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象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05-17 11:19:51
文章上接:象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十三条规划目标
象山县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海洋生态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用地,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第三十四条生态用地格局
在县域范围内形成“一主一次、一带多块”的生态保护格局:“一主”是指县域纵向生态主廊道,以西沪港、蟹钳港、岳井洋南、北一线的重要水体、山体及湿地资源连接,形成支撑象山生态空间的南北向百里生态主廊道;“一次”是指县域中部横生态次廊道,从蟹钳港经新桥高湾山谷至新桥盐场、大目洋,形成一条连续的穿越象山、由宁海县至大目洋的中部横向开放式生态廊道;“一带”是指县域东部滨海生态景观带,沿象山县域东部海岸带由南至北,是象山县东部重要的生态保护控制地带;“多块”是指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区等。加强海洋公园沿岸生态保护与绿色屏障建设,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地区的用地行为;加强大目洋、猫头洋原生态圈的开放生态格局,对于区内人为干预等对生态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设施,规划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搬迁;建立自然生态旅游、农业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互惠机制,以保护促进发展,以发展支撑保护。
第三十五条生态红线划定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区域的实情划定的具有维持区域生态安全、物种多样性等的严格保护区域。划定的核心是在相关保护规划、保护区划定与衔接基础上,按照其生态重要性遴选划入。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衔接,将对乡(镇、街道)生态保护与建设有重要意义的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生态功能区划入生态红线,并纳入禁止建设区。
第三十六条主要保护区及生态红线
规划期内,划定主要生态保护区5个,面积5208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7.34%。其中,核心区面积19625.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4.07%,核心区全部纳入生态红线范围内。
1、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韭山列岛海洋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48500公顷,主要保护对象为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江豚、黑嘴端凤头燕鸥等繁殖鸟类以及与之相关的岛礁生态系统,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核心区之外的保护区纳入限制建设区。
2、清风寨森林公园:清风寨省级森林公园位于西周镇官山村境内,是民俗风情旅游与自然生态观光旅游相结合的景区,总面积507公顷,清风寨森林公园核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核心区之外的保护区纳入限制建设区。
3、南田岛森林公园:南田岛省级森林公园位于南田岛,由风门岭休闲度假区、鬼礁山探险区、龙头背森林养生区三大板块组成,总面积798公顷,南田岛森林公园核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核心区之外的保护区纳入限制建设区。
4、仓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仓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县级湖库,总面积950公顷,仓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核心区之外的保护区纳入限制建设区。
5、溪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溪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属县级中型湖库,总面积1329公顷,溪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心区纳入禁止建设区,核心区之外的保护区纳入限制建设区。
第三十七条管护措施
1、生态红线划入禁止建设区,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
2、生态红线划定后,应满足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的属性特征与保护要求。
3、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自然和人文景观,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科学安排适度农业和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4、以生态公益林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5、强化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强固体废弃物控制与管理,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6、严格保护文化遗产用地。依法确定文化遗产用地保护范围,严格限制各类建设侵占文化遗产用地。
第三十八条重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
规划期内,重点建设临港污水处理厂、乡(镇、街道)垃圾处理中心和中转站、石浦污水处理厂、西周污水处理厂、爵溪污水处理厂、白岩山污水处理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三期、鱼粉厂整治项目和浙江省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检测站等环保重点项目;重点建设淡港流域生态林带、西沪港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文化园、殷夫公园等生态工程,保护县域生态环境;完成城镇水网绿带建设,保护海洋公园、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及其附近绿地,展现海洋文化特色;同时规划期内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湿地生态功能修复工程。
第七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第三十九条节约集约利用总体目标
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使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加快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推进批而未用土地“减量加速”,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强化规划引导。
第四十条节约集约利用指标
1、存量土地利用率:到规划期末,土地供应总量中存量土地利用率不低于26.00%。
2、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到规划期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3.30平方米以内,逐步降低经济发展对土地的过度消耗和依赖,提倡亩产提升和节约促转型升级。
3、存量土地供应率:到规划期末,存量土地供应率占土地供应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00%。
4、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其中,中心城区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9.67平方米以内,一般乡镇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5.22平方米以内。
第四十一条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通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格局,实施综合整治利用等手段引导象山县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针对不同类型的低效用地,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再开发类型。2014-2020年,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建筑和保持特色风貌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旧城改造和用地再开发,提升城镇用地人口和产业的承载能力,积极发展商业、办公、居住及配套、旅游服务等职能,总面积114.53公顷。其中,实行退二优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旧厂矿”主要分布在大徐镇、墙头镇、西周镇、晓塘乡等,总面积58.35公顷;促进“旧村庄”再开发,主要分布在丹东街道、墙头镇、泗州头镇等,总面积29.58公顷;促进“旧城镇”与城市功能布局的融合,主要分布在定塘镇、石浦镇、西周镇等,总面积26.60公顷。
2、消化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及“退低进高”、收购储备等各种方式,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盘活存量用地,推进空间换地,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消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2014-2020年,通过消化批而未供土地491.96公顷,处置闲置土地114.53公顷,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到规划期末底,存量土地利用率达到26.00%,存量土地供应率达到25.00%。
3、城乡增减挂钩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通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107.33公顷,合理引导镇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规划期内,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完成农村宅基地复垦1487.00公顷,促进农村低效和空闲土地盘活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
第四十二条节约集约保障措施
1、激励机制: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改善地区倾斜的政策,将乡镇土地规划执行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向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改善的乡镇倾斜,并优先予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
2、挂钩机制:建立土地供应与存量土地挖潜相挂钩制度,鼓励利用废弃的公路、矿场等土地,鼓励开展城镇旧区改造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行增量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土地消化利用相挂钩。
3、补偿机制:积极推进产业集聚,鼓励工业企业进入园区提升改造,对搬迁和低效企业原有土地予以适当的补偿措施,同时为此类企业建立专项技改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改造。
第八章 土地整治与滩涂围垦规划
第四十三条农居点整治
