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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

来源:互联网2015-12-02 17:16:06

  为加强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要求,结合萧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原则;

  2、坚持一户一宅原则;

  3、坚持依法自愿原则。

  二、具体政策

  (一)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应依法确认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拥有一处宅基地(或虽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未超标准)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以下三种情况,可予以登记发证: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中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住宅,且产权无异议,经住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在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意见》(杭政函{2014}76号)文件精神,在坚持“一户一宅”、法定面积和在接受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农户在本镇(街道)范围内其他村调剂、购置旧房取得的宅基地,可予以确权发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按审批面积确权登记。

  对实际使用面积小于批注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对未经审批或超过审批面积占用的宅基地,根据房屋建造时间分类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建、改建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止,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的,在已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若至今未处理的,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参照当时的处理政策进行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农村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且区政府决定可以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5、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后的违法占地建房,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其他规定

  1、原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宅基地,其住宅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集体土地使用证》遗失或原土地使用证中的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名称已改变的,但能有效证明其住宅至今尚未迁建、扩建、翻建的,按照原登记发证面积换发或补发土地证。

  2、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宅基地且违法超占部分暂时无法拆除的,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违法超占部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确权面积位置由登记申请人自行确定,超占部分位置在宗地图中用虚线标注。

  3、对经批准的集体土地上的多层、高层住宅,符合安置政策的,可对土地使用权予以确权发证,土地分摊方法参照城镇商品房土地分摊办法。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缓)登记发证;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地上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3、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

  5、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6、已批准取得新宅基地,原宅基地应注销而未注销的;

  7、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程序包括:地籍调查(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申请、受理、审核、公告、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等。

  (一)地籍调查

  地籍测绘和调查由国土萧山分局统一组织完成,地籍测绘工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进行。

  宅基地使用权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不得因户籍分立或房屋分割等原因分宗,涉及分家析产的可按共用宗处理。

  国土萧山分局按照土地测绘管理的要求,做好地籍数据和地籍编号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申请

  1、符合下列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指定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登记申请:

  (1)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

  (2)符合继承房屋条件的宅基地使用人;

  (3)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并经相关只能部门批准调剂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

  (4)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使用人。

  2、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户主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应有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土地登记权属审核意见表;

  (4)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

  (5)宗地测绘资料和地籍调查表;

  (6)门牌证或地名办证明;

  (7)涉及继承、析产的,需提供合法证明;

  (8)国土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受理

  土地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定的,由行政村(或社区)填写宅基地登记权属初审意见表。由各镇(街道)权属调查和核实,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初审意见表上填明审核意见。并由宅基地所在地国土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出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收件单。

  (四)审核

  根据土地登记申请、权属来源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宅基地进行土地登记审核,由个国土所进行初审,在宅基地登记权属初审意见表上填明初审意见,并由国土所汇总后统一提交到国土萧山分局,由国土萧山分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核表》。

  (五)公告

  经审核,宅基地符合土地登记要求的,在所在行政村或区政府指定的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一式两份,一份用于张贴,另一份盖章后与土地登记审批书异同归档。

  公告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坐落、宗地面积、准予登记面积、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部门。

  国土萧山分局对公告期间群众提出的异议组织复查,复查时间不计入土地登记办理期限。

  (六)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区政府批准,填写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栏目按户主姓名加“户”填写(xxx户)。

  土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权面积栏赢填写准予登记的面积,在土地登记卡的登记续表上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备注栏注明宗地面积和准予登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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