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2016-10-24 17:20:02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印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农业发〔2016〕60号
各市农业局(农委):
为了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根据农业部第2330公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6〕2号)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我们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印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6年10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印制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印制、发放和使用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管理,根据农业部第2330公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6〕2号)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自2016年1月1日起启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印制和填写,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第2330公号公告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经(2016)2号〕规定。
(三)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印制、发放和管理使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的使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的使用。
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方为基本单位进行确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以承包方为单位编成,实行一户一簿,同一承包方的所有承包地编入同一登记簿。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和其他登记,在登记簿上记载。但承包方发生分立、合并等变化的,须更换登记簿。承包地块等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须变更或者增加相应登记簿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采用“活页”方式,登记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3.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参照使用。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使用。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种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地块等权利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承包耕地的个人、单位和地块等权利信息。集成版证书同时记载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权利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只限承包方使用。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完成后,各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的印制
(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的印制。
1. 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制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对登记簿作相应调整,但不得减少登记簿内容。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包括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规定填制形成电子登记簿,在电子登记簿基础上印制纸质登记簿。在2016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启用前,印制并填写好的纸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继续有效,但与之对应的电子登记簿要按照新版格式进行修改完善重新填写。
3.纸质介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应当加盖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应印章。电子介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应结合实际情况使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相应电子签章。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印制。
1.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印制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参照农业部统一制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式及技术标准进行印制,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制标准(详见农办经〔2016〕2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不符合农业部印制标准的证书不得标注农业部监制字样。
2.各市或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依照规范程序确定承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印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原则上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同时应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甲级(涉密防伪票据、证书类)、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含其他印刷品印刷类)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业生产许可证》(防伪票证类)。
3.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印制企业的市或县(市、区),要通过提供经营权证(新版)标准样本和投标样品的方式进行。具体招标过程要符合如下要求:一是招标方要提供符合农业部要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单一版或集成版标准样本;二是投标人要提交参照农办经〔2016〕2号相关规定规定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一版或集成版样本进行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单一版或集成版投标样品,农业部印制标准文件中技术指标的具体参数未明确标明的,均按照农业部标准样本制作投标样品。投标方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品必须为该投标方生产印制,如存在非该投标方生产印制的,经查实后将取消其投标资格;三是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级防伪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测报告,没有提供产品样品及检测报告的为无效投标;四是投标人在投标时将所领取文件和样本交回投标现场,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如不参与投标,也必须交回给招标方;五是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材料和技术要求要与批量生产的材料和技术要求相同。
4.各市或县(市、区)负责向承印企业提供本辖区内所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数量、版本(单一版或集成版)、页码数、流水号和编号(详见农业部公告2330号)。要加强对承印企业的监督,确保承印企业严格按照印制合同,依据印制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印制工作;确保承印企业不擅自印刷、销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印刷任务转包给其他企业,不得降低印刷质量、粗制滥造。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应当加盖市级或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印章。
6.实行集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新版)印制备案制。需要印制使用集成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市或县(市、区),要在招标前报自治区农业厅备案后,方能印制使用。
7.各市或县(市、区)要在经营权证(新版)印制招标完成1个月内,将中标印制企业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新版)样本报自治区农业厅和市级农业局(农委)备案。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的发放
(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由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档案部门保存,不发放给发包方和承包方。
应当采取纸质登记簿和电子登记簿的形式同时存档,并根据实际采取异地备份。其中,纸质登记簿要有1份放入承包方确权登记颁证一户一档档案。
(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发放。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发放要严格履行确权登记颁证程序和手续,确保依法依规。证书的发放原则上要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业务系统为基础,证书发放前一定要对摸底调查、查田勘界、审核公示、数据库质量检测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等环节,农户每块承包地的坐落、面积和权利归属等关键信息以及发包方代表签字审核、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等关键手续进行认真核查,核实无误后由承包方代表本人或书面委托他人签字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应通过符合国家标准的二维码形式与数据库建立关联。数据库尚未建立、确权登记数据资料未经过质量检测和检查核实的,不能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统一以打印填制,避免手工填制。打印内容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公告第2330号要求,确保数据库和证书内容一致。
3.在2016年1月1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启用前,先期确权登记试点中,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已印制未发放的证书是否继续使用由地方决定。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新版)的管理
(十)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进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新版)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的印制、保存、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十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监督检查制度。要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对伪造、变造权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权属证书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登记簿证(新版)的,应当限令改正。
(十二)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新版)印制(包括证书数量、不同版本数量、页码数、流水号段和编号)、发放和使用情况,按月定期上报自治区农业厅,统一汇总上报农业部。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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