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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陕西省宝鸡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规定【2012】

陕西省宝鸡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规定【2012】

来源:宝鸡市国土资源局2016-03-15 09:18:22

为了加强城镇国有土地权属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依法保障住房用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启动宝鸡市房地产市场,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宝鸡(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实际,吸收借鉴苏州(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市分割登记工作的成功经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城镇住房用地主要是指商品房用地、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其它用地登记发证不适用本规定。

二、商品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发证,必须是取得该房屋全产权的居民户。住房用地登记发证一律采取分割登记的办法进行。

三、已经出售的商品房,一般由原开发销售单位提出登记申请,提供土地权属、出让金缴纳和房屋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由原房屋产权单位或销售单位提出登记申请,提供土地权属、房屋销售和房屋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市、县区国土资源部受理审核,现场勘界,办理分割登记手续,逐户核发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宗地设定原则上按幢设宗。

1、此次城镇住房登记发证统一实行按每幢住宅楼用地为一宗地,包括底层是商场上面是住宅的楼房用地。对于底层为商场上面几幢住宅连为一体的楼房用地也按一宗地处理,但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2、车库、煤棚等销售给住户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纳入该幢住宅楼宗地范围计算。

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所在的住宅小区或企事单位的家属院,按幢设宗后剩余的自行车棚、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用地,只造册,不登记,造册时明确公用部分土地面积归该楼房所有户主共有,由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为管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房前面为办公楼,后面为住宅楼的,其剩余公用设施用地由该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管理。

五、宗地定界。住宅楼前后两面,如有院墙或道路的,以院墙或道路(且院墙或道路离楼墙小于1.5米)为界,如无院墙或道路,以楼墙1.5米为界;两幢住宅楼之间,如无道路相隔,且楼间距不足4米,则以两幢住宅楼间距的中心线为界,确定该幢楼的占用土地面积。

六、住宅楼分割面积计算。每套住宅分割的土地面积等于该套住宅的建筑面积乘于本幢住宅楼所划定宗地土地面积与该幢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之比率。公式为:

每套住宅分割土地面积(m2)=该套住宅建筑面积×本幢住宅楼所划定宗地地面(m2)/本幢住宅楼的总建筑面积(m2)

七、确权及时间界限划定。

1、1990年5月19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颁布前建造的住宅,凭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分配移交单等产权资料,直接确认现使用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2、1990年5月19日后建造的商品住宅房,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办理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且全部支付完土地出让金的确认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直接按划拨用地办理登记手续。

3、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划拨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待上市交易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果购房户在此次登记发证时,愿意补办出让手续,可按该套房屋所分摊土地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土地产权登记手续,以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4、企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建房的,作如下处理:

①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房屋用地,予以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愿意在此次登记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可于本条第三款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同等对待。

②用于开发商品房的用地,属1990年5月19日以前建成的房屋用地,补办划拨手续后予以确认;属于1990年5月19日以后的用地,先补办出让手续,后再予以确认。

5、开发单位已经撤销、注销,无开发者可查的,直接确认购房者土地使用权。

6、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在办理用途变更批准手续后予以确认。

八、新开发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同时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实施的住宅楼建设规划设计资料,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按幢设宗,分割确定每套房屋应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逐套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开发企业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国土资源部门出据的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证明,房管部门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开发商在售房时,每售出一套住宅,发放该套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在房屋交付住户后,购房者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九、分割登记土地证书编号实行三级编号,即地号、楼号、分割登记户号。

十、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发证方法和程序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进行。

十一、各县区在实施中遇到本规定尚未涉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和统一规范。

十二、此次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做到地籍资料统一归档,微机规范管理,允许查询。

十三、本规定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十四、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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