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晃国土资源局2016-05-04 17:21:54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国有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推动新晃县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新晃侗族自治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供地计划》)。
一、计划总则
(一)目的、意义
宏观、准确地了解新晃县的实际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提高供地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合理性;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土地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总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先保障稳增长、调结构重点项目及民生工程等用地需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 城乡统筹原则
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正确处理和合理把握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乡(镇)建设的关系;保障区域性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重点乡(镇)建设和中心村建设。
2. 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充分认识本县土地供需现状,严格控制增量用地供应,积极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进一步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
3. 供需平衡原则
在调查分析国有建设用地潜力和科学预测国有建设用地需求总量、结构和布局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确保供需平衡。
4. 有保有压原则
充分发挥土地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先保障保增长、扩内需、保障性住房、惠民项目等用地需求,全力服务好重点项目建设,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过大和限制类用地项目的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行业用地。
(四)编制依据
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 政策文件
(1)《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117号);
(2)《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3)《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0]180号);
(4)《关于印发<供地计划备案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1]46号);
(5)关于做好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4]172号)。
3. 相关规划
(1)《新晃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新晃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新晃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0-2020年)》;
(4)新晃县2011-2015年廉租住房建设保障规划。
(五)实施期限和适用范围
本次《供地计划》实施期限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本次《供地计划》适用范围为新晃县行政辖区内计划期供应的全部国有建设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2015年新晃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8.49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26.49公顷,存量建设用地2.00公顷。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商服用地3.0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0.85%;工矿仓储用地15.85公顷,占供应总量的55.65%;住宅用地6.0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21.34%;交通运输用地3.47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2.18%。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中心城区土地供应总量为2.00公顷,占全县的7.02%,其他乡镇及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供应量为26.49公顷,占全县的92.98%。
(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时序
在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中,第一季度供应3.97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3.94%;第二季度19.19公顷,占供应总量的67.38%;第三季度3.3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1.65%;全年供应2.00公顷,占供应总量的7.02%。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19.76公顷,占供应总量的81.99%;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5.13公顷,占供应总量的18.01%。
三、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一)住宅用地供应总量
2015年,新晃县计划供应住宅用地6.0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68公顷,存量建设用地1.40公顷。
(二)住宅用地供应结构
2015年度新晃县供应的住宅用地中,保障性住房用地2.57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2.57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42.18%;商品房用地3.11公顷,其中,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40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23.04%,普通商品房用地1.71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28.14%;棚户区改造用地面积为0.40公顷,占住宅用地总量的6.58%。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三类”用地共计4.37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1.88%。
(三)住宅用地供应布局
2015年度新晃县供应的经济适用房用地布局于兴隆镇长乐坪村;安置房主要位于兴隆镇沙湾村;商品房用地主要布局于县城区。
(四)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2015年度一季度新晃县供应住宅用地0.71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1.70%。二季度供应住宅用地1.40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3.06%。三季度供应住宅用地2.57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42.17%。全年供应住宅用地1.40公顷,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23.06%。
(五)住宅用地供应方式
2015年度新晃县供应的住宅用地中,采用招拍挂方式供应的住房用地为1.71公顷,占住宅用地出让总量的28.13%,主要用于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应的住房用地为4.37公顷,占住宅用地出让总量的71.87%,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四、政策导向
(一)优化空间布局
1. 在优先确保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重要产业与重要惠民生项目等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能力范围内,根据有保有压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尽量以储备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为主,减少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量。
2. 优先保证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民生保障项目、重要产业项目等建设的用地需求;根据《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制定严格的土地供应门槛,实施“有禁有限、有保有压”的土地供应政策,探索实施差别化的产业用地政策;积极盘活存量用地,鼓励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3. 统筹城乡发展,支持重点城镇和中心村建设,保证重大区域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推进农村建设。
(二)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1. 优先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供应。保证县城路网工程、市政配套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土地供应,完善县城交通功能、城市配套功能、居住功能和社会功能;支持本县以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包容性发展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富民强县为目标,加快两型产业集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经济繁荣、安全和谐、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和谐新晃。
2. 优化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加强保障型住房和普通住房的有效供给。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单宗商品房住宅用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的土地供应,保证其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量。通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供应,促进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建立起以供应引导需求的新机制,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用足用好年度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2. 充分盘活存量,鼓励集约利用。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及用地定额标准,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以及批而未供土地的清查与整合力度;积极引导存量土地合理利用,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盘活使用各类存量建设用地。
(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
加强土地等要素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土地市场化配置,扩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价出让土地范围;鼓励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全面推行熟地出让,实施土地招商工作,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投资。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计划公示制度
《新晃县2015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应在新晃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计划适用的范围和期限,计划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方式,政策导向等。对计划实施和管理动态进行公示,建立实施计划的公众自由咨询制度,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土地供应管理服务。
(二)严格计划实施和调整管理
本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供地计划的,一律不得供地。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市场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变化,部分计划执行有难度的,按照“计划严格执行、调整服从程序”的原则进行调整。调整供地计划需经原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报新晃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调整计划经批准的,县人民政府应予以重新公布。
(三)建立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
县政府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用地单位积极筹措资金,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积极协调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问题,以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供应顺利完成。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供应涉及相关手续应予充分支持。
(四)建立计划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为保证2015年计划的有效实施,国土、发展改革会同建设及规划部门在每季度末召开计划执行情况协调会。与县政府和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等沟通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国土资源局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五)加强计划执行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未按计划供地的行为,定期公布计划执行情况;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反计划供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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