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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来源:景宁县国土资源局2016-05-25 14:28:10

文章上接:景宁畲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二十九条 村庄用地规划与布局

一、村庄用地规划

景宁县2005年现状农村居民点面积1137.20公顷,农村居住人口11.51万人,人均98.80平方米/人。按照景宁县人口发展, 2020年农村人口规模为7.315万人,至2020年村庄总规模控制在719.75公顷以内,人均98.40平方米/人。

在景宁县的多数乡镇,村庄的规模均较小,位置偏僻,由于近年来这些村庄外出人口的日益增多以及不断有山区居民走下山脱贫之路,部分村庄正逐渐走向衰退,人口减少,设施利用率低下。因此,应该通过正确有效的规划来引导这些地区的发展,提前规划宜保留的基层村和宜迁移撤销的村庄,使村庄建设进入一个有序、健康、合理的轨道。在注重县域城镇体系整合和中心城市空间布局管制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点的综合整治与整理。传统的农村居民点一般沿着河流、道路而建,成带状分布,较为分散,农户单独成院落,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低。规划中提倡以中心城市和中心镇为依托,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规划目标,统一规划中心村和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引导农居向集中化和城镇化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开展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新农村建设战略部署。

二、村庄用地布局

随着景宁县城镇化的推进,现状农村居民点将逐步融入到不同的区域中。根据这种区域空间关系,农村居民点可分为“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四大类。不同的空间区域分别形成不同的整治对策。

1、村改居

根据实地调研考察和统计资料的分析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建议,规划确定2020年全县有7个村改居。

2、中心村的选定与布局

根据实地调研考察和统计资料的分析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各乡镇的建议,规划确定2020年全县形成51个中心村,平均人口规模600人以上。

3、基层村布局

在中心村以下保留一批基层村,以适应规划期农业生产需要。基层村的功能是农民居住并在周围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不发展工业,可有少量公共设施,如卫生室、小卖店等,有四级或准四级公路和电力电信线相通。规划确定2020年全县形成112个基层村。

4、撤并村

根据实地调研考察和统计资料的分析以及当地有关部门的建议和规划,规划确定2020年全县有150个撤并村。

三、村庄发展策略与原则

1、城中村改造:通过旧城改造将现状已在景宁城镇建成区内以及根据规划将划入城镇建成区的村庄进行改造。

2、完善和发展中心村建设:合理规划建设中心村,使之成为相对集中、规划设计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居住条件和环境良好的村庄,带动周边村庄的发展并逐步向中心村集中,是当前景宁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心村的选点、布点和定点,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历史习惯、集聚效应、经济基础等因素,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确定。

3、建设和改造基层村:基层村是根据当前乡村城市化发展特点,在规划期内作为过渡时期的保留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为主,除适当改造居住环境外控制建设和发展,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远景将逐步迁并。

4、迁移村庄:包括三类:位于丘陵山地的村不利于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向山下和平原迁移趋势明显;位于特殊控制区内的村庄,影响景区、水源地的保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存在潜在危险,必须迁至安全地居住;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电厂、水库等)、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区内村庄需要拆迁改造或异地安置。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分区管制规则

一、禁止建设区

县域内禁止建设区规模为44671.75公顷,其空间管制规则是: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对本区进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资源、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3、杜绝发生破坏野生珍稀动植物资源与污染环境现象,保护好本区的森林、动物及生态环境。

4、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区域,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村镇和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等都属于禁止建设区域。

二、允许建设区

县域内允许建设区规模为1748.45公顷,其空间管制规则是: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控制,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条件建设区

县域内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为1047.79公顷,其空间管制规则是: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四.限制建设区

县域内限制建设区规模为146424.26公顷,其空间管制规则是: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未经批准,区内不得进行城、镇、村新增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新增用地。详见表F12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实施措施

