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5-26 16:01:54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宝鸡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2011年至2014年,宝鸡市共改造各类棚户区5.4万户,有效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了城市建设,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前,宝鸡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量仍然很大,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较差,商业附加值不高,改造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改造建设力度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2015—2017年,全市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7.34万套(其中2015年1.16万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各自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抓紧落实棚改具体项目,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棚改项目加快办理“四项审批”(可研批复、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和“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已列入省级计划但部分前期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省政府今年第43次会议纪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出具证明,作为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的条件和依据,加快推进棚改步伐。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认真落实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抓紧排查现有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配套建设计划。
(三)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对列入省级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执行。
二、创新融资体制机制
(一)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构建多元化实施主体。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购买棚改服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棚改任务,统筹考虑财力等因素,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县区,可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争取金融贷款支持。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县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市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市级平台,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融资贷款。
三、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认真落实市住建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的实施意见》(宝市住建发〔2015〕123号),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奖励标准,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6年,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
四、依法开展房屋征收补偿
(一)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及时函告同级国土、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按规定暂停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分户、分证、户籍、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办理活动,并予以公告。
(二)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现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变性。对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再次进行审核,报请同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相应市、县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加强考核落实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投资建设主体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障等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创新担当,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市级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的落实,争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等工作。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出具相关决定,市财政出具担保函之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检查,对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促进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对措施不到位、征收安置进度缓慢、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问责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确保各类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注意舆情分析,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顺利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其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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