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坚持资源统筹、分类管理,人员双向纳入、政策无缝衔接的原则。
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的政策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