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农业厅2016-03-22 13:40:40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和农业部等六单位《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解决我省土地承包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的必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作为一件非做不可、必须做好的大事,立足我省实际,认真做实做细。
(一)目标要求。建立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体系,做到权属合法、确权精准、登记完整、权证适用、信息管理等五项要求。权属合法,就是以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为基础,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按法定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精准,就是根据农业部行业标准和精度要求,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和四至,明确空间定位;登记完整,就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要素完整记载于登记簿;权证适用,就是根据登记簿内容,适时为承包农户换发新版权证;信息管理,就是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等实行高效的信息化管理。
(二)进度安排。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5年,扩大整县、整乡试点范围,每个市至少选择1个县、其他县至少选择1个乡开展整个区域的试点;2016年,全省全面开展,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2018年进行扫尾完善。
二、工作原则
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专业性强,必须把握好政策原则,得到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六条原则:
(一)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引导、鼓励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并据此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依法依规有序操作。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依法依政策、运用调解仲裁等途径妥善解决。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和资料要依法进行保密管理并加强对土地承包权利人的个人信息管理,保护个人隐私。
(三)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凡土地已承包到户、四至明确清晰的,都要确权确地。对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原有承包地块四至难以明确的,可在所涉整片土地测量定位基础上,采取虚拟还原、按序排位等农民认可的办法确权确地。对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流转、整村整组流转等特殊情况,可确权不确地。确权不确地必须充分体现农民意愿,由发包方提出,经过乡镇(街道)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抄送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动确权不确地。
(四)以农民为主体。引导农民广泛参与、积极配合,变“要我确权”为“我要确权”。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注意组织熟悉土地承包历史与现状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妇女代表参与,做好情况调查、地界指证、调解纷争等工作。村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讨论、社员代表大会协商通过。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及时通知到人。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由农民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妥善处理。
(五)进度服从质量。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要管长远,不能怕麻烦、图省事,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少数地方人均耕地少于0.2亩且地块未落实到户、已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村,经村组申请、乡镇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近几年按农业部要求开展确权登记试点的地方,对照农业部颁布的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各地要根据全省进度计划及当地实际有序安排,实行试点先行、分批实施,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能赶进度、走过场,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
(六)地方分级负责。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省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地市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三、主要任务
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是登记,基础是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多年来特别是2014年土地承包制度完善工作成果,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扎实推进,切实保障工作质量。
(一)开展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收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资料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并结合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推进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农村集体耕地内承包地的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通过图解加实测的办法,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资料,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实行确权不确地的,要对所涉整片地块进行测量定位,依据农户二轮承包关系,采取确股、确量、确利等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农村经营管理的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将农户承包信息准确、全面记载于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
(五)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证书样本,向承包方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交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和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等家庭成员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可以由发包方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
(六)推进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省政府政务信息服务网等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现代信息技术,按规范标准、共建共享要求,完善开发全省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搭建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县为单位建立与管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有关业务系统,实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管理“数据信息化、资料可视化、管理动态化、服务网络化”,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等实现信息共享。
(七)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数字化、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四、组织实施
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事关重大、工作复杂、任务繁重,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农业部门要认真研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效衔接;农办参与研究有关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全额纳入预算,及时落实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最新土地变更调查相关成果,督促各地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效衔接;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查政府拟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及研究完善相关法规规章;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测绘部门负责指导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遥感影像成果;信访、宣传、编办、公安、司法、人力社保、城建、法院、妇联等部门负责作好相关工作。要加强市县特别是乡镇农经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经费,保障办公条件。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督促引导各地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省里成立省委、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小组,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确权登记颁证日常事务。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二)加大宣传培训。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宣传,营造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良好氛围和工作环境。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把握宣传口径,引导农民积极平稳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强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政策指导队伍、现场操作队伍。省里承担市、县两级业务人员的培训,县里承担乡、村两级业务人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通过专家讲解和现场教学,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培训。
(三)强化资金保障与管理。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测绘、数据建库、权属调查、证书打印等。不得向村集体和农民转嫁或分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各地要切实强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创造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广泛论证,提出政策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重大的政策及时请示报告。对局部性问题,可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办法,通过差异化措施予以解决。
(五)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各地要按季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按照农业部土地确权登记网络报送系统要求定期上报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表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根据农业部颁布的确权登记颁证验收办法开展分级验收,省级适时组织抽查评估。
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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