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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政策解答(试行)

来源:互联网2016-03-08 11:29:40

2015年4月13日广州市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会议强调,按照方案部署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本方案的一些政策解答。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文件;2012年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利的意见(粤办发〔2012〕30号)文件;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等等。

2.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3.为什么要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承包地确权登记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目标任务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地四至、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6.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程序是:

(1)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方案)、成立工作机构、收集整理承包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处理国土“二调”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中的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2)进行权属调查。根据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和基础工作底图,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3)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和承包地块编码规则,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绘图、标注地块编码、面积,形成农户承包土地地籍草图。(4)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及公示。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级人民政府。(5)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本)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权属确认登记。(6)填写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登记簿内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7)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8)资料归档。按照2010年农业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由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7.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确权登记颁证以二轮承包台帐、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8.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地逐个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9.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承包期如何确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以前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即是二轮土地承包的起止日期。我省大部分地方是1997年或1998年。

1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11.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法人代表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12.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成果由谁签字确认?

承包地确权登记的成果由家庭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3.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的怎么办?

确权登记颁证应以二轮土地承包的台帐为基础。我省大部分地方于1997年或1998年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多数地方采取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顺延政策。若二轮延包工作不完善,承包资料找不到或不完整的,也可以第一轮承包时的资料信息作为补充参考,但承包期要与当地二轮延包时间一致。

14.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面积有出入的怎么办?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面积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二轮延包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5.少数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怎么办?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6.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农户自行开垦的土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土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有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7.农户占用田间路或沟渠等耕种的土地如何确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属于承包地,不能确权登记。

18.土地二轮延包后新增加的地块能否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土地二轮延包后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讨论决定能否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私自留给自己的地块不能确权登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19.农户承包地流转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发包方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0.承包地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

21.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占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

22.因受自然灾害损坏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受自然灾害损坏的承包地,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无法耕作的,不用确权登记,未被破坏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减少承包地面积的原因。

23.在承包户建房或建坟的如何确权登记?

若农民占用自己承包地建房且有国土部门批准的,建房占用承包地面积不用确权登记。若无合法手续占用承包地建房、建坟的则要确权登记,但在登记薄中需注明私下占用承包地建房、建坟的面积,待以后处理。

24.因人口矛盾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所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不能对承包地重新调整和分配。

25.集体机动地能否在确权登记中进行调整?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一些有机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待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议决的方式来决定处理方式。

26.承包户家庭成员如何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户中个别人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大学生以及嫁出等人员户口是否迁出,不影响此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否登记为承包户家庭成员由承包户家庭自行决定。

27.承包方在城镇落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的,是否收回其承包土地和确权登记,由村民会议议决。

29.承包户要求分户或合户的怎么办?

试点做法是:只要农户自己同意分户,则按农户确认分户承包地的面积确权登记,分户承包地面积各占多少由农户自己决定;农户提出合户登记,则按合户承包地面积确权登记。

30.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确权登记。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1.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32.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同时收回原来颁发的证书。

3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13年中央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34.农户私下转让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确权登记时发现类似问题,如果双方符合流转的转让条件,可以按转让来处理。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待相关程序完成后,进行确权登记。

35.丢荒的承包地是否确权登记?

试点做法:只要是承包地(第一轮或第二轮承包)不论是否丢荒,都要确权登记到农户。

36.承包地改变用途如何确权登记?

试点做法:确权登记试点中发现,承包地改变用途成果园菜地养殖场,登记试点中都按原来承包地的面积确权登记,在登记薄中注明改变用途情况。

37.旱地是否要确权登记?

试点做法:试点中发现有部分生产队的旱地承包面积在二轮承包时未列入台帐面积。判断旱地是否属于承包地,主要根据当时分田到户时,这旱地是否交农业税,交农业税的旱地就要确权登记;不交农业税的旱地是否确权登记,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决定。

38.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地方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按照2014年中央1号文“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应充分发扬民主协商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对于目前仍由单个农户承包耕种的土地,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证书落实到户;对已经被集体统筹使用、但未纳入股份合作制经营的连片开发土地,按该连片土地涉及承包农户各自原承包地地块面积所占比重将这片承包地确权给有关农户;对已纳入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承包地,大的方向可以采取确地到共有人,以家庭为单位,按当前股份分配方式或农民各自原承包地地块面积所占比重进行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上注明每户农户所占地块面积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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