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洋县政府2018-04-10 17:24:12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洋县2018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洋政办发〔2018〕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洋县2018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1日
洋县2018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认真落实《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和《洋县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切实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加快推进全县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有效破解移民搬迁安置和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困难局面,现制定洋县2018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2016年和2017年未按方案完成任务的镇(办)继续组织完成。
2、2018年度全县计划完成2111.3亩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
二、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腾退对象
本方案所指拆旧腾退的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列入《洋县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拆旧区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地块,和虽未列入规划但已经闲置的非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土地利用数据库中为村庄、工矿用地的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具体对象包括:
1、已经按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划拨手续,并签订了地基拆旧复垦交组协议,但至今未实施拆除的村民旧房及闲置宅基地,包括未彻底拆除的遗留建筑物和构筑物。
2、已经享受过移民搬迁、进城落户、保障性住房、灾后重建、以工代赈、扶贫移民、土坯房改造等政策,该拆未拆的原村民旧房及旧宅基地。
3、因户口迁移、农村家庭人口自然减少、五保户死亡或重新安置等原因导致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
4、各类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已经闲置的村组仓库、乡镇企业、公益事业、集体圈舍用地等。
5、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临时建筑物和烤烟楼等生产设施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6、已经因各种原因导致房屋及建筑物倒塌、拆除或基本灭失,但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仍然是农村居民点的地块。
三、组织实施的方法步骤、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2018年2月底前)。由各镇(办)依据《洋县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确定的拆旧区范围,逐地块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摸底,查清各拆旧区内的闲置建筑物的数量、面积、类型、难易程度,依据县上下达的2018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增减挂钩工作计划。
2、制定上报方案(2018年3月底前)。各镇(办)依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上报本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提出具体落实拆旧地块的位置、面积,统计拆除建筑物的数量、类型、等级以及需要补偿的费用额度。
3、审核方案、按完成任务的每亩1万元核算工作经费、下达批复(2018年3月底前)。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办)上报的本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核算工作经费,下达实施批复文件。
4、组织实施(2018年4月-9月)。由各镇(办)依据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和实施批复文件,组织力量落实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拆除和补偿兑付工作。
5、验收报备(2018年10月-11月)。对已经完成拆旧腾退任务的项目区由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农业、监察、审计、移民脱贫办等单位开展技术验收,对符合拆旧腾退标准的地块进行技术、信息报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内容,将原建设用地变更为农用地。
6、督办整改、补偿奖励、资金兑付(2018年12月)。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对未按期按方案完成任务的镇(办)提出整改督办意见,督促限期完成增减挂钩工作任务。对未按方案落实工作任务的镇(办)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
各镇(办)上报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后,由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付预算金额的30%。完成拆旧任务并经检查认定后,可再付预算金额的40%。验收合格后,由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额兑付剩余资金。
四、房屋拆除补偿相关管理政策规定
1、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往年度批准移址新建,原旧房已填订了《拆除复垦交组协议》的,原旧房无条件拆除,原宅基地复垦交组,不再进行拆除补偿。
2、已经享受过移民搬迁、进城落户、保障性住房、灾后重建、以工代赈、扶贫移民、土坯房改造等优惠政策的原旧房,分别按照各个移民安置项目的具体政策规定落实旧房拆除,不再进行拆除补偿。
3、对已经批准、没有划拨新建的户,一律先将旧房拆除地基复垦交组后,方可划拨建设。旧房拆除、旧宅基地管理按村民建房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不再进行拆除补偿。
4、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对旧房改造的由户主申请,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限额标准进行批准、划拨。超出批准面积的部分,自行复垦交组。对应拆除交组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得进行拆除补偿。
