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景宁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5 14:25: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战略定位
落实《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景宁县的土地利用任务,并指导县域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现土地用途管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1998]256号)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1998]25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起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起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
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7月5日起施行)
10、《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11、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技术标准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3、《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技术规定》(浙建乡[1994]244号)
4、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技术标准
三、 指导性文件和相关规划
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3号)
3、《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89号)
4、《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29号)
5、《关于全面开展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准备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4号)
6、《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59号)
8、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1号)
9、《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0号)
10、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2、《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0] 1号);
1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 [2010] 1号);
1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景宁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
15、《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16、《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17、《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998.4)
19、《景宁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05.4)
20、《景宁县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年)》(2008.7)
21、《景宁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2003-2015)》(2004.7)
22、《景宁县县志》(1996.1)
23、《2000年景宁县人口普查资料》(2002.5)
24、《景宁县生态县建设规划》(2004.6)
25、《景宁畲族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2005.6)
26、《景宁县河道整治规划报告》(2003.11)
27、《景宁县2004~2020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划》(2004.8)
28、《景宁县滩坑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初稿)》(2010.5)
29、《景宁县统计年鉴》(1996-2005年)
30、《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31、《景宁畲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2、其它相关文件及规划
第三条 规划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地方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要求。
二、统筹兼顾原则
规划编制全面考虑了经济、社会、资源、环境条件和土地供需状况,妥善处理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本区域的土地利用活动应不对或尽量减少对相邻地区产生负面影响。
三、上下结合原则
规划编制在确定土地利用政策、规划目标与主要目标、土地利用布局与用途分区过程中,注重了上下级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上同步编制。
四、充分协调原则
规划编制与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等方面做好协调,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等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采取了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对规划目标、方案、实施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好土地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景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地需求。
第四条 规划任务
根据县域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的要求,综合研究、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具体任务包括:
一、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在土地利用政策、各业用地上的矛盾;
二、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
三、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四、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
五、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六、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
七、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第五条 规划范围与期限
一、县域规划范围
景宁县行政管辖范围,包括5个镇(鹤溪镇、渤海镇、东坑镇、英川镇、沙湾镇)、16个乡(澄照乡、大均乡、梅歧乡、郑坑乡、大漈乡、景南乡、雁溪乡、葛山乡、鸬鹚乡、梧桐乡、标溪乡、毛垟乡、秋炉乡、大地乡、家地乡、九龙乡)。全县土地总面积193892.25公顷。
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鹤溪镇和澄照乡两片,区域总面积36293.63公顷。
三、规划期限
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规划近期为2006~2010年,规划中远期为2011~2020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主要控制指标
第六条 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
一、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长远目标;
二、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县域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状况;
四、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第七条 土地利用战略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导向,深入实施“一三四八”发展战略,围绕“三大目标”,坚持生态强县、文化强县、产业富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特色产业化、基础设施网络化、公共服务均等化、环境生态化,构建以县城为中心,以东坑片区、滩坑库区、沙湾—英川片区为增长极的“一心三极”经济发展格局,建设全国畲族文化名城、生态休闲胜地、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走在全国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前列、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
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20年,景宁县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并基本实现现代化。鹤溪镇和澄照乡中心城区基本形成,城市功能更为完善,资源利用和生态建设协调推进,社会文明程度稳步提升。
二、经济发展目标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经济,实现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综合实力、产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至2020年的目标为:
(1)生产总值5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3.5万元。
(2)财政总收入8亿元。
三、社会发展目标
(1)常住总人口: 至2020年为17.8万人。
(2)城镇化水平:至2020年为64.61%。
四、生态环境发展目标
(1)森林覆盖率: 2020年≥79%。
(2)退化土地恢复率: 2020年≥90%。
第九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12373.33公顷(18.56万亩)以上,且质量逐步有所提高。
二、标准农田面积。规划期末标准农田面积保持在2393.33公顷 (即3.59万亩)以上。
三、耕地保有量。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113.33公顷(19.67万亩)。
四、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507.66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26.00公顷以内。
