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岱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6 11:18: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无序增长,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为岱山县建设“长三角核心区重要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基地,国内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和渔业区”,打造“富强岱山”、构建“和谐岱山”提供土地保障。
第二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技术规范与标准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3、指导文件和相关规划
《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关于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浙政土审[2009]1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35号);
《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办〔2010〕39号);
《关于完善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的通知》(建规发(2010)105号);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浙江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5-2020年)》;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浙江省渔港建设规划》;
《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舟山市滩涂围垦总体规划(2009-2020)》;
《舟山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
《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
《岱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岱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岱山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岱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岱山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
《岱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4-2020)》;
《岱山县水域保护规划》;
《岱山县防洪除涝规划》;
《岱山县村庄布点规划(2010-2020)》;
《岱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岱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
其他水利、交通、林业、环保等部门相关规划。
第三条规划原则
1、坚持数量质量并举,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2、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效率原则;
3、坚持保障重点建设,统筹安排用地原则;
4、坚持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协调发展原则;
5、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强化规划实施原则;
6、坚持文化遗产保护,协调保护利用关系。
第四条规划期限及基础数据
规划基期年:2005年
规划目标年:2020年
规划基数:2005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转换得到的数据
第五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岱山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陆域土地,包括高亭镇、东沙镇、岱东镇、岱西镇、长涂镇、衢山镇、秀山乡,共6个镇、1个乡,土地总面积310.27平方公里。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围绕长三角打造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的战略定位和浙江省“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总体战略,实施舟山市“小岛迁、大岛建”以及本县“港口兴县、工业强县、服务富县、旅游旺县、生态优县”策略,为实现本县建设“长三角核心区重要的港口和临港产业基地,国内著名的海岛旅游胜地和渔业区”的战略目标,确立并实施“保护、保障、挖潜和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第七条土地规划总体目标
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核心,统筹土地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挖掘潜力,提高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水平,构建高效、和谐、有序、永续的土地利用体系。
第八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力争在规划期末基本实现现代化,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使人民生活更加富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更加完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到规划期末本县域总人口达到26.0 万人,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九条生态目标
保护和重点建设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加强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废弃矿山复垦复绿;到规划期末,全县森林覆盖率由2005年的42%提高到5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促进生态环境和县域的全面、协调发展,把本县建设成为海洋和岛屿自然生态区、环杭州湾和东海海域最适于海岛和海洋旅游及居住的地方,使人、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亲密和谐。
第十条土地利用目标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到2020年末努力实现以下规划目标。
1、总量目标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700.00 公顷以内;
(2)耕地保有量确保不低于4553.48 公顷;
(3)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保4413.33 公顷,另外为不定位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单独选址的民生项目和新农村建设用地项目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预留耕地面积40.67 公顷;
(4)标准农田确保1446.67 公顷面积规模不减少,质量明显提升。
2、增量目标
(1)全县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900.0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规模不超过840.00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400.00 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中新增的城乡用地规模不超过626.20 公顷;
(2)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少于670.00 公顷。
3、效益目标
(1)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降至50.70平方米;
(2)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2.00 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主要控制指标
《舟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本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
