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19-05-09 11:18:52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征收部门眼中的“违法建筑”补偿问题。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就会被要求拆除,然而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依法应当这样处置的,以下3种类型的“违建”,不应随意对其下达限期拆除文件:
1.程度并不严重的“一般违建”,罚款、改正、补办证件即可,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对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造的建筑,由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于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则适用已被废止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其第40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可见违建通常可分为“一般违建”和“严重违建”,对于程度并不严重的一般违建,罚款、改正、补办证件即可,不需要限期拆除;对于严重违建,才应当限期拆除。
2.在1990年前修建的房屋,形式上差一些证件,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实践中的确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的房屋修建于1990年《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虽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甚至是房屋所有权证,但却不违反当时和今天的城市规划,且依规申办过相应证件,能够提供涉案房屋符合建造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简言之,这类房屋就是形式上差一些证件,但实质上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行政违法性。据此,因历史遗留原因所导致的违法建筑大量客观存在,简单地将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予以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错误、片面的认识,不符合我国国情,更不符合行政行为保障民生的基本目的原则。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再去认定的“违建”,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即已被划入当地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违建认定、处置依法应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一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再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进而威胁实施行政强拆,属典型的行政目的不当的变相逼迁行径,是打着拆违旗号所实施的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权益的做法,这是为征收法规所不容的。事实上,一旦涉案建筑被列入了征收项目区域,对其所进行的“限期拆除”往往很难经受得起法律的严格检验。
违建认定是专业复杂的法律问题,争议性也很大,具体案情要具体分析。任何违建,都不得“随意”限期拆除,而要做到有事实依据,有法律依据。如果遇到以拆违促拆迁必要提高警惕,对相关限期拆除文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阻止行政强拆。
本文来源:中师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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