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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天全县政府2018-07-16 14:49:16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天全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天全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省财政厅《四川省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1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总体方案》(川财办〔2016〕44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19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基金是指贫困村使用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立的,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管理、使用和回收。

贫困村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和回收。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后,产业基金归其所有。

第四条  产业基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补助、社会捐助、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的模式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试点示范、保值增值”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

第五条  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开设产业基金银行账户,用于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应当及时缴存,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鉴于村级财务基础薄弱,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产业基金统一实行“村财乡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深度参与,通过“村财乡管”审核把关、强化监督。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按照省补助、县安排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每个贫困村的基金规模一般不低于30万元。

第八条  用于建立和补充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已安排到村的用于贫困户的产业扶持周转金;

(二)省级各部门安排到村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从农村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中调整安排的部分资金;

(四)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

(五)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留存收益;

(六)社会捐赠资金;

(七)对口支援或其他方面资金。

第九条  下一步,根据基金使用和筹集情况、产业发展需要进行补充,建立补充机制,实现持续周转、滚动循环。

第三章  产业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产业基金的使用分为贫困村贫困户借款、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两部份。

第十一条  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

(一)借款对象: 36个贫困村通过精准识别纳入《四川省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管理的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村的贫困户(“插花”贫困户)发展产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主要通过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持贷款)解决,不能使用产业基金。

(二)支持方式:支持贫困户购买发展家庭畜牧业所需的幼崽、圈舍材料等;种植业所需的幼苗、良种、农机设备等;加工业所需的机械设备;农旅业所需的基础设施、经营设备等增收致富项目,为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借款额度:最高每户不高于1万元。具体由各贫困村根据基金规模、贫困户产业发展需求等实际情况,在限额内自行确定。

(五)借款程序。

1.农户申请:贫困户向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产业扶持周转金借款申请表》(附件1)。

2.村级审核:第一书记、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申请人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同意借款的,应告知借款户,说明原因。

3.张榜公示:在村政务公示栏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包括借款户姓名、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签订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借款合同(附件2),借款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违约责任等内容。

(1)贫困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放款人签订合同。

(2)贫困村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暂由村民委员会作为放款人签订合同。

5.“打卡”到户:乡(镇)财政所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6.申领时限:贫困户从申请到领取资金的时间不超过20天。

7.贫困户可以在借款额度内根据需求,按本条规定分年或分笔申请借款资金。

(六)借款回收:借款贫困户应遵循“风险自担、有借有还、谁借谁还、按期归还”的原则,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合同期内可以分期还款或提前还款。

第十二条  第一书记、乡(镇)驻村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组和村两委要具体指导、深度参与贫困户借款使用管理,负责监督使用,采取有效办法确保专款专用、精准投向、发挥绩效。

第十三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贫困户,停止其使用资格,依法依规及时收回贫困户借款。

第十四条 若借款贫困户发生自然灾害、瘟疫、重大市场风险和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借款贫困户应及时通知放款人、第一书记或村支部书记现场核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经借款贫困户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审定、第一书记签字确认、公开公示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或核销。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长。核销借款应证据充分,评议和公示无异议,手续完备,严格把握,不得随意核销。

第十五条  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的,放款人要组织对借款进行催收,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集体经济。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在产业基金首先保障贫困户借款、有余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基金,作为本村产业扶持周转金,通过盘活村集体资产、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服务业,股权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第十七条  第一书记是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项目编制和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本村基本情况、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发展目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项目实施方式、经营管理、财务核算、风险控制、退出回收和收益分配等),应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示的原则,充分征求本村村民、县级联系领导和县级帮扶部门意见,经乡(镇)长审核签字,报县农业局批复后送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由第一书记、乡(镇)驻村干部初审签字,乡(镇)长审批后乡(镇)财政所办理拨款。

第十九条  贫困村要建立台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保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精准。

要明确所有权属,坚持集体所有,坚守不改变村集体产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乡(镇)、贫困村要积极探索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增收的有效实现形式,实现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贫困户收益共赢。

贫困户借款或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采取股权量化、收益扶贫方式的,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的意见》(川办发〔2014〕100号)、《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天府办发〔2015〕20号)等规定,采用优先股的方式量化到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收益保底、按股分红,确保建立有效利益联结机制。股权量化方案列入项目实施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贫困村产业扶持周转金的使用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及责任人要在乡(镇)、项目村、项目所在村民小组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主动接受监督,并留影像或图片资料备查。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只能用于贫困户或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贫困户;

(二)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贫困户;

(三)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四)直接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合社、农业企业等与脱贫攻坚无直接关联的项目;

(五)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六)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第二十三条  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在脱贫攻坚期间,即2020年前,仍可申请使用产业基金发展产业。贫困村退出后,产业基金应当继续保留,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相应修改章程或管理办法。

第四章  产业基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产业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农业局是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

(三)县农业、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产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县审计、监察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四)乡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帮扶干部要深度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加强指导督促。充分发挥群众力量,积极引导非贫困户参与产业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使用产业基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县级相关部门、驻村帮扶单位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结果运用,体现激励约束。

第二十七条  乡(镇)、县级相关部门、驻村帮扶单位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乡(镇)在每月月底前,按时向县财政、农业、扶贫部门报送本月产业基金统计报表。县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应及时向省、市部门报送。

乡(镇)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前,按时向县财政、农业、扶贫部门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县财政、农业、扶贫部门应汇总分析,及时上报。

乡(镇)和县农业、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产业基金统计和资料报送工作。

县农业、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强沟通衔接,确保上报数据实事求是、口径一致。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县脱贫领导小组、县委督查室的督办督查事项。

对产业基金长期沉淀、余额过大的,要作为脱贫攻坚领域突出问题之一,纳入监督检查和专项巡察的重点,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对于慢作为、不作为的,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对乡(镇)党委书记、第一书记进行约谈,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天全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天府办发〔2016〕9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县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借款申请表

2.乡(镇)贫困村贫困户产业扶持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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