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4413.33公顷;
2、耕地保有量4140.00公顷;
3、标准农田保护任务1446.67公顷;
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700.00公顷;
5、新增建设占用土地900.00公顷;
6、新增建设用地规模840.00公顷;
7、建设占用耕地410.00 公顷;
8、补充耕地670.00 公顷;
9、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02平方米;
10、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50.7平方米。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结构调整的原则
优先保障生态用地,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和项目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
第十三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继续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坚持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并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总面积由2005年的17133.62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17028.81 公顷,净减104.81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调整为54.88 %。
1、耕地:由2005年的5104.48 公顷减少到2020年末的4553.48 公顷,净减551.00 公顷。
期内增加477.00 公顷,其中土地开发272.00 公顷,土地整理17.00 公顷,建设用地复垦188.00 公顷;
期内减少1028.00 公顷,城镇建设占用175.39 公顷,村镇建设占用88.95 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占用59.36 公顷,交通用地占用67.86 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占用8.44 公顷,农用地结构调整减少628.00 公顷。
2、园地:由2005年的308.44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775.95 公顷,净增467.51 公顷。
期内增加500.53 公顷,农用地结构调整增加313.94 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增加186.59 公顷;
期内减少33.02 公顷,建设占用13.98 公顷,土地开发为耕地19.04 公顷。
3、林地:由2005年的9924.88 公顷减少到2020年末的9892.93 公顷,净减31.95 公顷。
期内增加229.16 公顷,农用地结构调整增229.16 公顷;
期内减少261.11 公顷,建设占用226.37 公顷,土地开发为耕地34.74 公顷。
4、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1795.82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1806.45 公顷,净增10.63 公顷。
期内增加107.02 公顷,均为农业结构调整;
期内减少96.39 公顷,农用地结构调整为园地22.12 公顷,建设占用74.27 公顷。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及项目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提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设用地总规模由2005年的6378.46 公顷调整到2020年末的6852.73 公顷,净增474.2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上升到22.09 %。
1、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的2420.23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2700.00 公顷,净增279.77 公顷。其中:
建制镇:由2005年的694.68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947.03 公顷,净增252.35 公顷。
期内增加253.72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75.39 公顷,占用园地6.19 公顷,占用林地6.97 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20.59 公顷,占用建设用地38.35 公顷,占用未利用土地6.23 公顷。
期内减少1.37 公顷,均为新增公路用地占用。
集镇:由2005年的20.22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34.60 公顷,净增14.38 公顷。
期内增加14.52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64 公顷,其他农用地0.88 公顷;
期内减少0.14 公顷,均为新增公路用地占用。
村庄:由2005年的1571.40 公顷减少到2020年末的1371.05 公顷,净减200.35 公顷。
期内增加107.55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5.31 公顷,园地0.51 公顷,林地2.25 公顷,其他农用地18.26 公顷,未利用地11.22 公顷;
期内减少307.90 公顷,其中复垦成耕地150.93 公顷,园地155.63 公顷,新增建设占用1.34 公顷。
采矿用地:由2005年的24.08 公顷减少到2020年末的13.50 公顷,净减10.58 公顷。
期内减少10.58 公顷,均复垦为园地。
独立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109.85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333.82 公顷,净增223.97 公顷。
期内增加250.41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59.36 公顷,园地1.98 公顷,林地118.71 公顷,其他农用地17.94 公顷,建设用地0.09 公顷,未利用土地52.33 公顷;
期内减少26.44 公顷,其中复垦成耕地4.65 公顷,园地20.38 公顷,新增公路用地占用1.41 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由2005年的905.85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1104.04 公顷,净增198.19 公顷。
公路用地:由2005年的97.21 公顷增加到2020末的183.00 公顷,净增85.79 公顷。
机场用地:规划期内保持2.92 公顷不变。
港口码头用地:由2005年的468.70 公顷增加到2020末的581.23 公顷,净增112.53 公顷。
水库水面:规划期内保持202.11 公顷不变。
水工建筑用地:规划期内保持134.78 公顷不变。
3、其他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3052.38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 3048.69 公顷,净增3.69 公顷。其中: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由2005年的263.28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336.57 公顷,净增73.29 公顷。
特殊用地:由2005年的312.38 公顷增加到2020年末的314.09 公顷,净增1.71 公顷。
盐田:由2005年的2476.72 公顷减少到2020年末的2398.03 公顷,净减78.69 公顷。
第十五条未利用土地结构调整
保护湿地系统,维系河道及滩涂岛屿的自然生态环境,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未利用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未利用土地总面积由2005年的7515.31 公顷调整到7145.85 公顷,净减369.46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下降到23.03 %。
1、水域:规划期内保持54.74 公顷不变。
2、滩涂沼泽:滩涂沼泽由2005年的3799.75 公顷下降到2020年末3563.82 公顷,净减235.93 公顷。
期内减少235.93 公顷,均为建设占用。
3、自然保留地:自然保留地由2005年的3660.82 公顷下降到2020年末 3527.29 公顷,净减133.53 公顷。
期内减少133.53 公顷,其中土地开发为耕地13.76 公顷,建设占用119.77 公顷。
本县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详见附表2。