五、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划期末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面积控制在952.00公顷以内。
六、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5.00平方米以内。
七、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通过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合理布局,至2020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小于67.5平方米。
八、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新增建设用地面积829.94公顷。
九、建设占用耕地。到规划末期建设占用耕地面积398.87公顷,其中预留建设占用土地指标将占60.00公顷。
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1745.35公顷。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十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原则
一、优先安排农业用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二、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三、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四、保障生态屏障用地,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
五、符合本行政区域规划目标和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
六、综合平衡,做到图、表、文一致。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在对各类用地结构、布局和规模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拟订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全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农用地面积为186373.77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186297.9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由2005年的18115.8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6918.50公顷;园地面积由2005年的2908.8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722.73公顷;林地面积由2005年的160096.1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60173.06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5252.9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483.61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建设用地面积为2327.75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2736.62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507.6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526.00公顷;交通水利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799.8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976.22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20.2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8.31公顷。
三、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未利用地面积为5190.73,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4963.83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由2005年的3113.0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089.56公顷;滩涂沼泽面积由2005年的88.4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6.47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由2005年的1989.2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787.80公顷。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一、农用地的布局优化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强化标准农田质量建设,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努力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和利用效益。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市场经济环境下种植业的内部结构调整,确保农业结构调整不破坏农用地的耕作层和粮食生产能力,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
提高园地利用效益,发展优质果园和茶园,重点建设景宁惠明茶、板栗、高山蜜梨、香菇、黑木耳、厚朴、高山蔬菜、烟草等等优质果产品、食用菌和茶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品牌的升级。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严格保护林地,加强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林地,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工程征占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管好、用好现有林地,加强低效林地的改造。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义务,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在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大力加强农村居民点和农用地整理,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二、建设用地的布局优化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从保障城镇人居环境和集约利用土地角度,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进一步提高现有工业园规划范围内的集约用地程度。深入开展企业节地挖潜行动,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性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力度,为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置换用地空间。
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顺应城镇化农村人口减少的趋势,适度保障新农村建设增加必要的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统筹安排交通用地。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和完善。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强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优先保障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水利设施用地,重点保障改善全县水质标准和防洪排涝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三、未利用地的合理利用
未利用地是景宁的基础性生态用地,应严格控制对其开发利用,特别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河流水面,保护河流蓄洪和排洪的能力。对滩涂等土地的利用,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严格依据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划分
根据土地利用条件、利用方式、利用方向和管理措施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分土地用途分区。全县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庄建设用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区等,并制定了相应的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制规则:
一、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三、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四、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五、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全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5948.24公顷,主要分布在九龙乡、东坑镇、英川镇、沙湾镇等乡镇。
第十五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下列土地划入一般农业区: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等种植园用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集中连片耕地和园地;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除已列入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镇村、独立建设等土地用途区内的耕地外其余耕地原则上划入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用途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大面积;
三、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全县一般农地区面积6271.57公顷,主要分布在鹤溪镇、沙湾镇、东坑镇、澄照乡等乡镇。
第十六条 林业用地区
