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第八条发展战略

以实施“一带一路”和“海洋经济”战略为契机,以对接象山港大桥和促进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改善民生为立足点,实施“桥海兴县”总战略,努力提升综合实力、区域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实现现代化滨海休闲新城建设的新跨越、海洋经济的新突破。

第九条土地利用战略

1、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用养并重”,在注重耕地与基本农田数量保护的同时,更加突出优质耕地的保护。

2、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动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以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3、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主线,重点保障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临港装备工业园等重要区域和平台,调整结构、优化格局,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兼顾各业用地需求,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红线和城乡扩展边界线,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

4、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

5、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大力实施生态建设,切实落实生态优先的原则,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第十条规划目标

1、总体发展目标:因地制宜,充分保护和利用象山县特有的生态资源和海山景观资源,以实施“一带一路”和“海洋经济”战略为发展契机,促进转型升级,统筹城乡发展,强化耕地和生态保护,建设成为宁波大都市区南部现代化滨海新城,宁波市核心滨海休闲区,浙江省海洋经济先行区和全国海洋文化生态名城。

2、经济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22亿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0:40:5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5万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2.5万元;财政总收入8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210亿元。

3、社会发展目标:到规划期末,县域常驻人口达到88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形成现代化的公用设施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教育资源配置合理,文体事业发展均衡,城乡居民文明素质进一步提高。

第十一条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与规划目标

1、耕地保护

(1)耕地保有量:到规划期末,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733.33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23460.00公顷以上。

(3)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规划期内,划定示范区永久基本农田7756.27公顷以上。

(4)标准农田保护:规划期内,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3487.00公顷以上。

(5)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系数:2014-2020年预测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1554.00公顷,占用水田面积不超过621.6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62%。

(6)补充耕地:2014-2020年规划补充耕地不少于2698.73公顷,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保证耕地占补数量与质量双平衡。

2、建设用地规模控制

(1)建设用地总规模:到规划期末,全县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7528.51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100.00公顷以内。

(3)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13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2841.64公顷,2014-2020年间预测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2486.67公顷以内,其中预留234.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用于交通、水利、能源、民生、旅游、新农村建设等规划期内需要建设但目前无法定位的项目。

3、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规划期末,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

(2)人均农居点:到规划期末,全县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23.27平方米以内。

(3)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33.30平方米。

(4)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到规划期末,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不低于90.00%。

(5)存量土地供应占比:2014-2020年,全县实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114.53公顷,消化批而未供土地491.96公顷,存量土地供应面积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00%。

4、生态保护:规划期内,将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风寨森林公园、南田岛森林公园、仓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溪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的生态用地纳入生态保护范围,将核心保护范围19625.49公顷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禁止建设管制。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优化

第十二条结构调整与优化导向

1、生态优化:优化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网络,拓展国土生态空间,实现绿色生态和可持续发展。
  2、耕地保护:加强保护水田等优质农用地,合理开发低丘缓坡和荒滩资源,保持农用地数量质量基本稳定。
  3、城乡统筹: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空间。
  4、突出特色:合理开发海岸线、滩涂资源;保护海洋资源,保持自然生态的原始景观。

第十三条2006-2013年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2006-2013年全县农用地和其他土地面积有所增加,建设用地面积有所下降,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土地三类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规划基期年的66.91%、23.69%、9.40%变化为调整完善基期年的71.19%、16.96%、11.85%。

第十四条2014-2020年农用地结构调整与优化

农用地面积从2013年的99305.8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00947.8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从71.19%调整为72.37%。其中,耕地面积从2013年的27892.07调整为2020年的28986.4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554.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比例控制在62%以内。各乡(镇、街道)在农用地调整中应严格保护耕地,尽量减少建设占用耕地,有条件区域可适当开展宜耕后备资源开发,适当增加后备耕地资源。