5、对已经闲置的旧仓库(旧保管室)、旧村委会等集体公益事业房屋、旧猪牛圈舍、旧村组企业房屋、临时建筑物(如临时搭建的工棚)、旧农业设施用房(如烤烟房),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进行拆除复耕,拆除后不予经济补偿。因户口迁移、农村家庭人口自然减少、五保户死亡或重新安置等原因导致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拆除后一律不进行拆除补偿。已经因各种原因导致房屋及建筑物倒塌、拆除或基本灭失,但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仍然是农村居民点的地块拆除后一律不进行拆除补偿。
6、各镇(办)按政策组织对农村闲置旧房进行拆除后,由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未达到拆旧腾退标准的责令继续开展整改完善工作,并列入阶段考核内容,进行督办考核。
7、对已经划入拆旧区,但不属于拆旧对象的个别村民住宅房屋,为了落实连片土地整治的需要确定进行拆迁的,经审核报批后,可以按下列标准进行拆迁补偿:
(1)一类补偿标准:350元/㎡。主要是砖墙,一般木架柱、檩条,小青瓦屋面或机瓦屋面,普通水泥墙面;原土夯实地面,外墙面不抹灰,不刷涂料,内墙面普通粉刷,单玻木门窗,普通电照。(檐高3米以上)
(2)二类补偿标准:300元/㎡。主要是土墙或土坯墙,一般木架柱、檩条,小青瓦屋面或机瓦屋面,普通水泥墙面;原土夯实地面,外墙面不抹灰,不刷涂料,内墙面普通粉刷,单玻木门窗,普通电照。(檐高3米以上)
(3)三类补偿标准:280元/㎡。主要是附属房(包括简易房、简易棚、门楼、厕所、圈舍、厨房等),土墙,一般木架柱、檩条,石棉瓦屋面;有门、有窗、有盖、有普通电照。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了洋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全县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各镇(办)也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人,镇(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办)国土所技术全程协助,具体开展本辖区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2、强化组织动员。各镇(办)要充分认识开展增减挂钩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宣传动员、摸底调查工作落实到村、到组、到户,明确拆旧项目区的位置、面积、权利人、拆旧难易程度等基本情况,增强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自觉性,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增减挂钩工作任务。
3、加强报批审核。严格落实建设用地“以拆定补、以补定占”制度,无论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公益类建设用地征收报批,还是移民搬迁、村镇集体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或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审批,都要逐项目地块按照规划进行分类审查,按项目制定增减挂钩工作方案,落实拆旧腾退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和面积。拆旧地块与新建占用地块对应挂钩,增减挂钩工作方案形成后由用地项目人联系拆旧地块所在镇(办)进行审查,对已落实拆旧措施的加注审查意见,对未落实拆旧措施的由镇(办)做出拆旧承诺,并报县增减挂钩办公室备案,作为下达各镇(办)增减挂钩工作任务的依据。涉及跨镇(办)异地拆旧补充耕地的,镇(办)不
得阻止增减挂钩工作方案审查,不得拒不落实任务。
经营性、公益类建设用地征收,移民搬迁、村镇集体建设农用地转用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时,未经过县增减挂钩办公室审核签字认可,县国土资源局不得上报省市审批。
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未经基层国土资源所技术审核签字,不得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各镇(办)要落实村民建房占用耕地拆旧腾退补充措施,严格执行先拆后建,不得随意划拨,要逐户建立拆旧腾退台账。要将上年度村民建房拆旧腾退结果于本年度11月初上报县增减挂钩办公室,作为验收和信息报送的依据。
各类建设用地报批时,县政府要对各项目用地的规模和增减挂钩工作方案进行统一审核认定,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安排各镇(办)拆旧腾退工作任务。各镇(办)拆旧腾退工作任务完成比例达不到50%的,一律停止该镇(办)建设用地项目的报批。
4、加强检查验收。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下达任务定期开展检查,每季度将拆旧腾退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各镇(办)拆旧腾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化解有关矛盾纠纷,保障全县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开展。
各镇(办)在完成各项目区拆旧腾退任务后,分项目区向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请验报告,由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技术验收,并做好信息报备工作。
5、保障工作经费。县政府决定从陕南移民搬迁专项贷款中划拨2000万元,以拆旧腾退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从土地收益金中划拨10%的土地收益金用于增减挂钩工作费用。由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镇(办)完成的阶段性任务情况按比例兑付工作经费。对按期完成拆旧腾退任务的每亩拨付工作经费1万元。对超额完成任务的,超过完成下达任务的面积按每亩1万元予以奖励补贴。
6、严格考核问责。各镇(办)是本辖区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的增减挂钩工作。县政府将增减挂钩工作纳入各镇(办)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分值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5分。年终考核时,将按照未进行摸底调查的扣0.5分;未制订上报年度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方案的扣0.5分;未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扣3分(具体按完成任务的比例核算扣减分值);未上报增减挂钩工作信息的扣0.5分;未按期完成验收的扣0.5分的标准进行考核。对拒不落实县政府安排增减挂钩工作任务,拒不开展本辖区增减挂钩工作的镇(办),要通报批评并约谈镇(办)主要负责人,并追究镇(办)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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