第四章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布局整体框架
考虑本县的资源特点及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形成:南北临港产业区、中心综合发展区、东西生态保护区。
南北临港产业区:县域北翼以衢山为主体形成船舶、物流产业发展空间,南翼以秀山(南北两端)为主体形成船舶、物流发展空间;
中心综合发展区:中心以岱山本岛为主体,形成临港产业、传统工业、现代海洋特色旅游为主的三产综合发展空间,南部形成临港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空间(秀山);
东西生态保护区:规划县域耕地保护空间本岛西部、火山列岛、大长涂、衢山岛中部;旅游与生态保护空间主要集中于本岛北部,大长涂岛东部、秀山岛东西部,衢山岛北部和一系列无人岛。
第十七条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
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划期内作为城镇重点拓展区域的高亭中心城区、衢山新城、县经济开发区一带的耕地将逐步为建设所占用。规划期末耕地与基本农田主要布局于各乡镇低平沿海地带和丘陵之间。
未来耕地补充主要通过农居点、盐田、废弃工矿的复垦以及滩涂围垦和荒草地开发加以补充。重点为规划期内迁移的小岛及交通、生活条件较差的农村居民点复垦补充耕地。
第十八条生态保护用地布局
1、生态防护林
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岛屿生态防护林。规划期内生态防护林建设主要分城镇景区景观林、沿海景观防护林、生物防火林等。
(1)城镇景区景观林。规划期内加强岱山城区、秀山乡的景观林建设。
(2)沿海景观防护林。由临海一面坡防护林、基干林带和农田防护林组成。规划期内临海一面坡防护林主要布局于岱山本岛;基干林带主要布局于新围垦区;农田防护林主要布局于农田耕作区。
(3)生物防火林。到规划期末基本建成城镇、村庄、农田、库区等重点区域的生物防火林带网。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岛屿淡水资源稀缺,现在饮用水水源布局基本合理,规划期内继续加大保护力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布局于各乡镇山地、丘陵,主要有小高亭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东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沙河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衢山东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秀山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3、自然保护区
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规划期内的保护岱山岛南侧的秀山海岛湿地保护区。
第十九条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规划形成“两轴、两翼”的空间格局,构筑“一城、三镇”城镇体系结构。
“两轴、两翼”:其中“两轴”指以舟山-秀山-岱山-衢山-大洋山的连岛大桥及公路为轴线,将岱山主要岛屿及主要城镇(秀山、本岛组合城市、衢山)与宁波、上海连接形成的发展轴线;另一轴指自西向东从渔山岛、岱山本岛到大、小长涂岛,连接中心城区与长涂岛,形成岱山县空间发展的另一条轴线;两翼指的是位居岱山本岛南北两侧的秀山乡、衢山镇。
“一城、三镇”:其中“一城”指岱山本岛组合城市,包括高亭(含岱东)、东沙、岱西三个组团,形成县域组合城市,为全县提供三产综合服务。“三镇”指规划期内将秀山撤乡设镇,与衢山、长涂二镇共同形成三个各具特色,实力较强的城镇。
2、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根据全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和“重点建设中心镇和中心村,适当兼并自然村,加快改造空心村”的乡村城镇化宏观政策的导引,充分考虑农村产业经济发展前景和农渔民的生活习惯,按照“大岛建、小岛迁”的战略,形成科学合理的村庄体系结构,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按村改居型村庄、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的四种类型进行村庄布点规划。规划期末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布局于市域内各个大岛屿。
第五章 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第二十条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根据本县不同区域土地资源条件、县域空间布局框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土地利用区域性差异,本次规划确定了八类土地用途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一般农业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滩涂岛屿开发区。
土地用途分区详见附表11《岱山县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
1、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区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区域土地总面积约4886.95 公顷,区内实有耕地4454.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4413.33 公顷,为不定位建设预留耕地40.6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75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基本农田。
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保护区内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确保规划期间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
——加强建设用地选址论证,各类建设尽量避让基本农田,严格禁止各类城乡建设占用区内基本农田(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列入规划的不定位的基础设施和单独选址的民生项目,如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在不突破保护区内预留耕地数量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
2、一般农地区
本区土地利用主要类型为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本区面积1791.73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7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
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加强对园地、林地的管理,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它各种防护林用地;
——鼓励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整理,推进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村级工业向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
3、林业用地区
本区土地以林地为主,大多分布在县域西部及南部的山地地域,本区面积9038.19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9.13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区为林业生产及生态营林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控制区内耕地改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确需退耕还林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4、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县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本区面积2219.2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5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城镇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厉行节约和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城区扩展规模和时序。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优化城区用地功能和产业用地布局,引导产业用地由内向外梯度转移,促进城区内分工明确、协调合理的产业圈层结构和功能分区的形成;
