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2017-04-11 09:04:25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郑州、美丽郑州建设,根据 《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 (豫政 〔2015〕86 号)、《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 〔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 “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应关尽关”的总要求,完成2017年依法关闭搬迁目标任务,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加快全市畜牧业转型上档升级。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各县 (市、区)政府统一领导,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养殖场 (小区)关闭搬迁工作。
(二)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解决好养殖场 (小区)关闭搬迁所需的补偿资金。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
对禁养区的养殖场 (小区)的建筑物,根据养殖场 (小区) 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不作强制拆除。自愿拆除的按建筑补偿标准补偿,只清除畜禽的,按畜禽补偿标准补偿。
(四)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
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 (小区)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 (小区)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停工作,确保关停工作的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各县 (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同时根据各县 (市、区)关闭进度及资金需求量及时协调落实财政补偿资金。
四、实施范围
禁养区内应当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规模标准为: 依据 《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 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 〔2016〕99号)文件精神,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五、补助政策
经初步概算,全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小区)关闭或搬迁共需财政资金19亿元,分别由市、县 (市、区)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
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经评估后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所在县 (市、区)制定。
畜禽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不同建筑类型补偿;存栏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1.畜禽建筑物对不同结构的畜禽养殖建筑物,依据评估价,按不高于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2.存栏畜禽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 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禁养区养殖场 (小区)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郑州市禁养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环保、财政、国土、发改、住建、城管、水利、公安、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主要负责禁养区关闭搬迁的日常工作。各县 (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将作为市政府对各县 (市、区) 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各县 (市、区)政府要承担牵头抓总的职责,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压实各养殖场 (小区)的主体责任,确保关闭搬迁工作扎实顺利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全市通报,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政策扶持、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 (市)区要按市政府要求,对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小区)的关闭搬迁提供财政资金保障。实施关闭搬迁过程中, 养殖场 (小区)要求及时清栏出场,严禁关闭搬迁场 (小区)突击补栏、突击建设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要配合关闭搬迁工作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发现养殖场 (小区)有偷排、漏排或擅自关停污染治理设施,责令限期整改,由环保部门按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各县 (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闭搬迁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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