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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制度亟待完善

来源:互联网2015-06-29 15:23:23

  今年1号文件提出要继续“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时隔半年,更大规模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否箭在弦上?近日,笔者在江苏省太仓市、苏州市等地调研发现,虽然试点地区在不断扩大,但部分地区涉及到类似抵押评估、处置及增信方式等深层次的问题不断出现,亟须进一步的立法、修法推进,加快土地流转市场建设。

  太仓,作为江苏省“首个吃螃蟹”的城市———“太仓模式”实现了主体创新和监督机制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农场合作社为抵押融资主体,将农场合作社作为现代农业中的有效组织,自负盈亏,将土地的合作、资金的合作、劳动力的合作有效结合起来。同时,为确保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资金安全,太仓市采取了综合性的举措,由银行、财政、农委等多方共同监管资金用途及农地农用,从而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农地农贷、农贷农用、农用农管、农管农收、农收农还”的核心原则。

  但是,部分地方对农民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笔者发现,在太仓、苏州等地,由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在法律制度上缺乏明确依据,当时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各方对试水实践都表示心里“没底”。如,在抵押评估、处置及增信方式,以及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等方面,还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规定。同时,二次流转也面临着困难,不但经营权在交易市场上流动性弱,转手困难,而且若不转手,就意味着金融机构还要给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人按时付租金。再者,农业企业的经营风险和银行贷款流向也存疑。从少部分出现风险的案例来看,获得贷款的多为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的对象等,相比之下,个体农民、家庭农场这些“小户”实际上很难贷到款,甚至部分贷款挪为他用的现象也时常发生。在形式上,流转的流程、监管也亟待规范。在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虽然许多篇幅提到监管,但监管主体却始终不明晰。

  笔者建议,应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范: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对抵押评估、处置及增信方式、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建立使用资金流向跟踪机制,加强贷款贷后管理;规范流程,完善相关的交易流程,确保农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等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在立法空白的情况下,建议各地地方政府加快推进配套政策,包括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的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等,及时弥补法律的滞后,保护农村参与实践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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