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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天全县政府2018-07-16 15:39:15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管理,明确部门责任,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卫生基金的安全,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办〔2017〕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卫生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提高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减轻贫困患者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的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切实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贫困户家庭成员患病得不到及时合理治疗。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县财政、卫计部门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省级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资金。

(四)慈善救助基金等社会爱心捐赠资金。

(五)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五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县卫计部门可以开展卫生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期限结构。资金规模达到300万元。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卫生基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卫生扶贫救助上,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七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户籍在本县区域内。

(二)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 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严重的贫困患者。

第八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500-5000元之间。具体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确保“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具体执行中,对确需超过上述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第九条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慢病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条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在按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者重大、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各地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其中:已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外的资金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村领取《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申请表》,并在每月10号前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二)村级初审:村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救助对象提交的《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复印件等)如实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乡镇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意见及申请救助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县卫计部门审定:县卫计部门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县卫计部门将审定的救助基金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卫生基金原则上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对确实不具备直接打卡发放条件的地方允许通过现金方式发放。采取现金发放方式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范。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卫生基金由县卫计部门单独开设账户,不得和其他账户混用。

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县卫计部门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行为监管职责;县人社部门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县卫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正确管理和使用资金,建立按月统计和半年总结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监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十七条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救助基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天全县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天府办发〔2016〕10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同时加强对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宣传,切实宣传到各个贫困村和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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