一、合理选择建设用地。按照点轴发展规律,形成城镇紧凑发展、工业园区集中发展、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在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土地适宜性等前提下,合理布局建设用地,同时城镇建设及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要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废弃地及低丘缓坡,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二、积极盘活城镇建设用地,切实推进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城镇闲散土地,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推行节地型城镇更新改造,重点加快城中村改造,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通过合理规划,引导农民进城出村,迁村并点、发展中心镇或中心村,整治“空心村”,退宅还田,鼓励建设多层住宅。

四、优先保障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区域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部分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的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基础设施用地新增规模,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应符合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用地定额标准等要求。

第八章 基础设施用地规划

全县共预留指标108.26公顷,占用耕地60.00公顷。预留指标主要用于交通、水利等项目。预留指标按项目重要性原则和项目时序予以使用,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详见表F9

第三十二条  交通用地规划

交通建设规划为:“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实现现代化”、“五个统筹”等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创畲乡生态优势,建风情旅游名城”战略,按“建设主通道,改建县乡道,改造通村路,扶持通景路,提升站场所,服务现代化”的交通建设思路。水陆并举、上下联动,努力构筑连接县内外,融入“长三角”,串联金衢丽产业带和温台产业带,全面融入海西经济区,为景宁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实现畲乡小康社会及2020年和全省同步实现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交通支持。

交通用地的重点项目

省重点:龙丽温高速公路景宁至温州段(景宁段)项目、龙丽温(泰)高速公路云景段、庆景青公路(大均至青田段)、52省道岚头岭段公路改建工程、交见圩至叶村公路改建工程、庆景青公路景宁大均至庆元段、56省道景宁段改建工程、52省至溪杉线连接线工程、52省道景宁县城过境段公路改建工程;

市重点:草鱼塘至大漈公路工程、渤海至郑坑至梅岐至52省道、大均电站交通配套工程、东坑公路站站房、景宁公路站站房、景宁县外舍新区道路网一期工程、东塘公路站房改建;

县重点:联网公路、通景公路、家地到庆元上店公路改建工程(景宁段)、X009县道大大线新桥至高演段改建工程、滩坑电站码头等交通配套工程、炉西峡旅游公路、高演至何庄至大漈、汇头码头、官渡—古传渡、绿草—湖边渡、石步山—旦水渡、桃园码头—桂根渡。

第三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规划

根据景宁县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景宁县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重点集中在防洪排涝工程、标准化水库建设工程、小水电建设、水文、水质测报站、防洪减灾物资仓库、信息中心建设、外舍防护工程等方面。

水利用地的重点项目

省重点:大均电站、外舍防护工程。

市重点:外舍围滩工程、鸭蛋坑堤防工程、标准化水库建设工程、黄谢圩电站、永库电站、林圩电站、蒲洋四级水电站、坑边水电站、银库电站、文成县半坑水电站(景宁库区)、上标六级水电站拦河坝、上标六级水电站厂房、大东坑水电站、双银坑水库暨一级水电站、上坑水电站、新坑水电站、驮梁溪水电站、引井口水电站、其他小水电建设、水文站、雨量站、防洪减灾等项目建设。

县重点:鹤溪河流域生态修复、城南堤防加固工程、沙湾堤防工程、梧桐坑堤防工程、英川堤防工程、北溪堤防工程、双后降至张村下山移民安置点工程、包凤下山移民安置点工程、水果队下山移民安置点工程、鸬鹚电站、东风电站、大赤坑一级电站、大赤坑二级电站、南坑下电站。

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项目用地规划

规划至2020年,全县新增电力设施项目有:35千伏大漈输变电工程、35千伏梅岐输变电工程、110千伏油田输变电工程、110千伏澄照输变电所、110千伏张春输变电工程、35千伏家地输变电工程、110千伏何村输变电工程、35千伏大均输变电工程、110千伏沙湾输变电工程、35千伏渤海输变电工程、110千伏景宁变电工程、35千伏英川变电工程、35千伏东坑变电工程、35千伏雁溪变电工程、35千伏九龙变电工程、35千伏外舍变电工程、35千伏城南(包凤)变电工程、35千伏毛垟变电工程、35千伏鸬鹚变电工程、110千伏王金垟输变电工程、220千伏鹤溪(景宁)输变电工程、35千伏梧桐输变电工程、雁溪供电所等。