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加强农村宅基地复垦,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特色经济,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兼顾“空心村”整治和“危旧房”改造,加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至规划期末,全县撤并村庄37个,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规模达到1487.00公顷,通过整治新增耕地面积107.33公顷。进一步整治和提升农村生态人居环境,改善农民生活品质,实现布局优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促进城乡一体发展。
第四十四条农用地整治
根据区域内粮食供求状况,选定重点区域,科学论证、统筹安排,适时适度开发宜耕地后备资源,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补充有效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工作,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的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规划期内,通过实施农用地整理新增耕地227.30公顷。
第四十五条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规划将土地整治潜力大、分布相对集中、基础条件好、生态效益明显的区域确定为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区,统筹安排土地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2014-2020年,重点实施道人涂造地项目、大东海围涂造地项目等项目,新增耕地2364.10公顷。
第四十六条大东海围涂工程
规划期内大力推进大东海围涂工程。东海线围涂工程位于大目湾和昌国湾东侧,总面积6467公顷。其中用于农业围海1500公顷,实现新增耕地1000公顷;现状滩涂湿地1167公顷予以保留;其余3800公顷用于建设围海,重点用于产业、商住及其配套用地。
第九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与土地用途分区
第四十七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类型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1、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允许建设区土地总面积11866.0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51%。
允许建设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等城乡建设用地。
(2)区内应重点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挖潜与低效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3)允许建设区应于保留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保留独立工矿区用地范围相协调,规模随着规划的实施逐年变化,体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
2、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有条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3206.1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30%。
有条件建设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旅游用地等新增建设发展空间,以及部分生态用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
(2)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项目,且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应符合向中心城区、中心镇及产业发展方向集聚的原则。
(3)年度落实的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划入允许建设区。
(4)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应加强与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和存量挖潜相结合,以增量撬动存量,转变用地方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水平。
(5)有条件建设区(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主要包括规划期间拟复垦的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限制建设区土地总面积97049.9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9.57%。
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农用地质量提升建设和农业发展、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兼顾生态安全的主要区域。
(2)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扩张,扩展边界以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除复垦区块以外,允许符合规划用途的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再开发。
(3)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难以在城乡开发边界内选址的交通、水利、民生、旅游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等经相关部门审批可选址建设。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和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地下文物埋葬区、历史文化村镇和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等。禁止建设区土地总面积27371.5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9.62%。
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的主导功能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保护禁止建设区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遗产。
(2)严格禁止与主体功能不相符合的各项建设。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4)具体实施以镇(街道)规划为准。
第四十八条土地用途分区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其他用地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26328.1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8.87%,主要分布在定塘镇、鹤浦镇、新桥镇、贤庠镇、晓塘乡、泗洲头镇等乡镇。区内基本农田23695.33公顷,其中超过下达任务(23460.00公顷)的235.33公顷,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利、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旅游、设施农用地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升级重大产业项目等。
2、一般农地区:总面29089.0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0.85%,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3、林业用地区:总面积60872.5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3.64%,主要分布在丘陵山区。
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11620.5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33%,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其他镇街的城镇规划控制区、中心村与基层村规划用地范围。
5、独立工矿区:总面积562.1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0%,主要分布在各乡(镇、街道)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周边地区。
6、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652.8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47%。区内主要用于新桥影视城、松兰山、檀头山等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同时应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8859.5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6.35%,主要包括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其中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仓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溪口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8、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总面积1508.79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08%,主要包括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渔山列岛自然保护区等。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四十九条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与规划目标
1、耕地保有量:到规划期末不低于1837.96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低于1453.16公顷,其中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0.33公顷。
3、标准农田保护面积:到规划期末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23.82公顷。
4、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总规模不超过5979.08公顷。
5、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75.37公顷以内。
6、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188.00公顷以内,其中2014-2020年预测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42.90公顷以内。
7、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系数: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799.76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77.10%。
8、补充耕地面积:2014-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1249.10公顷,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保证耕地占补数量与质量双平衡。
