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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政府印发《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水禽场拆除补助70元/㎡!

来源:乐清市政府2017-08-22 15:39:10

为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乐清市政府印发《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拆除禁养和限养区的养殖场水禽场拆除补助70元/㎡,水禽场改造30元/㎡,其他畜禽养殖场砖混结构(瓦/砖)最高不超过250元/㎡。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推动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化水禽场污染整治及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堵疏结合,转产转业与综合治理并举,深入推进水禽场污染综合整治及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其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保护、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二、整治对象

全市所有河道内养殖存栏500羽以上的水禽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其他畜禽类规模养殖场。

三、工作目标

(一)水禽场的整治

1.水禽场的拆除。主干河道两侧50米、主干支流两侧20米、居民区200米、交通主干道两侧视线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所有水禽场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重点流域(蒲岐断面、公利闸断面、七里港断面)范围内的水禽场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

2.水禽场的改造提升。其他区域的水禽场,改造成离河道两侧10米以上岸上养殖的,列为暂时保留,并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改造提升工作。重点流域(蒲岐断面、公利闸断面、七里港断面)范围内的水禽场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提升工作。

(二)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

禁养区范围内未完成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和限养区范围内对周边环境、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场,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7年3月31日前)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调查核实辖区内的整治对象情况,确定整治对象名单,逐户发放限期整治通知书。摸底调查过程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及相关社会团体人员进行监督。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4月1日-9月31日)

1.确定为拆除的水禽场,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牵头予以拆除。拆除前,由乡镇(街道)联合市农业局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现场审核确定水禽场的拆除面积,现场填写《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拆除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1),并拍摄拆除前影像资料;

2.确定为改造提升的水禽场,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市农业局制定改造提升方案,并拍摄改造提升前影像资料。项目建设完成后,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组织验收,填写《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改造提升项目验收表》(详见附件2),并拍摄改造提升后影像资料。

3.初定为拆除的其他畜禽养殖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讨论决定。(1)重点流域(蒲岐断面、公利闸断面、七里港断面)范围内需拆除的畜禽养殖场,于4月底前由相关乡镇(街道)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报告(逾期不受理),并拍摄拆除前影像资料;重点流域范围外需拆除的畜禽养殖场,于6月底前由相关乡镇(街道)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报告(逾期不受理),并拍摄拆除前影像资料。(2)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同意拆除的,由属地乡镇(街道)会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及“两代表一委员”现场测量、评估,并填写《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一事一议”项目现场验收表》(详见附件3)。(3)重点流域范围内,相关乡镇(街道)要于5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并拍摄拆除后影像资料;重点流域范围以外,相关乡镇(街道)要于9月底前完成拆除工作,并拍摄拆除后影像资料。

4.属地乡镇(街道)、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扶植有潜力的业主在养殖区内建设生态旱养水禽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5月1日-9月31日)

拆除的水禽场由乡镇(街道)和市农业局分批同步组织进行审核验收。改造提升的水禽场达到生态消纳利用要求后,由养殖主体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投资额评估、审核等,并分批下达补助资金。改造提升不到位未能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乡镇(街道)牵头予以拆除。

五、补助政策

乐清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水禽场拆除补助。按照栏舍(含管理用房)面积7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切块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拆除栏舍的结构、面积、拆除时间及建筑垃圾清理等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方案。补助资金含存栏畜禽处置损失、舍内设备损失和建筑垃圾清理费用,经公示后发放,不得截留及移作他用。

(二)水禽场改造提升补助。水禽场改造提升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栏舍面积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含栏舍改造、运动场、水池、厌氧沉淀池和生态消纳地建设费用;铺设网床的,按照网床面积另外给予30元/㎡补助。

(三)其他畜禽养殖场补助。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按照栏舍(含管理用房)面积进行补偿,简易结构(篷布/竹木)最高不超过50元/㎡、砖木结构(石棉瓦/砖)最高不超过150元/㎡,砖混结构(瓦/砖)最高不超过250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是维护生态安全和保障水环境质量的客观要求,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上,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强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作为专项整治的实施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主要领导要敢于负责、勇于担当,亲历亲为、善作善成,及时安排部署,有效破解疑难问题,落实领导包片、干部连户的“一对一”工作机制,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市农业局承担日常统计汇总工作,负责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推广标准化水禽生态网床圈养技术。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环境监测工作。市水利局配合抓好整治工作,做好水面漂浮病死水禽的清理打捞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水禽场未批先建,指导乡镇(街道)拆除违章养殖场,协调解决标准化生态养禽场用地。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整治扶持资金。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妨碍公务等行为案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营造强大声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生态养殖典型、政策导向以及养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工作进展情况,营造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舆论氛围,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市级新闻单位要设立专栏,专题宣传报道整治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巡查,重点监管拆除后原址重建或者未经审批的新建养殖场。对已治理的养殖场,一查有无偷排漏排隐患;二查有无新养、复养、偷养行为;三查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四查防控责任是否落实。

七、档案管理

水禽场污染专项整治通过验收后,各乡镇(街道)可以分批将验收结果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污染专项整治档案一式两份,市农业局、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1.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拆除项目验收表

2.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改造提升项目验收表

3.乐清市深化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一事一议”项目现场验收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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