第九章 风景旅游用地规划

第三十五条 规划目标

景宁县风景旅游依托畲乡民族和民俗文化、生态文化之优势,以创建旅游强县为目标,以“风情、休闲、教育”为内涵,按照“立足大旅游、推进市场化,打响民族牌,合力推精品”的思路,加快实现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十六条 旅游用地规划布局

一、构架“一环两线”为主体的景区布局

1、环敕木山:鹤溪镇及周边地区以民族、民俗为主题的畲族风情旅游区。其核心景区为“中华畲族园”,包括“山哈寨”、“畲乡之窗”、“草鱼塘”、“封金山”、“云水洞天”、“畲族文化村”等景区点;

2、西线:东坑镇及周边地区以山、林、涧为主题的休闲养生度假区。其核心景区包括“云中大祭”及以上标湖为中心的“飞云探源”;

3、东线:滩坑电站建设后,滩坑库区要形成以水、岛为主题的娱乐休闲旅游区。其核心景区为九龙湾岩熔风景为中心的“陆海仙山”。

二、旅游用地的重点项目

市重点:云中大际、中国畲乡之窗、炉西峡旅游区、九龙地质公园、飞云峡旅游度假区、滩坑水库旅游区。

县重点:景宁县殡仪馆迁建、西汇民族风情度假村、望东垟高山湿地、杨山古居、草鱼塘森林公园、封金山、山哈寨、中华畲族园民族城、惠明寺区块旅游项目、环敕木山风情旅游区、大仰湖溪源湿地。

第三十七条 规划保障措施

一、突出重点,有效推进品牌景区建设,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全县服务产业的领头雁和县域经济新的增长点,把景宁建设成为浙西南重要的休闲度假胜地。

二、高度重视旅游产品结构的优化。在旅游产品不断增加、产业规模持续扩张的背景下,合理规划旅游用地,注重优化旅游产品的类型结构、功能结构和时间结构。

三、着力加强中心城区旅游接待服务和休闲娱乐设施建设,形成旅游城镇与旅游景区的良性互动,提升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

四、坚持旅游用地开发和保护相结合,加强风景旅游用地的重点建设和配套建设,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景宁县中心城区范围与景宁县县域城市规划进行衔接,确定景宁县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为鹤溪镇和澄照乡全域区域,土地总面积36293.63公顷。鹤溪镇27803.19公顷,澄照乡8490.44公顷。

第三十九条 中心城区人口状况

景宁县中心城区2005年常住人口7.3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63万人,农村人口2.68万人。规划至2020年常住人口9.99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20万人,农村人口1.813万人(包括两栖人口1.015万人)。详见表F5、F6。

第四十条 中心城区主要指标情况

一、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60.18公顷;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到2020年,中心城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487.39公顷;

三、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45.07公顷以内。

四、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控制在557.31公顷以内。

五、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72.67平方米以内;

六、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2020年中心城区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52.10平方米以内。

第四十一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农用地面积为34725.71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34320.27公顷。其中,耕地面积由2005年的3467.1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815.69公顷;园地面积由2005年的1588.8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937.81公顷;林地面积由2005年的28720.1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8822.49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949.5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744.28公顷。

二、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建设用地面积为626.33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1071.50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501.3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43.03公顷;交通水利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19.7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72.30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5.2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6.17公顷。

三、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未利用地面积为941.58公顷,规划到2020年调整为901.86公顷。其中,水域面积由2005年的637.5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628.53公顷;滩涂沼泽面积由2005年的7.82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7.01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由2005年的296.2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66.32公顷。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区发展方向

景宁县中心城区发展方向是“近期南北顺延” ,“远期向北向西跨越”。即中心城区利用现有设施逐步完善,依山傍水、沿路适度向北和向南延伸,中远期城市拓展的主要方向为北部外舍片区,同时向西澄照区块发展。

