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乐县政府2018-06-13 10:01:20
为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乐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农业信贷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基金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征信记录良好、年龄20~60 周岁,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和服务2年以上,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营设施的对象提供贷款担保。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将乐县农业信贷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农业信贷担保基金已经县政府同意设立,现将《将乐县农业信贷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
将乐县农业信贷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规范县农业信贷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导向,为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承担农业政策性担保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 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基金由县财政投入800万元作为资本金,信贷规模按存入担保金总额的5倍开展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业务,合作银行按放大5倍作为放贷授信额度。
第五条 基金由县佳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负责运作。佳源公司应在合作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并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建立风险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
第六条 基金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专注于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第七条 基金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征信记录良好、年龄20~60 周岁,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和服务2年以上,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营设施的以下对象提供贷款担保:
(一)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种养大户。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
(三)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开展代耕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储藏加工等专业化服务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五)主要从事农产品初加工、规模种养、休闲农业等,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从业人员50人以内的农业小微企业。
第八条 基金为下列业务提供贷款担保:
(一)粮食生产、加工及流通,包括农业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二)畜禽水产养殖。
(三)菜、果、茶、烟叶、食用菌等地方优势特色农业。
(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包括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文化创意农业、“互联网+农业”、产业园、示范园区等。
在以上业务中,要求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经济作物种植年产值30万元以上;养殖业测算年产值30万元以上;农机或运输业服务拥有累计购入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或交通工具;农作物经纪购销上年度农作物收购金额超过50万元;农产品初加工上年度产值达到5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由基金所担保的贷款应当用于生产性支出,不能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农业产销、研发、流通无关的领域。
第十条 办理基金担保贷款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向佳源公司提出贷款担保服务申请。
(二)佳源公司对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担保额度,审核通过后签发《基金担保初审意见书》,提交合作银行。
(三)合作银行对申请对象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按照贷款相关操作规程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放贷款。
(四)合作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后,由佳源公司与借款人、反担保第三人签订担保服务与反担保合同,并签发《基金担保确认书》,提交合作银行。
(五)佳源公司与银行办理相关担保手续,银行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申请基金贷款担保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贷担保申请表。
(二)已通过年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章程;家庭农场提供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种养大户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规模经营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经县乡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认证)、基地照片等证明材料。
(四)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基金对从事粮食生产的担保额度按每亩600元计算,若粮食或种子订单价值不足,以订单价值作为担保额度。对从事粮食经营和其他产业生产经营的担保额度按其提供反担保物的评估价值打7折计算。对单户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基金对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和购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从事果业、茶叶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具体期限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
第十五条 基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大担保额度为农业信贷担保金的5倍。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提供资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和自然人保证等作为反担保。
以房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作为抵押的,房产抵押须提供产权证或村委会证明等、借款人有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抵押承诺书。
以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70%为担保价值。自留山、承包林地应提供林权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土地经营权应提供承包合同或村民小组、村委会共同证明,借款人有民事能力家庭成员共同签名抵押承诺书。
以农业设施设备抵押的,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70%为担保价值(有享受财政补贴的,应扣除补贴资金),抵押物应提供经营权、所有权证明及借款人有民事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抵押承诺书。
以自然人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年龄为20~60周岁、征信记录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担保额度由合作银行与佳源公司根据综合调查结果限定。
第十七条 逾期贷款代偿由基金和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其中,基金承担80%贷款本金的风险责任,合作银行承担20%本金和100%贷款利息的风险责任。 借款人连续欠息2个月或贷款到期后30日内未偿还全部贷款,合作银行启动保证金代偿程序。
第十八条 由基金代偿后的贷款,由合作银行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本息,收回的资金扣除利息及实现债权发生的相关费用后,划入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的具体操作方式以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双方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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