——城镇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闲地、闲置地和低效用地,确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首先利用非耕地。严格用地标准控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规划控制标准;
——城镇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维护。占用该区域内农用地进行建设,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其建设用地规模要在规划实施中通过年度计划严格控制;
——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严禁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5、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本区面积1345.08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4 %,在全县各个乡(镇)均有分布。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村庄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之内;
——区内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区内部分已划入撤并村的村庄,或已纳入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但未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村庄,规划期内鼓励和引导该类村庄撤并,待条件成熟后,应依照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选择部分村庄用地逐步整理、复垦为农用地;
——区内除了中心村以外的村庄用地可引导复垦为耕地、园地或林地,也可以纳入本村土地整理项目统一进行整理,复垦整理后的土地根据周边农地的情况可划为一般农地加以管制,也可以划入基本农田加以管制,达到标准农田质量要求的,经过验收划为标准农田;
——在规划期内已基本完成本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任务的前提下,如果本区部分自然村确实无需复垦,允许依照相关规划进行原拆原建。
6、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分布在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周边地区,主要包括采矿、能源、工业用地等用地区域。本区面积1082.77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1 %。
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之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区内盐田因自然因素而毁损的应及时加以利用,盐田利用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的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闲置和低效建设用地、废弃地。
7、风景旅游用地区
本区是风景名胜、自然及人文景观集中保护区域,本区面积498.6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1 %。区内土地主要用途为风景旅游用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用途管制规则:
——严禁各类与保护要求不符的土地开发活动,禁止开山炸石、乱砍滥伐等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础设施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旅游风景区规划;
——对河流、湖泊等重要水体要划定保护“蓝线”以及周边控制“绿线”,严禁侵占规划控制水面和绿地进行违规建设;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8、滩涂岛屿开发区
指未划入上述用地区的部分沿海滩涂及岛屿,本区面积3377.07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88 %。
用途管制规则: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围垦的规模、速度、区域应与滩涂的自然资源和承载力相适应;
——对滩涂、岛屿的开发,需要进行规划论证,宜围则围、宜港则港、围促结合,严格限制用海项目填海规模;
——提高滩涂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含量,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推广应用力度,促进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引导镇、村理性发展,划定了城乡建设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形成禁止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四个空间管制区。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详见附表12《岱山县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情况统计表》。
1、禁止建设区
本区是指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地区和风景旅游用地核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需要,必须加以重点保护、避免人类开发活动破坏的区域。本区面积202.50 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5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严禁开展与区内主导用途不相符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区内地类应朝着有利于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方向调整;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
——禁止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不利于文物保护的建设活动。
2、允许建设区
本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区域,是城乡现状建设用地与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本区面积2785.77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98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
空间管制规则: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有条件建设区
本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也是城乡建设用地适应调整的允许区域。本区面积5031.33 公顷,占县土地总面积的16.22 %。
空间管制规则:
——区内建设占用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在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
——区内盐田因自然因素而毁损的应及时加以利用,盐田利用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做到宜建则建、宜农则农;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应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4、限制建设区
本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对应土地用途分区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林业用地区、一般风景旅游用地区和部分一般农地区。本区面积23007.78 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4.15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
空间管制规则:
——区内建设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为主。