第四十三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的总体布局为“双轴五区、一主两副” 的带状组团结构。

1、双轴

沿鹤溪及小溪的生态景观轴:规划将沿鹤溪—小溪生态景观轴建设景观、休闲、娱乐设施,同时组织滨水活动带以及生态视觉走廊。

沿人民路的城市发展轴:规划结合城市功能设施布局,将城市的行政、文化、商贸、居住、公园等设施通过人民路城市发展轴联系起来。

2、五区

外舍旅游服务功能区:主要发展综合旅游服务区,包括旅游商业区、文化创意区,同时配置一定的城市居住用地和服务设施,形成综合性、开放型城市新区。

城中综合生活服务功能区:以行政办公、商贸、居住为主导功能,以游憩、文化、娱乐为辅助功能,向北延伸人民路商业带,适度开发东部低丘缓坡用地,依托现状基础设施配套完备优势,发展以服务全县居民为主的综合生活功能区。

城南综合服务功能区:以文化、体育、游憩、居住为主导功能,以商贸、办公为辅助功能,依托人民路轴线,新建文体公建项目,包括畲族文化中心、博物馆、文化公园以及县游泳馆等,同时对老城大众街特色街区做好保护与开发,结合畲乡风情,发展以移民安置、畲族聚集村落和旅游景点相结合的综合风情区。

王金垟复合产业区:以一二三产业复合发展为基础,以旅游为导向结合发展参与体验性农业,发展示范性、体验参与性特色加工制作业,发展休闲居住性科技产业园。

澄照工业功能区:以机械加工制造工业为主导功能,重点发展泵阀精加工企业,建设泵阀、不锈钢棒等金属制品制造集聚功能区。

3、一主

城中综合生活服务中心:位于城中综合生活服务功能区内,主要借助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较完善的优势进行发展,是一个功能较为综合的为全县提供服务为主的中心。

4、两副

外舍旅游服务中心:位于外舍旅游服务功能区内,主要建设展览馆、文化馆、星级宾馆、特色商业街等旅游服务设施,作为城市的旅游接待窗口。

城南文体服务中心:位于老城区南面,由畲族文化中心、县游泳馆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集聚而形成的副中心。

第四十四条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中心城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897.34公顷。

二、一般农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一般农地区面积2198.61公顷。

三、林业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林业用地区面积24808.68公顷。

四、城镇建设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446.16公顷。

五、村镇建设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240.23公顷。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1882.01公顷。

第四十五条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用途管制

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总面积为1732.94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为741.9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38.85公顷。

一、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根据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与城市规划有效衔接、保护生态环境的管制目标,通过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市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将中心城区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

1、禁止建设区: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历史文化价值,必须限制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依据生态功能区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划定,景宁县中心城区划定的禁止建设区面积为4425.26公顷,区内土地面积1249.38公顷全部作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禁止建设区的界线是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2、允许建设区:是可以进行城市建设的区域。依据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通过划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来确定,景宁县中心城区划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为930.79公顷。区内面积688.02公顷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区,区内面积242.77公顷划为村镇建设用地区。。

允许建设区的界线为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3、有条件建设区:是在不突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允许建设区布局调整的区域。以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扩展范围为依据,按照合理的规模比例划定,用于应对规划实施的未知变数,景宁县中心城区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95.57公顷。区内面积768.12公顷划为城镇建设用地区,区内面积27.45公顷划为村镇建设用地区。

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复合边界是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限制建设区:是规划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保护区等,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景宁县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面积为30142.00公顷。区内1897.34公顷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2198.61公顷划为一般农田区, 24164.04公顷划为林业用地区, 1882.01公顷划为旅游用地区。

二、建设用地管制规则

1、禁止建设区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和保护要求的开发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2、允许建设区

(1)在允许建设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2)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局部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3)在无相关政策下达之前,应按用地许可程序报批,并完善备案制度,强化跟踪监管;