第十五条2014-2020年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与优化

建设用地面积从2013年的16528.8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7528.5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从11.85%上升到12.57%。对建设用地内部结构进行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面积分别从2013年的11657.11公顷、2832.32公顷、2039.4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100.00公顷、3162.83公顷、2265.68公顷,三类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调整为2020年8.68 %、2.27%、1.62%。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86.67公顷以内。建设用地结构调整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比率、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优先保障居住及配套用地为原则,实行城乡增减挂钩政策,使城乡用地结构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坚持供给引导需求,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无序扩张;引导新增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尽量少占平原优质耕地;积极引导中心城区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第十六条2014-2020年其他土地结构调整与优化

其他土地面积从2013年的23658.9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1017.3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从16.96%下降到15.07 %。其他土地结构调整以保护为主、适度开发为原则,严格保护水源地、公益性水域和重要生态湿地,确保维持稳定的水域面积和湿地面积。严格限制重要水系上游土地开发,避免开发对维持生物多样性有重要意义的自然保留地。适度开发滩涂、荒坡等土地资源,服从规划统筹安排,优先落实耕地补充项目。

第四章  耕地保护与农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七条耕地总量保护

严格保护耕地,全面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规划期末全县耕地保有面积为28986.40公顷,不低于上级下达的24733.33公顷的耕地保有量任务。

第十八条耕地占补平衡与质量提升

1、控制各类建设占用耕地:严格保护耕地,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城镇建设向低丘缓坡、劣质农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和滩涂等未利用地转移,加强对城镇周边集中连片优质耕地的保护,2014-2020年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1554.00公顷,占用水田不超过621.6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62%。安排生态退耕50.40公顷。

2、合理规划垦造耕地区域:充分衔接海洋功能区划,逐步减少坡地垦造耕地,重点布局滩涂围垦新增耕地。2014-2020年,规划补充耕地2698.73公顷。按照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稳步实施围涂造地工程,切实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保障能力。规划期内,通过海涂围垦新增耕地面积2364.10公顷,通过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227.30公顷,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107.33公顷。

3、耕地质量提升:规划期内重点对质量较差的耕地进行质量提升,并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新增耕地通过耕地表土剥离工程,努力实现耕地整体质量不下降。

第十九条永久基本农田红线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上级下达象山县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3460.00公顷,规划期内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下达规模。

2、县级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规划期内,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预留用于县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占用的耕地234.00公顷,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是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旅游、设施农用地建设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等。

3、基本农田空间布局优化:规划期间,结合全县耕地分布状况与基本农田保护实际,优先将受污染难以治理、灾毁及实地已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调出;同时压缩城乡扩展边界线,将城镇周边质量优的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基本农田6°以下耕地比例有所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整体提高,基本农田分布更加集中。通过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将原有布局零散、利用效率低下的基本农田进行置换,实现基本农田集中管护。尽量维持基本农田布局稳定性,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

第二十条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1、划定目标:按照质量优先的原则,全县首期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756.27公顷,不少于全县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30%。

2、划定要求: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域内的一等标准农田以及正在实施质量提升的二等标准农田原则上均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已经立项实施或规划建设为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耕地、已经规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范围内的耕地、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区域内集中连片度超过200亩的二等标准农田、已经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

3、管制措施:为实现对优质耕地的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除国家级线性工程外,禁止其他建设。具体实施以乡(镇、街道)规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标准农田保护与建设

加强标准农田保护,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规划期内,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13487.00公顷的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主要集中分布在定塘镇、鹤浦镇、泗洲头镇、晓塘乡、新桥镇和高塘岛乡等。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规划期内通过提升土壤有机质、农田耕作层改良、平衡土壤养分,实现提升标准农田综合生产功能。

第二十二条高标准基本农田与“两区”建设

1、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期内,规划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9333.33公顷。其中,认定类项目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5133.33公顷;提升类项目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为4000.00公顷,新建类项目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为200.00公顷。除了三个街道,各乡(镇)均有开展,其中泗洲头镇、西周镇、晓塘乡、贤庠镇分布数量较多。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能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提高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

