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2018-03-27 10:36:07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遂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质量,明确市、县(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4〕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建立,反映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由省统一编制后下达。
第三条 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执行省下达的基金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将全市基金预算分解到市本级和各县(区),对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市本级、各县(区)执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相应的补贴责任。
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区)累计结余和实施后当期结余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上解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基金收支计划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市社保局根据省统一下达的基金预算,结合预算年度市本级和各县(区)经济、人口、参保情况、养老保险工作计划、上年度养老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草案,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基金收支计划包括全市基金收支总计划和市本级、各县(区)基金收支计划。
第八条 基金收入计划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
1.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当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28%×上年当地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参保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20%×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当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编制收入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进行核实调整。
若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按调整后费率执行。
2.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市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市上年末欠费总额)
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4.预缴养老保险费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市、县(区)财政对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根据预算年度市、县(区)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由地方财政承担对基金的补助情况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利息收入、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级补助收入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省对市的补助、市对县(区)支出补助计划计算确定。省对市的补助收入列入市本级收入计划。
(六)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县(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数确定。
第九条 基金支出计划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病残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计算确定。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上解上级支出,县(区)按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确定,市上解省的省级统筹调剂金按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的8%计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按市对县(区)支出补助计划确定。
(五)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第十条 收支计划缺口的确定和弥补。
(一)市本级、县(区)收支计划缺口=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二)全市当期预算收支缺口,除省级调剂补助承担的70%外,其余30%部分由市级统筹累计结余弥补;预算年度上年末基金支撑能力不足3个月的,除省级调剂补助承担的80%外,其余20%部分由市级动用累计结余弥补。市级统筹累计结余能够弥补的,市、县(区)政府不再承担弥补责任。市级统筹累计结余不足弥补的部分,除省级调剂补助承担的90%外,其余10%部分由市、县(区)政府承担。
市、县(区)政府负担的部分,由市、县(区)按各自缺口所占比例确定。市本级应承担的部分,由市、市直园区按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比共同承担。船山区、安居区应承担的部分,按市、区财政分享比例由市、区政府承担。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应承担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根据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市、县(区)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资金按实际收支缺口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收支计划安排中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基金缺口分担比例的调整,可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省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等作变动,具体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收支计划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省下达全市基金预算后,市社保局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基金预算。市社保局将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收支计划分别下达各县(区)后,县(区)要严格执行基金收支计划,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政策范围支出。
第十四条 市、县(区)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收支计划中确定的应由当地财政承担的基金收支缺口补助资金,拨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保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基金预算确定的省级统筹调剂金上解额,足额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市应上解的调剂金,通过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五条 基金收支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调整方案。计划调整由各县(区)社保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后,于当年9月15日前报送市社保局;市社保局提出全市收支计划调整方案,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需要对全市基金预算作调整的,市社保局提出专题报告,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社保局。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市、县(区)社保局应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县(区)社保局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经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审核并报县(区)政府批准。县(区)社保局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将批准后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报市社保局。
第十七条 市社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基金决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基金决算按要求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市、县(区)社保局应按季度将基金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财政局、人社局及上级社保局。市、县(区)在收支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省社保局报告。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局、人社局应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检查,确保预算有效执行和基金安全完整;应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市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市、县(区)社保局应不断健全和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中、省、市有关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应加强基础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质量影响预算科学性和基金正常运转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社保局应加强对县(区)社保局的指导和检查,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收支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强化对各地收支计划执行的监控。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社保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对各县(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地方财政补贴到位等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核批。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并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且基本养老金支出未超计划的,按照养老保险费收入的1‰给予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相关单位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解决。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超过计划的部分再按照1%给予养老保险经办管理的相关单位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县(区)违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增加的基金支出和减少的基金收入,以及由此而被省扣减的省级调剂补助由责任地政府负责弥补,同时视情况扣减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当期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划或超出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的地区,减收或超支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补足,并于市政府批准基金决算的次月内拨付到位,同时视情况扣减当地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分。
第二十六条 应由县(区)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和负责弥补的基金,在规定期限未到位的,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核准后,射洪县、蓬溪县、大英县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报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提请财政厅按规定将扣收资金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船山区、安居区及市直园区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下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扣减通知,并抄送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将扣收的资金全额划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和收支计划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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