(4)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按相关规定报批。

3、有条件建设区

(1)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内进行建设的,在规划城乡用地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报批;

(2)突破城乡用地规模的,通过使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及依法批准追加城乡用地规模指标的,属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定程序报批。

4、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原则上不安排开发建设项目。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在无法避让的情况下,应做好灾害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中心城区土地集约途径

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减少总量”的思路,与县域城市规划相衔接,缩并自然村,有序的推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城区靠拢集中,把推进城镇化和建设新农村结合起来,进行社区化或公寓化建设,适当控制建房占地面积和建筑密度,集约化工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农业,促进人口和要素的集中。规划期间,中心城区农村居民点复垦潜力有110.29公顷。

第四十七条 中心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景宁县中心城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龙丽温高速公路景宁至温州段(景宁段)项目、52省道岚头岭段公路改建工程、56省道景宁段改建工程、52省至溪杉线连接线工程、52省道景宁县城过境段公路改建工程、联网公路、通景公路、滩坑电站码头等交通配套工程、汇头码头、官渡-古传渡、绿草-湖边渡、龙丽温(泰)高速公路云景段、庆景青公路(大均至青田段)、景宁公路站站房、景宁县外舍新区道路网一期工程、外舍围滩工程、鸭蛋坑堤防工程、鹤溪河流域生态修复、城南堤防加固工程、双后降--张村下山移民安置点工程、包凤下山移民安置点工程、水果队下山移民安置点工程、外舍防护工程、滩坑水库旅游区、西汇民族风情度假村、杨山古居、山哈寨、中华畲族园、民族城、惠明寺区块旅游项目、环敕木山风情旅游区、景宁县殡仪馆迁建、110千伏油田输变电工程、110千伏张春输变电工程、景宁电力生产调度大楼、景宁电力生产仓储综合用房、电动汽车充电站、110千伏景宁变电工程、35千伏外舍变电工程、35千伏城南(包凤)变电工程、110千伏王金垟输变电工程、景宁县电力局三号楼、220千伏鹤溪(景宁)输变电工程。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八条 乡镇指标分解原则

一、供给制约需求,保障重点的原则。按区域统筹、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相对平衡的原则,重点保障县级重点项目、中心城区、重点区块、中心镇用地需求;

二、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原则。与上级规划及部门相关规划保持较好衔接。

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努力促进城镇村紧凑式发展,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水平。

四、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努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

第四十九条 控制指标分解

一、新农村建设启动用地

本次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主要以各镇行政村数量以及农村人口来综合考虑,将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全县合计安排新增农村建设用地95.20公顷。

二、基本农田

省政府下达景宁县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2373.33公顷。预留基本农田指标88.27公顷。以上二项合计作为全县基本农田指标分解总控制指标,并根据各乡镇基年耕地和2006-2009年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数,确定各乡镇规划期基本农田保护数量。

三、标准农田

景宁县在满足建设用地同时,确保标准农田保护指标落到实地。新一轮规划省政府下达景宁县的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为2393.33公顷。目前景宁县已完成了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各乡镇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按现有已建标准农田进行分解

四、新增城镇工矿用地

全县新增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为443.52公顷,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和重点乡镇的集镇区新增建设用地,一般乡镇均不分配。

五、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到2005年底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507.66公顷,已经非常接近省政府下达景宁县到2020年1526.00公顷的控制指标。再加上新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农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新规划期内突破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需要由农居点减少进行平衡。到规划期末土地复垦面积为556.99公顷。

六、耕地保有量

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严格控制耕地减少,加大补充耕地力度,提升耕地质量。全县划定耕地保有量面积13113.33公顷。

七、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到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有791.72公顷。

八、农居点用地规模

合理布局农居点用地,控制和逐步缩小农居点用地规模。加大中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力度,实现城市建设用地增量与农村建设用地减量相挂钩。到规划期末农居点用地规模为657.55公顷。