——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列入规划的不定位的基础设施和单独选址项目,如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在不突破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耕地数量的前提下,视为符合规划;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章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耕地保护规划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强化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贯彻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到2020年末,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00.00 公顷以内。
2、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1)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为400.00 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670.00 公顷,规划期末做到占补有余。
(2)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到2020年末通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补充耕地670.00 公顷。到2020年末,耕地面积达到4746.48 公顷。
(3)大力提高耕地质量。
结合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不断培肥地力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同时积极开展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培育地力,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详见附表8《岱山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
第二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以遵循现状基本农田布局为前提,按照确保面积、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的要求,依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与农业部门开展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等进行衔接,科学调整现状基本农田布局。本县基本农田集中区主要分布在岱山本岛中部、长涂东部、秀山西部、衢山中部,共76个,基本农田集中区总面积4349.02公顷。
1、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本轮规划调入基本农田1099.76 公顷,比例为25.21%;调出基本农田1048.50 公顷,调出比例为24.04%。
基本农田调整过程中,调入的基本农田为高等别、集中连片耕地,或为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调出的基本农田为低等别、质量较差,或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及生态脆弱地区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调整后,岱山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经过调整,实际共划定基本农田面积4413.33 公顷,其中优质园地65.24公顷。于此同时,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中多划了40.67 公顷耕地用于规划期内不定位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单独选址的民生项目和新农村建设用地。
2、严格划定基本农田,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实施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照“定量到村、定位到块、定责到人”的要求,结合土地用途分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的基本要求:在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后,外业和内业相结合,并到实地核实划区范围是否符合规划,面积是否符合指标要求,划入范围的地点,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并按实地进行面积量算,达到较高的精确度。同时需要建立标志(保护牌、界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建章立制以及与村签订责任书。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应遵循以下原则:
(1)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原则,保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的动态平衡。
(2)优先划定优质耕地的原则。
(3)数量保护与质量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统筹兼顾原则,划区定界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整理、宅基地复垦及各类建设需要相结合。
(5)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与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3、开展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配合实施“沃土工程”,提升基本农田地力。
积极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以建设促保护,全面提升全县基本农田保护与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标准农田保护规划
1、加强标准农田保护,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
及时开展新增建设范围内标准农田的移位建设,做到质量不降低,面积不减少。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免占用标准农田,确需占用标准农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严格落实标准农田“先补后占”制度,用质量等级在二等田以上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进行补划,确保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2、构建标准农田质量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全市标准农田质量提升。
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措施:
(1)建立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组织领导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严格责任落实,严把建设标准,狠抓实施进度;
(2)狠抓工程质量,狠抓资金安全,狠抓目标考核,狠抓监督检查;
(3)组织各地科学制订提升规划,明确中长期目标、分年度、分区域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和工作进度;
(4)探索创新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技术和工作模式,加强对地力培肥技术体系特别是集成技术再创新研究;
(5)推进农田质量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探索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和长效机制,建立标准农田数量、地力等级、质量动态监测管理系统。
3、严格标准农田管理,确保标准农田数量。
规划期内全县标准农田保护任务为1446.67 公顷,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尚有标准农田50.50 公顷,占用标准农田部分将从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中核减,其余将在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和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工程补建,现已初步确定标准农田补建方案2处,分别位于高亭镇的枫树村以及长涂镇的港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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