2、粮食功能区建设:规划期内,规划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6746.67公顷,涉及211个村,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服务体系健全,有利用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生产,充分发挥优势农产品的强力带动作用,全面提升象山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可持续科学发展,实现农业的转型升级。

3、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3个,主导产业示范区8个,现代农业精品园20个。园区建设涵盖全县15个乡镇,涉及种植面积8万亩,山林面积5万亩,水产养殖面积10万亩。重点建设“大塘港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西沪港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和“海岛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3个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区。

第二十三条园地利用规划

到规划期末,全县园地面积5683.85公顷。重点发展优质果园茶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调整园地布局,加强园地改造和管理,稳步提升园地单产和效益。适应种植经济作物产业发展需要,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重点发展优质果园。

第二十四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到规划期末,全县林地面积61420.68公顷。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城镇建设范围,防止违法建设使用林地。以少占或不占林地为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城镇建设规划布局。加强城市、村镇配套绿化林、游憩林、绿化进校、绿化进厂矿等城市森林建设,进一步严格林地保护管理,大力植树造林实现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省级以上公益林实施重点保护,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第二十五条其他农用地利用规划
到规划期末,全县其他农用地面积4856.89公顷,区块集中连片。规划期内,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大棚设施、微蓄微灌、畜禽养殖设施,扩大设施化生产,鼓励利用非耕地和质量提升难度较大的农田发展设施农用地。规划实施过程中,新增设施农用地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通过使用县、乡两级预留指标进行解决。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总体目标

加强多规融合,统筹城乡发展,从规划源头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划定城乡扩展边界线,以边界约束与计划数量管控双管齐下,推动新增空间优化配置与存量空间盘活使用同步进行,提升空间利用效率,优化空间利用结构,达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目标。到规划期末,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7544.5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100.00公顷以内。2014-2020年,预测新增建设用地2486.67公顷。其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234.00公顷,主要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建设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能源、民生、旅游及新农村等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城乡统筹与规模控制

1、城乡统筹整体战略:建立产业联动、功能互补、空间协调、特色鲜明的城乡协调发展格局。建立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撑系统,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村庄土地紧凑、集约利用,加强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立城乡互补的生态格局。根据地形地貌与城镇建设集聚程度,对海洋海岛、山地丘陵和平原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管理方式。

2、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到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100.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用地控制在7269.84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189.28公顷以内,采矿用地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控制在640.88公顷以内。

第二十八条城镇建设布局与规划

1、城镇建设总体思路:中心城区以东拓南延为建设方向,实施品质提升规划,抓好重点区块开发、主轴打造和市政路网建设,不断增强中心城区集聚辐射能力。加强卫星城和中心镇培育,抓好石浦、西周、贤庠城乡一体改革发展试点,推动鹤浦、定塘等城镇特色发展,巩固“两城”创建成果,注重城市精细化管理,努力破解交通拥堵、物业管理、占道经营等难题。石浦卫星镇应充分发挥卫星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以石浦港为依托,大力整合石鹤高三地资源,海陆一体,区域联动,进一步确立环石浦港经济圈在全县区域分工中的独特地位,推进南北均衡发展,建成产业发展兴旺、生态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郁、具备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区。西周、贤庠应大力发展特色城镇事业,加快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探索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籍管理制度,引导人口向城镇集聚。一般乡镇应按照人口集聚、产业集中、功能集成要求,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建设富有滨海特色的新型城镇。

2、城镇建设空间结构:依东西向的丹冠一级公路与南北向的沿海南线形成“十”字型的空间拓展轴与网络状交通连接线,并以此为构架形成“一心、两翼、五组团”的县域城镇空间结构。“一心”:指中心城区,为县域城镇发展的枢纽地区;“两翼”:北翼是指象山港城镇与产业带,西周、贤庠是其核心支点;南翼是指环石浦港城镇与产业带,石浦为核心支点,定塘与鹤浦为次级支点;“五组团”:由中心城区组团、西周组团、贤庠-黄避岙-涂茨组团、石浦-鹤浦-高塘组团、定塘-新桥-晓塘-泗洲头组团形成五组团结构框架。