九、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

上级下达给景宁县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为952.00公顷。

十、建设占用耕地面积

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原材料工业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安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安排。到规划期末建设占用耕地面积398.87公顷。

十一、补充耕地面积

农用地结构调整做到了耕地的占补平衡,保证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规划目标,体现了农用地和生态用地等重要土地资源的保护。到规划期末共补充耕地面积1745.35公顷。

十二、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上级下达景宁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95.00平方米以内。

十三、人均城镇建设用地

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68.85平方米。

十四、人均农居点用地

到规划期末人均农居点用地面积为98.40平方米。

十五、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上级下达给景宁县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为67.50平方米。

第十二章 农村综合整治规划

第五十条 规划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 规划目标

宁县耕地后备资源潜力主要集中在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的潜力上。根据景宁县的补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确定2006-2020年可补充耕地1745.35公顷。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一、推进农村综合整治

通过农村综合整治,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为城镇建设置换用地空间,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村和安置点集中,引导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向城市化的方式转变,提高就业的层次和生活的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农村综合整治途径如下:

1、城中村改造:通过旧城改造将现状已在景宁城镇建成区内以及根据规划将划入城镇建成区的村庄进行改造。

2、完善和发展中心村建设:合理规划建设中心村,使之成为相对集中、规划设计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居住条件和环境良好的村庄,带动周边村庄的发展并逐步向中心村集中,是当前景宁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中心村的选点、布点和定点,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历史习惯、集聚效应、经济基础等因素,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确定。

3、建设和改造基层村:基层村是根据当前乡村城市化发展特点,在规划期内作为过渡时期的保留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为主,除适当改造居住环境外控制建设和发展,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远景将逐步迁并。

4、迁移村庄:包括三类:位于丘陵山地的村不利于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向山下和平地迁移趋势明显;位于特殊控制区内的村庄,影响景区、水源地的保护和地质灾害易发区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存在潜在危险,必须迁至安全地居住;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道路、电厂、水库等)、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区内村庄需要拆迁改造或异地安置。

二、农村综合整治规划

2005年现状农村居民点面积1082.89公顷,至2020年村庄总规模控制在657.55公顷以内,期间净减少425.34顷,定量不定位面积115.17公顷。

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204.45公顷。根据村庄布点规划,加快农居点废弃地、闲置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复垦力度,特别要加大对浮丘村、东升村、米岩山村、旦水村、梅坑村等村的撤并、空心村的整治力度,通过“下山转移”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工程,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上规模、上水平地集中建设中心村和下山转移安置点,使人口逐渐梯度转移,人居环境得以改善,逐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综合考虑景宁县自身因素,结合村庄布局的社会经济历史等各种因素,确定景宁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4种村庄类型:全县范围内共涉及7个村改居型,包括双后岗、王金洋、岭北、岗石、浮丘、包凤、旱塔等,共计面积65.12公顷;51个中心村型,包括三枝树、东弄、周湖、岭根源、叶桥、张庄、白鹤、章坑、汤北、深洋黄山头、黄洋口、隆川、黄谢圩、梅坑、安亭、东湖、高沈、岳口、岭里、后坪、毛洋、郑坑、吴布、柳山、梅歧、大均、伏叶、泉坑、三石、金丘、东升、际头、四格、梧桐、梧桐坑、金兰、秋兰、王山头、标溪、枫林口、岱头上圩、秋炉、坑边下圩、大地、鸬鹚、葛山、忠溪、东西垟、大漈、雁溪、家地等,共计面积312.52公顷;112个基层村型,包括敕木山、滩岭、惠明寺、、小金州、大吴山、杨绿湖、坑山后、岚头、包山、泮坑、严坑、林斜、水井、上处洋、小地、毛山头、季庄、坑头、旺水、何处、林坑、大张坑、吴山头、竹埠、桃源、杨斜、茗源、新村、木岱根、梅崇、董川、湖后、张川、洪源、大都、旦水、石塘山、后砻、王湾、金山、鲍岸、徐洋、田坑、大顺、库坪、炉西、库头、上坑头、张坑下、羊角降、鹤崇、泮坪、竹山、留钱、岗楼、梅山、李宝、三格、大赤坑、米岩山、东岱、朱排、梅坑、东畔、张后山、东源、林进、高演、角耳湾、处基、东车、予章、何庄、第一坑、后坑、伏岩、半山、新塘洋、柳山头、郑公洋、董岭、水溪、张坑、蔡放、叶坑下、驮洋、山下、驮戥、南坑下、茶亭、黄桑南、印章、金岱、西山、粗砻、岭头、缪坑、程田、东塘、渔际、小佐、潘宅、茶林、琴山、浮亭岗、东山、大丘田、梅坞、石梯、梅山头、芎岱、坪坑等,共计面积513.17公顷;150个撤并村型,共计面积390.81公顷,人均都将控制在120平方米/人以内。

