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丰县人民政府2018-01-09 14:57:02
关于印发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各类基金在我县投资运作营造宽松的运营环境,规范我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徐州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机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4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是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改革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领作用,通过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选择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推动财政资金、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促进我县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聚焦产业、政府引导、资管分离、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包括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丰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相关政策,统筹指导政策实施;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等方案;核准投资基金设立方案;审议批准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为县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专门机构、基金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负责制定县引导基金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金运作管理;建立基金专家顾问库;做好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对接各类专项基金来丰设立投资基金,指导政府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基金设立、投资运作。
第七条 成立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由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引导基金运营管理,为各类基金在丰投资运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具体执行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实施方案;负责产业基金项目信息发布,遴选基金管理人,对拟参与投资基金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及设立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承担引导基金投资方案、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评审、上报等工作;考核评价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拟定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让利方案;定期向基金管委会、财政局报告引导基金、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引导基金规模和投资基金设立
第八条 由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可根据年度产业引导的资金需求及市场的容量,逐年分期到位。
第九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对基金规模大、地方产业贡献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管理公司能力强的投资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报经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投资基金须在丰县境内注册,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资基金投资丰县境内企业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2倍;
(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最多可延长2年;
(三)存续期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具备丰富基金管理经验,能够保证基金正常运营;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执业操守和信誉;
(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丰富的项目自愿和较强的产业导入能力;
(五)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
(六)至少成功设立过1支产业基金;
(七)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公开征集。按照基金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发展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初步筛选。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申报的投资基金方案进行研判,重点对投资方向和投资基金规模等要素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我县产业基金设立条件的,通知基金公司管理。
(三)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
(四)专家评审。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对基金拟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对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从基金管理办公室建立的基金专家顾问库中抽取,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
(五)合作谈判。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通知基金管理人,展开合作谈判,完善投资方案,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六)最终决策。基金管理办公室对基金管理公司上报的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完善相关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核,并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七)社会公示。对基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基金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八)签订合作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管委会的审议决策意见,组织签订投资基金章程、优先合作协议等,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申请出资。基金管理公司依据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拨付引导基金出资资金。
(十)管理及绩效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对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开展拟投后管理工作;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年度对引导基金运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基金管委会。
第四章 基金投资领域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县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六大战略性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清洁能源、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支柱转型升级产业;金融、物流、互联网++、电商、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绿色、科技、生态型农业。
第五章 运作和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基金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基金管委会应指导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政策性目标实现。县有关部门、基金管理公司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做好产业发展基金总体规划布局、项目信息服务、投资机构尽职考核等事前、事中、事后的引导性管理,但不应干预投资基金对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政府出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政府主导项目风险补偿和优秀基金管理团队的奖励。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将产业引导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十七条 产业发展基金应选择在丰县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财政局、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方式择优选择确定。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终止、退出和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当报县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基金的存续期由出资人共同商定,但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条 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县财政局监督下组织清算,并将引导基金本金及收益及时上缴引导基金托管账户。引导基金从投资基金中退出的本金及结余收益原则上应用于滚动投资。引导基金到期后,应将政府出资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根据本办法适时退出。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其他出资人如有违反本办法、协议的行为,基金管理公司可要求违约出资人或基金管理人及时整改,整改无效时可依据基金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要求违约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
(一)基金方案确认(以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首期出资拨付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仍未开展投资的;
(三)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五)经基金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本办法的。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体现引导基金扶持作用,根据我县产业引导政策,在投资基金实现投资约定目标时,引导基金可对投资基金其他出资人、管理人实施收益让利激励机制。让利总额不超过基金清算时引导基金获得的总收益。具体让利幅度,应根据引导基金放大效应、投向特定领域、对我县相关重点行业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方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财政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视资金需求分期出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产业发展基金规划,将当年财政出资需求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进行年度安排。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先于投资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持基金管委会核准的方案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出资资金,县财政局应根据基金管委会核准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 将财政出资资金拨付至引导基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和县财政局报告产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季度编制并向基金管委会、县财政局报送产业发展基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表等报表,并按年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牵头建立引导基金(可延伸至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就基金总体运行情况,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对引导基金、投资基金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出资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丰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成立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丰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2.丰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1
丰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决策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丰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决策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丰县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基金管委会是丰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支持引导基金发展相关政策;
(二)制定引导基金发展规划,统筹指导政策实施;
(三)审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分配等方案;
(四)核准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五)审议批准其他事项。
第三条 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四条 基金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基金管委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委会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后,可临时召开基金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五条 基金管委会会议由基金管委会主任主持或指定委员主持。
第六条 会议议题及材料:
(一)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审议事项,报请基金管委会审议。
(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组织,原则上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基金管委会成员。
第七条 会议期间,每位委员应对每一议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须明确提出具体理由。
第八条 基金管委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简单多数通过决议;政府重大投资事项县长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未获通过的议题,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可补充论证意见,报基金管委会会议复议。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会议纪要提出具体投资方案和投资协议,按照市场化模式实施。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委员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因故缺席应事先向基金管委会主任请假。
第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委员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提出评审意见,认真履行评审职责。
第十四条 与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主动申明并要求回避。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对外透露评审过程及具体评审意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基金管委会授权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丰县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娄 海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郑春伟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徐 军 县政府副县长
段 炼 县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成 员:张 永 县政府办主任
谢建光 县政府办副主任
刘洪涛 县发改经济委主任
张化兵 县科技局局长
张朝辉 县商务局局长
巩伦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周长青 县审计局局长
汪 飞 金融办副主任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段炼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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