3、城乡扩展边界线

(1)中心城区城镇扩展边界:根据规划用地安排,结合城镇用地实际,在多规融合与衔接基础上以村界、路、桥、河流、山体、绿化带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为范围界限合理划定,中心城区城镇扩展边界内土地面积11620.56公顷。

(2)乡(镇、街道)级城镇扩展边界划定要求:各乡(镇、街道)根据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量,考虑未来发展定位与方向,确定城镇扩展边界规模;乡(镇、街道)城镇扩展边界与集镇规划划定边界相协调,用地规模以土地规划为主;各乡(镇、街道)重大产业平台以及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划入扩展边界;各乡(镇、街道)划定扩展边界要在压缩现行规划扩展边界的基础上,边界个数应明显少于现行规划。

(3)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划定:通过与村庄布点规划进行充分衔接,规划中心村26个。根据扩展边界划定要求,26个中心村必须全部划入扩展边界内;277个基层村划入扩展边界内,但原则上不做扩展;37个撤并村不得划入扩展边界内。

第二十九条产业用地布局与规划

产业区位优势明显,以对接象山港大桥为主线,以港口建设和临港工业为突破口,坚持海陆经济联动发展,加快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步伐,充分依托象山港临近宁波港和舟山港的有利条件,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使之成为全县吸引外资的密集区、科技创新的核心区、节约集约利用的示范区和体制改革的先行区,积极融入宁波港的发展范畴。力争通过实施“港、桥、海”联动和“工业、商贸、服务业”互动的发展模式,建成“一、二、三产”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生态型滨海新城区。在产业布局上,充分体现港口、滨海和生态特色,发展仓储、物流、港口运输业,建成宁波东方大港的特色港区;大力发展临港型、出口型产业、保税区,建成对外贸易的重要记得;发展休闲度假、景观房产、旅游景点。重点建设八大产业平台:

1、象山经济开发区:开发区位于中心城区,以城南工业园、滨海园区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新兴产业的聚集地和外商投资区。新增建设用地分别布局在城南工业园、滨海园区以及仁义涂地块。

2、象山产业区:象山产业区位于贤庠镇、涂茨镇、大徐镇、爵溪街道,以临港重装备制造与临港物流服务业为核心产业。新增建设用分别布局在大中庄区块、老虎口区块、乌屿山区块、西泽塘区块、白岩山区块等。

3、象山影视城:影视城位于新桥镇大塘港区域,集影视文化与旅游休闲为一体,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影视城东部区域。

4、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浙台(象山石浦)贸易区位于石浦镇和高塘岛乡,是对台小额贸易物流基地、大型冷链物流基地以及台湾商贸城和华东地区台湾石斑鱼暂养中转基地。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高塘岛乡和石浦镇。

5、宁波象保合作区:宁波象保合作区位于象山港与石浦港之间的昌国盐场、新桥盐场、旦门盐场及东侧围海区域,主体部分为盐场和海域。合作区发展定位为国家对台经贸合作试验区、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核心区、三门湾开发开放重要功能区、滨海宜业宜商宜居新城。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东陈乡、新桥镇和石浦镇。

6、大目湾新区:大目湾新区位于象山百里黄金海岸中部,新城以养生休闲度假海湾、海洋文博商务中心、低碳宜居示范新城为城市定位,构建外海、内湾、不老岛的空间格局,形成休闲旅游、新城中心、健康养生、产业配套服务、不老文化区、海博居住、内湾和外海八大功能片区,重点培育海洋产业、养老养生产业。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丹东街道和东陈乡。

