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铅山县人民政府2018-03-12 17:12:16
铅山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江西省农业厅《2016年全省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铅山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铅山县2017年4月底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范围,按照拆除、治理与转产转业并举的办法,对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实施专项整治,重点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到的30家未配套建设治污设施的生猪养殖场,严格制止新建畜禽养殖场随意建设行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态势,确保全县畜禽养殖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联合整治的原则。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中心)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实到村、到户,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力配合,整体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2.坚持以人为本、分类处理、适当奖补的原则。整治工作要尽量避免对养殖户的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按不同区域要求分类整治,实施适当奖补,各畜禽养殖场具体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各项整治任务,确保成效。
3.坚持引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原则。加大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扶持发展其他产业;鼓励可养区内养殖场开展生态养殖或集约养殖,进行集中治污;对抗拒、阻挠整治者,依法强制执行、严肃查处。
二、总体目标
(一)2017年5月31日前。4月30日前完成“三区”划定地理标注图工作;5月31日前完成全县整治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的现状逐场核查工作,分门别类,建立台账。
(二)2017年12月31日前。10月31日前完成全县整治范围内的所有养殖场的专项整治任务,做到确需关闭的关闭,确需拆除的拆除,建设完善配套治污设施,达到雨污分离、干清粪、粪污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无粪污直排口的基本要求。11月1日到12月31日查漏补缺、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
(三)通过这次全县的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推动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重点解决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我县30家生猪养殖场未建配套设施的问题。
三、整治范围和要求
(一)整治范围
县内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具体整治范围如下。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栏1000羽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二)整治要求
1.禁养区域:
由县环保局报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中心)依法强制关闭或拆除。
2.限养区域和可养区域:
(1)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采用干清粪或发酵床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养殖,建设雨污分离、沼气池、沉淀池、阳光堆粪棚等污染防治设施。
(2)区内规模畜禽养殖场环保设施经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养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或无法治理的,由县环保局报县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乡镇(中心)依法强制关闭或拆除。
(3)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可养区内新建养殖场,必须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200只以上,肉用家禽存笼3000羽以上,蛋用家禽存笼1000羽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7年12月底结束,分前期准备、集中整治和考核验收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5月底前)
1.调查摸底。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经各乡镇(中心)负责人签字,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农业局备案。对瞒报、漏报的养殖场今后涉及整治拆迁时不列入奖补范围。
2.宣传发动。通过进村入户、利用广播喇叭和发放明白纸、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综合整治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坚持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着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1日—10月31日)
1.开展规模养殖场集中整治工作。禁养区内养殖场要在2017年8月底前必须完成搬迁或拆除。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一律不出具检疫证明。
限养区内不再新(扩)建养殖场,限养区和可养区所有规模养殖场在10月31日前完成治污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100%,达标排放率达到100%,并通过县环保局组织的验收组验收,逾期仍未完成整治的,予以拆除或者关闭。2017年11月1日开始,县农业局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对限养区、可养区未整改到位的养殖场,一律不出具检疫证明。
2017年6月底前,全县限养区和可养区范围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突出重点整治。中央环保督察组督查的30家未建配套设施的生猪养殖场于8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对全县新(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坚持先经过环保局环评后方可开工建设,并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对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和非法占用农田、毁林圈地建设的养殖场,由县环保、国土资源、林业、规划等部门依法查处。县农业局在审批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从严审查防疫条件,对未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和养殖档案的,不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推广、优化治理技术。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依据《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标准,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贮存处理设施和场所。鼓励中小型养殖场、实行农牧一体化生产,并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符的沼气池,提高畜禽排泄物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水平。鼓励较大规模的养殖场建设大型沼气、污水处理工程和有机肥生产设施,全面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平。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日到12月31日)
1.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中心)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2.验收工作结束后,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内养殖场,涉及需强制拆除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养殖场设施现场登记,并给予奖励或补偿。
五、职责分工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中心)是养殖业污染整治责任主体,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乡镇(中心)
1.乡镇(中心)对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报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负责对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下发拆除或者关闭通知书,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拆除或者关闭。
4.建立养殖业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和联动机制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加强巡查,防止养殖回潮和反弹,严把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准入关。
(二)县林业局
1.积极配合乡镇(中心)拆除或者关闭禁养区范围内及违法占用林地建设的养殖场。
2.指导乡镇(中心)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建设使用林地的监管,负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批。加大对林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处罚打击力度。
(三)县农业局
1.负责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协同县直相关部门一并配合乡镇(中心)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
2.负责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动物防疫条件,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规范畜禽养殖行为。
3.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和进行畜禽养殖备案登记。
(四)县环保局
1.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专项整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养殖场环保设施配备情况进行监管和组织验收。
2.负责对整治对象的排污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报请县政府批准,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关闭。
4.负责畜禽养殖业项目环保审批和“三同时”工作到位的监管。加大对未经环评就开工建设的畜禽养殖场的处罚打击力度。
5.负责调查和处理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诉案件。
(五)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配合乡镇(中心)关闭或拆除禁养区范围内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2.指导各乡镇(中心)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的监管,负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用地的审核、备案,加大对土地未批先建的畜禽养殖场处罚打击力度。
(六)县规划局
1.指导各乡镇(中心)做好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负责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构)筑物的审批。
2.配合各乡镇(中心)关闭或拆除禁养区范围内和未经批准违法建设的畜禽养殖场。
(七)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资金,并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奖惩以及重大综合执法行动的组织安排,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中心)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2.详细排查摸底。各乡镇(中心)对所辖区域进一步排查摸底,做到对本辖区内所有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清楚。要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明确整治对象,制定工作方案,在2017年5月底前,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及将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名单上报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中心)要做到应报尽报,若在整治过程中有举报新增需要整治的畜禽养殖场,将严厉追责。
3.大力宣传动员。广泛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宣传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扩大整治的影响,增强广大养殖户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乡镇(中心)对列入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要尽早送达关闭拆除意见书,对可不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要下发建设环保治污设施等技术整治意见。
4.突出依法整治。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履行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对拒不落实污染整治措施的养殖场,乡镇(中心)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的前期工作。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落实依法强制措施。
5.落实整治资金。县财政局设立专户,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养殖场关闭拆除的相关补偿费用及整治工作经费。
6.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整治结束后,有关单位及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县政府与各乡镇(中心)签订责任状,乡镇(中心)要与村(居)签订责任状。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督责任,建立巡查检查机制,确保辖区内养殖场规范养殖,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严禁未批先建,要坚持阶段性和长期性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把巩固治理成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防止养殖污染反弹,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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