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造林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划为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二、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全县林业用地区面积140514.31公顷,主要分布在鹤溪镇、九龙乡、沙湾镇、东坑镇等乡镇。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及其周边因经济发展、人口集聚而需要改变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区域。下列土地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发展用地;附属于城镇和村镇的开发区、工业小区、别墅区等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设规划;
二、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三、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 、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景宁县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659.51公顷,主要位于鹤溪镇、渤海镇、东坑镇、沙湾镇和东坑镇。
第十八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将现有的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建设用地,规划期间新增的集镇、中心村、基层村建设发展用地,附属于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二、农村居民点建设新增用地指标,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需求,应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用地。应执行中心村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
三、鼓励零散分布的村庄通过土地综合整理进行搬迁、撤并,向中心村集中。未经批准,不得在规划区外新增建设用地;
四、农村居民点规划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建设用地、空闲地、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
五、区内旧村若确需改造的,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先拆除危旧房,再利用旧宅基地重新规划建新村(区)。
六、在进行旧村改造时应重视保护古村落、古民居等乡土建筑遗产。
景宁县域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主要分布于鹤溪镇、渤海镇、东坑镇、沙湾镇、东坑镇和九龙乡等乡镇,面积为1036.54公顷。
第十九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的文化活动。将风景游赏用地、浏览设施用地,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用地等,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五、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六、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景宁县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8334.13公顷,主要位于渤海镇、鹤溪镇、九龙乡等乡镇。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规模目标
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规划期末完成耕地保有量13113.33公顷(19.67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2373.33公顷(18.56万亩),标准农田保护任务2393.33公顷 (3.59万亩)。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切实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建设
一、耕地
规划期未,全县耕地数量为16918.98公顷,大于景宁县耕地保有量指标13113.33公顷。规划期间,因建设占用耕地398.87公顷,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1745.35公顷。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开发力度,提升耕地质量,结合各乡(镇)占补平衡资源差异性特点和保障城镇村及重点项目顺利实施要求,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二、基本农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全县规划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461.69公顷,其中12373.33公顷(即18.56万亩)为上级下达景宁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另外有88.27公顷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多划的耕地。超出的基本农田作为预留指标,主要用来满足不能确定的省、市、县级交通、水利、能源、通讯、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新农村建设、教育等民生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集镇区主要分布在鹤溪镇、东坑镇、渤海镇、英川镇、九龙乡、澄照乡等6个乡镇,集中区面积为3830.94公顷。
2、基本农田各乡镇调整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应按照“指标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体要求进行,调整后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并根据各乡镇基本农田后备资源总量与布局、现有基本农田保护率、一般耕地质量、基本农田整备潜力等因素,确定基本农田布局调整方案。
规划期间,全县将从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中调出基本农田面积3635.90公顷,从其他优质耕地调入基本农田888.09公顷。
此外滩坑水电站建设项目是浙江省重点项目,在规划期中将淹没基本农田653.48公顷,在规划执行中,希望省政府能给予核减。
三、标准农田建设的布局
严格管理标准农田,确保全县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本轮规划景宁县标准农田指标为3.59万亩(2393.33公顷),现全县已全部落实,其中渤海镇2.80公顷标准农田量,由丽水市统一统筹安排,由其它县市帮助建设。进协调,将建于庆元县松源镇西门至星源等六村土地整理项目中的星源村017-4地块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能力。
根据测算,标准农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有80.15公顷,位于有条件件建设区范围内有165.03公顷,合计为245.18公顷。景宁县标准农田补划将通过自身的补建,将选取景宁县质量高、基础设施好、交通便利的耕地,作为标准农田进行补划。
第二十二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建设
一、耕地保护措施
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用地方针,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同时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政策。
2、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一方面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另一方面实施低丘缓坡土地利用工程,减少建设占用耕地。
3、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改革耕作制度,积极改造中低产田,调整种植业内部结构,不断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加强耕地资源的综合治理和有效保护,减少自然灾毁对耕地造成的损毁,防止耕地受到污染。
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1、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将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统一标定现状标准农田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做到图件清晰、图数一致;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机构,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标志管护措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和遥感影像,加强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2、落实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工程
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标准农田抗御洪涝和干旱灾害的能力。要注重增施有机肥和钾肥,改造中低产田,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掌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农田地力提升工程。
3、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工程建设
全面修整基本农田保护牌,落实保护界址桩,做到统一编号、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配套管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了农户、地块,确保全县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
三、标准农田保护措施
统一标定现状标准农田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做到图件清晰、图数一致;层层落实标准农田的数量保护和质量提升双重目标责任制;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占用标准农田,必须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其补划项目必须从划定质量等级在二等田以上的标准农田储备库中选取,确保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责任和制度建设
一、各乡镇根据《景宁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人。
二、乡镇政府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明确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考核。
三、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有关土地项目的政策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转用上报预审。
四、《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
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