9、节约集约水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9.67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25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1平方米以内,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达到90.39%以上,存量土地供应占比达到26.89%,节约集约水平整体上有所提高。
第五十条“三线”划定
1、生态红线:中心城区生态保护区面积2828.0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2.48%,主要是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丹东街道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和东陈乡国家级生态公益林。
2、永久基本农田红线:中心城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任务不低于1453.16公顷,其中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0.33公顷,主要是丹西街道、东陈乡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2个区域。
3、城乡扩展边界线:中心城区城乡扩展边界线面积5865.1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5.88%。主要是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城南工业园、大目湾新区、仁义涂区块、象保合作区、东陈乡、爵溪街道建设区块等区域。
第五十一条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1、耕地保护:到规划期末,中心城区规划耕地保有面积为3563.10公顷,不低于下达的1837.96公顷的耕地保有量任务,中心城区各街道均有分布,其中东陈乡和丹西街道分布最多。
2、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453.16公顷。
3、标准农田保护:规划期内,中心城区确保标准农田面积523.82公顷。规划期内,严格控制建设占用,维护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标准农田地力建设。
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规划期内,划定示范区基本农田410.33公顷,主要分布在地利条件优良、农业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
5、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期内,2006-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1408.23公顷,其中2014-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799.76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比例不超过77%。
6、补充耕地:2006-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1380.17公顷,其中2014-2020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1249.10公顷,补充耕地质量不低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保证耕地占补数量与质量双平衡。
第五十二条中心城区空间格局
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导向,以城乡一体化为重要途径,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城乡一体化框架。促进开发园区集聚集约发展,扎实推进区域组团开发建设,整合形成“一主、两副、两心、两点”的城镇空间结构,即:一个主城(丹城主城区)及两个副城(东陈和爵溪—白岩山)。按照“一主、两副、两心、一点”的总体功能布局,将中心城区定位为综合功能区,走综合发展路线,重点开发金融、商贸、信息、科技、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纺织、机电等特色制造业,进一步完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形象,增强现代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和辐射能力,成为象山现代化建设的主导区。
第五十三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2014-2020年,中心城区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10.00公顷。对城乡扩展边界线外的零星村落、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废弃工矿企业、城镇土地等低效用地进行复垦。
2、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心城区低效用地总面积12.88公顷,主要分布在丹东街道。低效用地再开发根据项目区位不同,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规划功能。在城市中心区位条件优势区域,积极发展商业、办公、房地产、居住配套、旅游服务等职能;在工业密集区,应提升村镇物业档次,建设高标准的工业区,促使“工业进园”,促进“旧村庄”与城市功能布局的融合。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中心城区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大力实施“空间换地”策略,规划期内,消化批而未供土地209.10公顷,盘活闲置土地12.88公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四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1、允许建设区:总面积4855.8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1.43%。
2、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1478.9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6.53%。
3、限制建设区:总面积14910.23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5.79%,包括基本农田、河流等城市外围绿色开敞空间。
4、禁止建设区:总面积1417.4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25%。
第五十五条土地用途分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1616.0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13%。
2、一般农地区:总面积5353.1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3.62%。
3、林业用地区:总面积9087.4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0.10%。
4、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5454.7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4.07%。
5、独立工矿区:总面积152.8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67%。
6、风景旅游用地区:总面积156.0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69%。
7、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总面积842.1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2%。
第十一章 各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五十六条规划控制指标的分解
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和万元二三产业耗地量5个指标。
1、石浦镇:石浦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60.0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313.3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602.03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79.65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1.50平方米。
2、西周镇:西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76.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26.2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065.1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45.76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1.50平方米。
3、鹤浦镇:鹤浦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33.3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998.28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540.99公顷;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43.6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6.82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2.50平方米。
4、贤庠镇:贤庠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803.9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781.1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750.98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16.33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2.50平方米。
5、墙头镇:墙头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60.6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233.4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75.9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46.1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4.50平方米。
6、泗洲头镇:泗洲头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691.4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69.9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80.9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12.72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4.50平方米。
7、定塘镇:定塘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83.3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746.1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74.6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1.5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4.50平方米。
