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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来源:玉环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5 15:36:02

文章上接:玉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三十六条  推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2006-2020年,玉环县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881.27公顷,其中2014-2020年规划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767.25公顷。按整治类型分,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586.25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81.00公顷。

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2014-2020年,玉环县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总面积200公顷,涉及全县11个乡镇(街道),安排建新区面积100公顷,主要分布与中心城区和各乡镇驻地。

第三十八条  美丽乡村建设

利用玉环县海岛风光、渔家文化、农耕文化和乡村风格的完美结合与和谐统一的特点,将玉环县定为东海之滨最美宜居乡村、现代乡村服务业示范基地、东海之滨最佳乡村休闲度假目的地。通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将玉环县打造成为中国最美海岛乡村。规划期内建成美丽乡村精品村10个,完成县级美丽乡村精品线路建设2条,同时实施美丽乡村景观带建设。到2020年前完成“五环十带两岛链多点”计划建设阶段性任务,全面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水平。

在此基础上,完善以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低排放工业为基础的多元化现代乡村服务业,进一步深化美丽乡村格局,逐步实现中国最美海岛乡村建设目标。

第九章  滩涂资源开发与利用规划

第三十九条  可开发滩涂资源

以生态优先、宜农则农,宜建则建为原则,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要求和围垦对环境的影响,适度开发滩涂资源,发展生态农业、临港工业、港口物流园、海洋养殖业、生态旅游业等。全县可开发滩涂资源8303.80公顷,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清港镇、干江镇及沙门镇。到2020年计划开发滩涂资源944.82公顷。

第四十条  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1、建设用地开发

2014-2020年,滩涂建设用地开发面积321.41公顷,重点区块包括漩门二期、漩门三期、滨港工业城、大麦屿港区、华能玉环电厂等。

2、农业开发

2014-2020年,滩涂垦造耕地面积623.41公顷,重点区块主要包括漩门二期、漩门三期开发等;规划水产养殖用地面积5700.00公顷,主要包括乐清湾养殖区、坎门湾养殖区、鸡山岛养殖区等。

3、生态保护

强化环岛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设立滩涂湿地生态保护区,总面积3000公顷,重点湿地保护区包括:玉环漩门湾国家湿地公园、大横床、茅坦山滩涂湿地生态保护区等。

第四十一条  滩涂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

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利用方向。坚持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和验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第十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四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

全县土地用途分区可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生态安全控制区等8个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9302.9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64%,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分布在玉城街道、干江镇、清港镇、沙门镇等,其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1883.30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特殊区域,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禁可能导致农田污染、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环境的经营活动,禁止农田弃耕、撂荒和破坏地力。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及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2、一般农地区:总面积2379.2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77%,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一般农地区的管制规则:

(1)该区是保障粮食安全的一般区域,最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兼有生态维护的作用,优先安排耕地、园地、养殖水面等用途;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未利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开发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开发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能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10412.8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87%,主要分布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其他乡镇的城镇规划控制区、中心村与基层村规划用地范围。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建设部门相关规划;

(2)新增建设用地以内涵挖潜为主,通过调整城镇内部布局,提高建筑容积率,完善城镇基础服务设施,满足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3)优先保障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优化空间布局。

(4)区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确需扩大建设规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5)区内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废弃撂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

4、独立工矿区:总面积169.6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34%,主要分布于玉城街道和芦浦镇。

独立工矿区的管制规则:

(1)主要用于不宜安排在居民点用地内的为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的区域。

(2)生产建设过程中因亏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农地;

(3)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5、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为42.5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0%,主要分布在大麦屿街道。

风景旅游用地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允许使用区内土地进行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6、林业用地区:总面积13295.4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6.65%,主要分布在大麦屿街道、玉城街道、清港镇等。

林业用地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严格控制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各类建设非法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

(2)允许用于林业保护的林业建设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

(3)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和其他各类非农建设鼓励逐步退出。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为3500.8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2%,主要包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应的用途;

(3)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允许建设区:是区域内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面积为7327.23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14.68%。区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集聚和人口条件较好,该区是规划区内推进全县城镇化、工业化的国土空间。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及楚门镇、芦浦镇、干江镇、沙门镇等等。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等城乡建设用地, 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应重点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与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3)允许建设区规模随着规划的实施逐年变化,体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

2、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1066.47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14%。主要分布在玉环县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清港镇、楚门镇等乡镇。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旅游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发展空间,以及部分生态用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

(2)区内严格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

(3)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项目,且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符合向中心城区、中心镇及产业平台集聚的原则;

