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钟了解土流网是干什么的?
点击播放

土地流转专业平台

正在收听【2015】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2015】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2016-03-22 13:2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精神,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试点的地区。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是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登记发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簿管理制度,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

第五条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可以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

第六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当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

(三)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四)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第九条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当地指定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限、复查期限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

第十条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已登记发证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一)受让方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土地流转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变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按照本办法登记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权证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换发时交回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五条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在当地县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合同的;

(二)因依法征收、征用导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交回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应当交回而未交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视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换发、补发、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和撤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内容,应当及时记载于登记簿。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保障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岗位知识。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收到申诉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申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登记簿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并抄送省农业厅。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土流网温馨提示:

关于“土地流转”,您还可以看看:

2015《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有新政啦!10月1日起实施!

农村流转土地“毁约弃耕”的原因有哪些?

首批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啦! 可用于抵押贷款

 

更多相关政策了解,请进入“土流网—土地政策”栏目查询。

显示全文
点击右上角分享
使用土流网APP,查看更多精彩资讯

优质土地推荐
耕地 林地 园地 商服用地 养殖用地
查看更多土地  >

土流网APP全新升级

政策补贴免费查,掌握农业最新动态!

立即下载
你可能感兴趣
加载中...
前往土流App查看全文,体验更佳
取消确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