8、涂茨镇:涂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84.4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65.9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540.53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0.23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4.50平方米。
9、大徐镇:大徐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47.0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26.9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68.32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49.41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4.50平方米。
10、新桥镇:新桥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179.8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32.5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429.29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2.36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3.50平方米。
11、晓塘乡:晓塘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14.5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90.11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16.55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13.8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5.50平方米。
12、黄避岙乡:黄避岙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34.86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15.79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17.51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20.71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5.50平方米。
13、茅洋乡:茅洋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77.2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49.25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61.86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9.25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5.50平方米。
14、高塘岛乡:高塘岛乡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47.7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91.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99.9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18.8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低于35.50平方米。
第五十七条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衔接
乡(镇)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积极配合象山县土地利用战略的实施,统筹安排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五十八条乡(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要求
1、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切实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等重要生态用地,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体现生态优先理念。
2、合理保障农业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协调安排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基础设施布局有利于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协调安排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布局,鼓励建设用地与园地、水面穿插布局,形成城市绿色空间,鼓励建设用地与耕地穿插布局形成城市“绿心、绿带”,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3、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空间。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保障民生及新农村建设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布局应符合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产业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应当按照集聚发展规律,形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第十二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强化法制和责任追究
建立审批权与责任追究制相结合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规审批用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检查机关依法定权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健全规划实施监管保障制度
1、建立全社会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大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公开查询、信息发布制度,构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机制。
2、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总结,作为年度新增计划指标分配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3、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涵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整治等基础数据统一的管理数据库,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创新年度计划实施管理:通过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的同步下达,强化规划的统筹作用,创新年度计划指标的实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陆海资源统筹利用机制
1、加强陆海统筹政策实施与规划衔接:划定统一的海陆界限,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管理高效的制度。探索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与土地管理联动协调制度,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联动审批和统一产权登记的程序办法,为海洋经济发展和陆海资源统筹管理提供经验借鉴。
2、强化滩涂、海域开发利用前期论证及后期监管:滩涂围垦项目必须符合滩涂围垦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强化建设项目的动态监管,节约集约利用围垦区、围填海区的新增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规范考核和激励机制
1、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及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每年对承担耕地和生态保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户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
2、建立土地利用集约节约激励机制:通过利益调节和政策、资金支持等措施,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的水平和用地效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一是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限制浪费等低效用地,构建再开发的激励机制;二是对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而形成的废弃地、构建复垦再利用的激励机制。
第六十三条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1、公众参与和民主决策: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家库,请专家参与编制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在划定基本能农田和确定土地整理区域等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众意见,增强规划调整完善的公开性。
2、建立健全规划公示和舆论宣传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的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依法用地、依规用地、科学用地、节约用地的意识,把贯彻和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转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3、推进阳光国土规划:实施土地利用规划阳光工程,以规范权力公开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提升办事效率为重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推进阳光审批、阳光交易、阳光执法和阳光政务服务。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修改说明、图件、数据库等构成,文本、图件与数据库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五条规划审批与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按《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依法调整。
第六十六条规划实施解释
本规划由象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象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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