(4)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5)年度落实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划入允许建设区;

(6)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应加强与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和存量挖潜相结合,以增量撬动存量,转变用地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玉环县限制建设区总面积35207.63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0.56%。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张,扩展边界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除复垦区块以外,允许符合规划用途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再开发;

(3)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难以在城乡开发边界内选址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污染企业搬迁项目、社会公益项目、民生项目、防灾救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可选址建设,可使用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预留基本农田指标。

4、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玉环县禁止建设区总面积为6295.8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2.62%。主要包括玉环县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等。

其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的主导功能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保护禁止建设区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遗产。

(2)严格禁止与主体功能不相符合的各项建设。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不得调整。

(4)具体实施以乡镇(街道)规划为准。

第十一章  中心城区规划

第四十四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

玉环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玉城街道(含漩门三期围垦区)、坎门街道和大麦屿街道的全部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21880.78公顷,其中玉城街道土地总面积11537.33公顷,坎门街道土地总面积2579.81公顷,大麦屿街道土地总面积7763.64公顷。

第四十五条  中心城区主要控制指标

(1)耕地保有量:规划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623.65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至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638.34公顷。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不超过3812.33公顷。

(4)预测新增建设用地:预测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534.65公顷。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平方米,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达到90%以上,存量土地利用率达到30%,节约集约水平整体上有所提高。

第四十六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1、耕地保护:规划至2020年,确保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23.65公顷。

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208.70公顷以内;科学稳妥推进土地整治工作,规划期内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595.76公顷,其中土地开发补充耕地550.76公顷,建设用地整理补充耕地45.0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638.34公顷。在原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基本农田布局进行优化,优先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中心城区共调入基本农田面积359.45公顷,调出基本农田面积390.18公顷。

3、标准农田保护: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标准农田保护面积82.22公顷,主要集中在大麦屿街道。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做好标准农田占补工作,加强标准农田储备建设,推进标准农田地力提升。

第四十七条  生态保护规划

中心城区重点生态保护区面积1536.4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02%。包括沿海岛屿及滩涂保护区、双庙水库水源保护区、大坑河水库保护区、小陈岙水库保护区、庆澜河系保护区、横培水库保护区、玉坎河系保护区、玉潭水库保护区、石门坎水库保护区、里墩水库保护区、里奥水库保护区。

第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

1、城镇用地

(1)城镇规模

至2020年,中心城区规划总人口32.74万人,城镇化率达到83%上,城镇扩展边界规模控制在8393.70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066.47公顷。

(2)空间布局

中心城区是玉环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公共服务及生活居住服务中心城区;玉环海岛特色及海岛体验旅游的集中展示区;汽摩配工业集聚区。规划玉环中心城区形成“一城、两区” 的城区结构与总体布局,即由“港南城区和港区城区”组成。

港南城区由玉城-坎门老城片区、机电工业功能片区、城北战略功能片区、漩门三期新城区组成。港区城区由南北两个综合城区组成,包括北部集中安置区、北部临港产业区、城区中心发展区、传统居住区、南部集中安置区、传统产业区、对台贸易加工区、南部临港产业区和保税区。

2、农村居民点用地

按照“全域覆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整合资金、集约配套;保护生态、保护文化;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将中心城区村庄分为村改居型、中心村、基层村和撤并村四个类型。

将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周边的村庄列入村改居型;将具备一定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对周围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功能的村庄列入中心村;将通过适度整治、改造保持现有规模不扩大,增加集聚功能,改善农村居民点生活环境质量的村庄列入基层村;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安置的村庄列入撤并村。

中心城区共规划村改居型村庄77个,中心村6个,基层村57个,撤并村44个。至规划期末,中心城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1179.16公顷,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94.60公顷。

3、基础设施用地

至2020年,中心城区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规模1321.37公顷,其中新增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279.50公顷。

第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014-2020年,中心城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45公顷。对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零星村落、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废弃工矿企业、城镇低效用地等进行复垦,复垦区分布覆盖3个街道。

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面积为265.81公顷,占全县城镇低效用地总面积的38.71%。根据低效用地区位正确引导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利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积极发展商业、办公、住宅、基础配套、旅游等产业。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规划期内消化批而未供土地面积73.79公顷,盘活闲置土地221.30公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五十条  “三线”划定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3638.34公顷,主要集中在玉城街道。

2、生态保护红线:中心城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1536.42公顷,主要为沿海岛屿及滩涂保护区、双庙水库水源保护区、大坑河水库保护区、小陈岙水库保护区等。