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三是不准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是不准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
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五、《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村党委、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基本农田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工作落实到人。
1、对基本农田保护区,村委会与各组签订责任书,组长是保护本组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2、村委会要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组的分布情况和面积、位置,明确组长是本组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六、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
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实行年终报告制度,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作为年终考核政府实施耕地目标管理责任的主要内容。
七、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制度
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依据“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需足额补划等质等量的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依法按程序批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也必须及时足额进行补划。基本农田补划后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补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足、质量较低的,不予通过验收,并限期完成整改。
第六章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
第二十四条 规划目标
构建生态型土地利用模式,使县域内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切实保护,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得到有效协调;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鼓励人口有序流动,减轻资源环境压力,切实把景宁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和示范区。
第二十五条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
一、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景宁的生态系统构成要素的重要特点,将全县布局划分为三个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区:即(Ⅰ区)景东北生态建设区、(Ⅱ区)景东南生态保护区、(Ⅲ区)景西南生态治理区。
Ⅰ区:景东北生态建设区
以鹤溪镇为中心,包括鹤溪、渤海、澄照、大均、九龙、郑坑等乡镇,总面积805.9平方公里。
发展方向:以大力调整工业和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为主,加强水利建设,开展鹤溪、大赤坑等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竹木加工业,与温州等周边经济圈接轨。该区块是滩坑电站的淹没区,电站兴建后,可充分利用库区广阔的水面及众多的高山峡谷湖湾,发展生态观光旅游、淡水鱼水产养殖,形成类似于淳安千岛湖的库区经济圈。
Ⅱ区:景东南生态保护区
该区块以东坑镇为中心,包括东坑、景南、雁溪、家地、大际、梅岐等乡镇,总面积498平方公里。发展方向:以生态林业为基础,进一步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林木蓄积量,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进一步加大望东垟高山湿地保护力度和草鱼塘森林公园的建设,以此带动生态旅游发展。同时,加强封山育林,大力发展笋竹两用林,菇木林等经济用林,高海拔山地重点发展高山蔬菜,使之成为绿色食品基地和生态旅游、生态林业重点区域。
Ⅲ区:景西南生态治理区
该区块以沙湾镇为中心,包括沙湾、英川、鸬鹚、梧桐、标溪、毛洋、秋炉、大地、葛山等乡镇,总面积635平方公里。发展方向:通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工程措施尽快恢复植被,提高森林覆盖率。同时,大力发展用材林和经济林,重点发展中药材,如梧桐的厚朴基地。针对本区块生态灾害较为多发,生态破坏较为严重的现实,加大退耕地还林力度,制止水土流失加剧等现象的发生。
二、生态保育重点区块
1、生态公益林。景宁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分布在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即滩坑水库林缘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地处瓯江小溪中游。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分布在省道公路两旁,瓯江一、二级支流两岸,飞云江源头及干流两侧、水土保持区,道路两侧景观林,景区风景林等。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生态公益林地的行为。
2、森林公园。森林公园按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在森林公园的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其他工程设施。
3、水网保护区。严禁围垦湖泊、随意填占河道、溪流和天然池塘,禁止非法采砂破坏河道的行为。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严格控制水面率,实现有水保水、依水还水。在自然湿地边缘建设人工湿地,作为自然湿地的缓冲带,减轻外来污染物对湿地环境的影响。
4、饮用水源保护区。景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分布在鹤溪镇王木坑、梅歧乡岗楼、栋头村、荒田湖林场等。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禁止建设区域,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搬迁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林草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水源涵养功能。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居建设用地,落实保护区外迁人口异地安置土地。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实施措施
一、生态用地主要供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二、严格划定湿地保护区,对湿地和生态林的保护者和经营者酌情给予补偿和奖励。
三、禁止在生态林区内进行生产性采伐,允许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保护生态林区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四、允许湿地保护区和生态林区用于林业保护和湿地保护的建筑用地、水利设施用地、交通用地、水源地、古迹保存用地和特定生态用地。建筑物或构筑物废弃拆除的,其土地要及时植树造林。
五、确需在湿地保护区或林业生态区建设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改造疏林和灌木山坡地,提高森林覆盖率。
七、保护古树名木及珍贵稀有树种。
第七章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第二十七条 规划目标
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26.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952.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5.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降至67.5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城镇体系布局
按照 “一主携三次,两轴带四片”的总体发展思路,确定网络发展的城镇发展思路。其核心为突出中心、适度均衡、网络发展,整个县域城镇空间结构以鹤溪镇为中心。
一主:以鹤溪镇为中心,结合外舍围滩工程和澄照工业区的发展,加强人口、产业的集聚,加强对外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县域经济、政治、文化、商贸服务中心的功能,建设县域中心城区。
三次:培育片区中心镇沙湾镇、东坑镇和九龙乡,分别作为西部、南部和东部地区的次一级片区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产业和人口集聚,承担片区产业和服务中心的功能,带动周边乡镇发展。
两轴:景宁县空间布局依托52省道(龙丽温高速公路)沿线和庆(元)景(宁)青(田)公路沿线发展轴。52省道(龙丽温高速公路)发展轴主要依托中心城区工业和商贸服务、外舍旅游和王金垟复合产业区、澄照工业区和东坑工业小区,集聚发展县域工业,形成以工业和生态旅游为主的产业布局带。庆景青公路发展轴东段发展以滩坑水库形成的库区旅游业和国家地质公园游览为主体的旅游度假产业,西段发展以小水电业、工业、特色山地农业为主的产业。
四片区:根据经济社会联系特点和县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中部片区、东部片区、南部片区和西部片区四个次区域,形成以中心城区和片区中心镇为依托,区内经济联系紧密、功能协调发展的县域次区域。
二、城镇用地规模
2005年景宁县城镇用地358.93公顷,城镇化率33.08% (现状总人口17.2万人),城镇人口5.69万人,人均城镇用地63.08平方米。从人均用地水平看,总体水平较高,表明城镇用地集约程度高。按照严格控制城镇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同时满足完善城镇功能必要的用地需求,结合景宁县各城镇人均用地水平和城镇发展定位进行适当调整。规划期间,景宁将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至202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64.61%,城镇人口11.5万人,人均城镇用地68.85平方米,城镇总用地791.74公顷。推动区域共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以人为本,形成环境优美的生产和生活空间。
三、城镇职能结构
鹤溪镇是中心城市,强化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职能,向较高的现代化目标发展;沙湾镇、东坑镇和九龙乡是县域区片中心乡镇,重点发展,以农、林、矿产资源加工、贸易、以山区资源开发,旅游服务、城镇经济区中心。英川镇、渤海镇是县域一般镇,从工业、工旅型的方向发展,分别以水能资源开发和农林产品加工、以农林产品加工和旅游服务基地和以农林产品加工为主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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