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17-10-19 11:22:30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齐齐哈尔市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关部署,根据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源头减量、过程再减量、末端有机肥还田”为总体要求,以“三类企业”为重点,以“三项标准”为遵循,通过“三条途径”和“三个阶段”总体推进,利用两年时间(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使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问题得到彻底根治,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类企业”:A类企业是指已建成运营未获得各级财政补贴的规模养殖场;B类企业是指已建成运营并获得各级财政补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C类企业是指在建和拟新建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三项标准”:一是养殖环节达到设施齐全、正常运行、达标排放;二是综合利用环节达到变废为宝、因地制肥、稳产提质;三是还田环节达到路径通畅、措施得当、农牧结合。
“三条途径”:一是源头减量,在养殖环节通过粪尿堆肥降解,粪污总量减少30%以上;二是过程再减量,在综合利用环节通过浓缩养分降低含水量加工有机肥,再减量40%以上;三是有机肥料100%还田。
“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7年9月到2017年末;第二阶段从2018年1月到2018年末;第三阶段从2019年1月到2019年9月。
二、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划内所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具体为:生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畜禽养殖场(由县市区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农村畜禽散养密集区群众投诉强烈的畜禽养殖专业户。
三、整治目标
坚持全域覆盖分类指导、重点问题限期解决、持续发力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两年时间的专项整治,到2019年9月,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分别达到95%和75%,其中大型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在全省率先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制度,为构建我市畜禽粪污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种养有机循环奠定坚实基础。
四、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2017年9月-2017年12月末),工作重点是对养殖环节进行源头减量,实现粪污生态化达标处理。一是建设和完善防雨、防渗、防溢流的固体粪污堆肥设施,使鲜粪通过自然发酵或微生物降解,降低粪污总量;二是建设和完善具备防渗性能的液体粪污氧化池,通过自然氧化或微生物处理,达到还田和排放标准;三是鼓励条件适合的养殖场使用微生物菌床模式,配套自循环设施,做到养殖环节粪污零排放;四是加快推进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散养密集区群众投诉强烈的养殖专业户依法处理。
A类企业要在今年12月末前建成防雨、防渗、防溢流的固体粪污堆肥设施,建成具备防渗性能的液体粪污氧化池,达到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贮存能力,掌握固液态堆肥技术。B类企业要在今年11月末前,完善和提高粪污处理能力和水平,设施配套率要达到100%,且持续完好运行,粪尿全部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污水达标排放。C类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依法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产后按照B类企业管理。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依法关闭和搬迁、散养密集区群众投诉强烈的养殖专业户,要在今年12月末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第一阶段专项整治,全市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5%和55%。养殖环节达到基础设施齐全、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标准。
第二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末),工作重点是治理过程中再减量,实现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种养结合、有机肥加工、第三方合同治理等方式,实现治理过程中再减量,肥料市场化还田。市场化还田不能消纳全部粪肥的,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低产田改造、林地草原补肥等措施,推进固液肥料全量还田。
A、B类企业要在2018年12月末前,达到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粪污处理和排放标准;以县级为单位的粪肥还田通道顺畅;市场化有机肥生产和销售体系初步完善。
通过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全市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和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70%,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污100%肥料化还田。综合利用环节达到变废为宝、因地制肥、稳产提质的效果;还田环节形成路径通畅、措施得当、农牧结合的局面。
第三阶段(2019年1月-2019年9月),工作重点是巩固整治成果,实现肥料化有机循环。一是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处理能力和水平,保障治理设施持续正常运行;二是深化种养融合,形成互利共赢的大农业格局;三是不断学习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持续减轻环保压力。
到2019年9月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全市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和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5%和75%,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
五、推进措施
(一)全面排查整治对象基本情况。全面摸清养殖场名称、地址、主要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养殖类型和饲养规模、粪污收集存储处理情况及利用方向,解决底数不清、数字不准、情况掌握不到位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7年9月25日前,全面完成摸底调查,列出问题清单,确定整改名单,提出整改意见,上报市畜牧兽医局。
(二)督促指导整治对象自查整改。根据整治对象实际情况,督促进行自查整改,分类别、分途径、分阶段实施粪污处理,配套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其中,散养密集区内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积极探索粪污有效利用途径。鼓励对粪污进行能源化处理和深度肥料化应用,实现畜禽粪污排放减量和有益菌肥还田。其中,粪便采取堆肥发酵后,用作饲料、燃料、卧床垫料及生产基质、有机肥等方式处理;尿液采取储存农用、厌氧好氧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生产液态有机肥等方式处理。
(四)合力推动畜禽粪污达标还田。理顺粪肥还田通道,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确保粪肥还田通道畅通。一是养殖场直接将达标粪肥出售或赠与有需求的农户,直接还田;二是支持鼓励专业有机肥生产企业就近建厂,深度处理养殖场达标粪肥,加工成商品有机肥,市场化销售还田;三是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给予不低于30%的运费补贴,组织调运养殖场积压的达标粪肥,按照土地消纳量有计划地运输到田间地头,改良耕地、草原和林地。同时,国家和省级畜禽粪污治理专项补贴,要向商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环节倾斜,重点培育畜禽粪污商品化、市场化治理模式。
(五)科学安排关闭搬迁规划工作。组织实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及城镇居民区散养户关闭和搬迁工作。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依法拆除清理。其中,合法合规、手续完整的养殖场,要分构造和新旧程度进行合理补偿;违法违规、私搭滥建的依法实施关闭;对散养密集区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户依法处理。
(六)严厉打击偷排滥放违法行为。对未经达标处理的粪污不能以任何方式运(排)出养殖场;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流失、遗撒或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私设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的,责令限期拆除,并依法处罚。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总指挥由市政府副市长王永石、黄宇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继君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畜牧局局长齐晓彤和市环保局局长蒋百军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同时,建立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为王永石、黄宇、杨继君,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总体安排,组建相应领导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整治行动负总责,全面承担本行政区的畜禽粪污整治工作。市县联动,畜牧部门作为总牵头部门,负责整治行动的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及材料报表的统计汇总;环保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环评责任制度落实,以及违规养殖企业的依法惩处和关闭搬迁工作的指导;农业部门负责粪肥还田的协调组织和有机肥生产全过程监管;水务部门按“河长制”要求,负责协调处理畜牧养殖与江河保护相关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林地和林下作物参与粪肥消纳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粪污整治工作。
(三)突出过程管控。建立台账和验收制度,各县(市)区政府未按时间达到整治验收标准、不符合转段要求的不予进行转段。在每个阶段结束前,要组织开展自查、整改和验收工作,并将相关材料于阶段工作结束前一周内报送至市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对整治对象达不到整治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关停禁养。
(四)加大扶持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规模化畜禽粪污整县推进、区域环境治理工程、沼气工程和粪污收集处理工程等补助资金项目,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治理任务全面完成。
(五)严厉考核问责。市政府将对整治行动全程开展绩效考核,对治理实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对治理工作进展迟缓、规模养殖场存在偷排滥放行为的,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健全治理机制、配齐监管队伍,完善考核制度等切实有效措施,在新建审批、全程监管、粪污再利用等方面出台系列规章制度和扶持政策,建立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综合化利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七)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畜禽粪污防治技术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增强畜禽养殖业主的法制意识和污染防治意识,积极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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