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2016-03-21 11:13:5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指农村承包土地,下同)承包经营权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促进承包经营权权能显化、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增进农民利益,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重点,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管理机制,实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夯实基础。到2014年底,力争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依法应签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应颁发权证的颁发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农民承包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证地、证户、证簿“三相符”,基本形成规范有序、流转顺畅、规模适度的土地流转机制,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1/3以上的县(市、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权权能进一步显化。
二、全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一)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组织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档案、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登记簿,对承包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土地承包关系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核实批准暂缓开展二轮承包的村是否开展二轮承包,完成二轮承包的村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合同是否到户,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发放,承包合同、档案、登记簿是否齐全,合同、权证、登记簿是否相符,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关系的是否变更登记等内容,并汇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事项。
(二)突出推进重点。尚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2014年要完成二轮承包工作;二轮承包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建立登记簿、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的,做到应签尽签、应建尽建、应发尽发;二轮承包以来承包关系经法定程序已发生变化,而承包合同、登记簿、权证未变更的,做到应变尽变。承包经营权证尚在村级以上组织保管的,在核实后发放到户。因特殊原因无法落实上述工作要求的,由村逐级向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出处置意见。可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依法颁发权证。
(三)依法分类确权。以确权确地为基础,确权确股不确地为补充,分类落实农户承包经营权。四至明确的,必须确权落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承包面积实测、制作农户承包地块空间定位图并登记入册。对未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户、难以确权确地的,在对整片地块面积进行测量并定位的基础上,采取确权确股(量)不确地的方式,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强化常态管理。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相关登记与权证的换发、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开展信息化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时,应当依法载明夫妻双方为承包方代表、现有家庭成员为权利共有人等情况。严格执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的规定,县乡村三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整理与保管、利用和增补工作。
三、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显化
(一)规范流转行为。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的底线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引导流入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雇用本地劳动力,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和粮食生产,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引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推行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乡镇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人员负责登记、归档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二)创新流转机制。充分发挥流转服务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引导和支持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与企业、科研单位等组建股份合作农场,实行租金保底和利润分红结合的分配机制,进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创新风险防范机制,探索推广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创新财政激励机制,可对土地流出农户与相关村级组织进行奖励。
(三)加强流转服务。结合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加强设施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供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流转信息、价格指导、合同签订、矛盾纠纷调处和档案管理等服务。鼓励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中介机构,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服务。
(四)促进权能显化。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达到一定规模、流转期限较长的土地经营权,依申请开展登记与发放《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并加快开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试点。金融、农村土地承包等管理部门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具体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担保登记办法和资产处置机制。林权流转和抵押按照《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制订。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和责任,采取有力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确权赋权等工作;加强财政保障,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及其日常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落实承包经营权权能工作经费;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管理人员,落实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队伍等建设,完善纠纷调解仲裁体系,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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