第五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一、土地开发

景宁县地表形态以山地丘陵为主,可利用现有大面积的低丘缓坡资源,缓解土地资源紧缺问题。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宜建则建”的原则,合理开发低丘缓坡土地,为县域发展提供可利用的土地空间。

根据可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的区位、自然条件、利用状况和适宜用途等情况,确定景宁县土地开发的重点区块是25度坡度以下,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及名木古树生长地块以外的低丘缓坡,规划期间土地开发补充耕地面积1005.53公顷。

二、土地整理

按照农用地整理潜力较大、分布相对集中的选址原则,实施农用地整理和低产田改造工程,提升耕地地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平地区域要重点完善田间道路、林网、沟渠配套,整理零星地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满足农业生产现代化要求;山地丘陵要因地制宜做好土地平整、改良土壤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增强整理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通过农用地整理,农田生产条件达到相关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划入标准农田。根据各乡镇农用地整理潜力,规划通过对葛山村、严坑、水井、大地、张坑、角耳湾、山前、半山、第一坑、净水、叶坑等自然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535.37公顷。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  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各乡(镇、街道)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规划实施过程中,县政府牵头对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动态巡查和监测,定期通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加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管理,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县内基本农田异地代保的经济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加大耕地保护资金筹措力度,确保浙江省政府返还本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本县留用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

四、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积极开展耕地整理,改造中低产田,本着“谁补充,谁受益”原则,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生产能力。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耕作层的土地用于新开垦耕地、劣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后续管理,鼓励承包经营者对新增耕地地力进行培育,以提升耕地质量。

第五十五条  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一、按照“总量控制,保障重点,统筹兼顾,依法用地”的原则,按年度科学编制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完善各级各类用地预审的程序、内容和操作办法。制定各规划用途用地定额控制标准与规范,严格按照控制标准审核用地项目。

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励机制。县政府根据实际用地状况,可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政策文件,明确优惠条件,鼓励多层标准厂房建设。通过产业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投资少、占地大、产出低”的项目进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耗地量大、污染严重的项目坚决停止供地。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年度弹性制度控制各乡镇年度用地指标,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奖励超额完成节约集约用地目标的用地行为。

第五十六条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

一、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减少农村建设用地总量,将腾出的土地明确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主要来源之一。通过“政府组织立项、财务补贴及市场化管理”等手段,有序地推进分散的村庄与工业企业适度集中,加快搬迁村庄与工业企业的土地整理,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平衡。

二、县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可出台进城农民宅基地与城镇安居房置换政策,鼓励进城农民进城居住,退出原先的农村宅基地,并给予一定购房补贴等优惠。鼓励整村下山移民、空心村整治、上坡建房等农居点复垦项目,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每复垦农居点一亩。则奖励一定比例的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和农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努力实现“双挂钩”任务。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台两栖人口宅基地有偿流转对策。

第五十七条  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一、加强土地调查统计和监测评价,建立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统一的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划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并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土地的规划用途,监督政府按规划用途合理地利用土地。

三、公示规划修改和年底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的法定有效组成文件是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其他文件包括规划说明、规划附件。

三、本规划由景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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