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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天全县政府2018-07-16 13:50:46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天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天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以下简称“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精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险基金是各级筹集用于与合作银行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分险基金要有效引导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  分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根据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分险基金规模。

第六条  建立分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合作银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分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补充分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七条  建立和补充分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

(三)市、县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四)在保证贫困户住房贷款分险的前提下,可调整安排部分2015年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

(五)2016年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六)贫困县在统筹整合试点资金范围内,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

(八)分险基金收益等。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分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县财政部门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按照《天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办法(产业扶持贷款)》(天府办发〔2016〕94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发生贷款损失的合作银行。

第九条  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全面履行债权人权利,及时催收及追索。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县扶贫、财政、金融办3家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3家部门在收到贷款逾期通知后,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经办银行应按要求提供贫困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第十条  根据县扶贫、财政、金融办3家部门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县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县财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分险基金代偿。

第十一条  动用分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分险基金。

第十二条  分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分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并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二)县扶贫移民局: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县政府金融办:参与分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分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与金融办、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县扶贫、金融办、合作银行应配合县财政部门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分险基金统计报表。每年7月底、次年1月底,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时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八条  县财政、扶贫、金融办等部门要加强分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分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在分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基金增值

第二十条  在确保分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鼓励县财政部门开展分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合作银行协商将分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与县财政部门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按照《天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办法(住房建设贷款)》(天府办发〔2016〕72号)发放的住房建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其分险基金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移民局、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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