7、西周循环经济示范园:西周镇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位于象山港畔,由机电工业园和临港工业园两大区块组成,临港工业园区围绕乌沙山电厂,发展海螺水泥等水泥、建材配套产业,延伸循环产业链延伸,努力形成循环经济优势。目前已形成以汽车配件为主体,食品机械、建材家居为支柱,电力电器、灯饰包装为依托的产业结构,产业所涉范围广泛,支柱产业地位牢固,企业规模壮大明显。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西周镇。

8、昌国科技园区:昌国科技园区位于石浦镇昌国盐场,按照宜居、宜业、宜休闲的标准规划建设综合性新城。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分布在石浦镇。

第三十条村庄用地布局与规划

1、农居点发展目标: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的城镇布局框架,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城镇规划区加快城乡融合进程,稳步推进城市化,提高城市化质量;一般农业发展区加快建设中心镇、中心村,整合分散农居点;自然与生态保护区加快迁村并点,积极组织实施下山移民。

2、农居点用地布局优化:将村庄分为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四种类型。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采用撤并建新、控制萎缩两种方式,城镇规划区外村庄布局规划采用集聚发展型、整治改造型和撤并迁移型。合理布局村庄用地,明确村庄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村居住条件。规划建设村改居150个,中心村26个,基层村277个,撤并村37个。

3、农居点用地规模与布局: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规模不得低于当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10%。按至2020年县域人口88万人,全县农村居住人口为26万人,考虑两栖人口的存在,规划期末人均农居点用地控制在123.27平方米左右,农村居民点总规模控制在4189.28公顷左右。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84.00公顷,同时预留66.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建房需求。为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民建房的实际困难,乡级规划也可预留一定比例的规划指标,用于农民个人建房需求。

第三十一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1、交通设施用地:规划期内,重点建设象山港铁路、石浦高速公路等建设项目。

(1)铁路:规划建设象山港铁路项目。

(2)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连接线石浦至新桥段(石浦连接线)公路工程、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定塘连接线(马漕线改建工程)、宁波-舟山港石浦港区沈海高速新桥连接线(下七里至大圻头公路工程)等项目。

(3)国省道:重点规划改建或新建G527国道和S311、S313、71省道。

(4)一般公路:规划建设或改建丹城至茅洋二级公路、环石浦港陆岛工程(东门大桥及接线工程)和象山丹城至林善岙公路二期工程等项目。

(5)车站与停保场:规划建设公交首末场站、象山西、涂茨、黄避岙、石浦等8个客运站和大徐、墙头2个货运停保场,完善车站周边配套设施。

2、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期内的重点水利建设工程有白墩水库、乡镇(街道)防洪排涝、除险加固工程、消防和抢险救援设施、象山浙台经贸合作区防洪潮工程、小流域和重要穿村溪坑治理、乡镇(街道)水文站点和东西南3个大河改道工程等项目。

3、能源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期内的重点能源建设项目有湾山、旦门2个220千伏变电站,城北、新桥、目湾、白沙、城南、涂茨、石浦等110千伏变电站等输变电工程,海水淡化工程和乡镇风电场项目等。

第三十二条旅游用地规划

1、旅游发展与目标:建设“休闲象山、中国百里黄金海岸”,优化旅游空间体系,合理布局旅游用地,构建旅游集散体系。

2、旅游空间发展布局:依据“一带四区”的旅游空间布局特点,结合“商务在宁波、休闲到象山;文化在杭州、体验到象山;创业在上海、不老到象山”的发展格局,确定象山县旅游发展规划的空间总体布局“一心一带一区”:“一心”是以大塘港生态农业区为核心,“一带”是滨海休闲渔业带,“一区”是象山港农家乐服务区。

3、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期内,新增旅游用地总面积156.35公顷,包括半边山旅游度假区、花岙岛旅游开发、新桥影视城、檀头山等重点旅游项目。

文章下接: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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