3、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3638.34公顷。主要将老城区、经济开发区、大麦屿港区等重要产业平台及中心村等纳入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第五十一条  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3553.5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6.24%,主要分布集中在玉城街道以及大麦屿街道的河谷平原地区。

2、一般农地区:总面积894.3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09%,主要分布在永安溪两侧,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园地和其他农用地。其中,园地区面积211.36公顷。

3、林业用地区:总面积5774.0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6.39%,中心城区三个街道均有大量分布。

4、城镇建设用地区:总面积3230.1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6.51%,主要分布在老城区、开发区和仙居新区的规划控制区范围。

5、村镇建设用地区:总面积4860.9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2.22%,主要分布在中心村与基层村规划用地范围。

6、独立工矿区:总面积81.6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37%,主要分布在玉城街道和大麦屿街道。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934.5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27%,主要包括引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

第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允许建设区:区域内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面积为3461.3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5.81%。主要为县城现状建设用地。

2、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424.4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94%,主要分布与现状建成区周边地块。

3、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面积为16459.8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5.22%。

4、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该区总面积1535.1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02%。主要包括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等。

第十二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五十三条  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

根据省下达的相关规划指标、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与用地需求、综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分解落实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等约束性指标(见表F3)。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指标调控内容

1、楚门镇:家居产业名都、滨海活力名城、人文生态名镇。是集工贸重镇、江南水乡和滨海城市特色于一体的现代新型小城市。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66.9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6.1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075.1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2、沙门镇:以五门工业园区为依托的新兴工业城镇,省级中心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22.5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08.0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638.3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7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3、清港镇:坚持“生态立镇、农业稳镇、工业强镇、旅游兴镇”的现代化重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39.9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66.2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011.94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75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4、芦浦镇:以医药包装和海水养殖业闻名省内外的小康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2.0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13.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849.5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5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5、干江镇:工、农、贸并驾齐驱的农业强镇。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96.9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88.8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05.1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5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6、龙溪镇:以阀门、五金为主导产业。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72.1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9.6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96.07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7、海山乡:以水产养殖业主导的海岛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8.1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19.2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69.26公顷,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8、鸡山乡:渔业资源与森林资源丰富的海岛乡。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0.3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5.3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2.14公顷,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20平方米。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1、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

2、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建设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空间管制制度。

第五十六条  完善规划审批制度

(一)强化建设项目预审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明确预审的地位和作用,任何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必须经过预审,且预审是必备环节,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强化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管理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农用地转用必须落实相应指标,并依法补充耕地。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实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全县必须实施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三)改革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审批与管理

改进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实施计划差别化管理,有效的整合年度新增计划指标。实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水平、与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相挂钩真正实现“以增量撬动存量”。

第五十七条  规范考核、监督、激励和评估机制

(一)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根据当年的保护情况和用地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进行综合考评,更加注重对节约集约用地、生态、民生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新增计划奖惩指标的重要因素。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基本信息调查评价和披露机制,实施规划和项目节地评价制度。

(二)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建立对耕地保护情况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土地监察体制,设立土地督察,监督土地执法行为。

(三)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制度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开发建设少占用耕地和耕地质量提升执行情况好的乡镇(街道),在年度新增计划指标上给予支持;加快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每年对承担耕地保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建立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激励机制。通过利益调节和政策、资金支持等措施,严控新增总量、强化盘活存量、提高用地效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

(四)建立规划评估、修改调整制度

加强规划的规范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刚性,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督控体系,试行每两年一次规划执行情况和实施绩效的评估,五年一次滚动修编制度,妥善解决规划的刚性和发展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

在规划绩效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环境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正”建设用地发展边界和发展方向,使规划具有期限滚动后延的时序性。

第五十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动态监管制度

(一)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公开查询、信息发布制度,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审批权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审批用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定权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作为年度新增计划指标分配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产权、土地市场、土地整治等基础数据统一的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十九条  完善社会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明确规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集思广益比较准确的表达社会需求,调整土地利用的整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另外,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各阶层群众的心声,听取各方代表的建议,对大规模土地开发项目和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项目实行听证会制度。

(二)建立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规划公示制度不仅仅停留在规划批准之后,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都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三)倡导“阳光规划”工程

实施土地利用规划阳光工程,以规范权力公开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办事效率为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推进阳光审批、阳光交易、阳光执法和阳光政务服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修改说明、图件、数据库等构成,文本、图件与数据库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规划审批与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依法调整。

第六十二条  规划实施解释

本规划由玉环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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