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登封市人民政府2017-10-23 15:02:41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登封、美丽登封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16〕37号)等精神,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稳步推进、应关尽关”的总要求,结合省、郑州市生态建设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任务。通过关闭搬迁工作有序推进,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宣传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采取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采取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区、办)为实施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依法依规、限时完成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排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三)突出禁养、尊重实际的原则。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建筑物,有土地、建设手续的,根据养殖场业主的实际意愿,只要不再饲养畜禽,建筑物可不作强制拆除;无土地、建设等手续,私搭乱建或违章建筑的必须强制拆除。
(四)深入发动、平稳推进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顺利推进。
三、关闭搬迁范围
依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6〕62号),2016年11月7日,我市重新调整了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1号)规定,要对禁养区内猪、牛、禽养殖场(户)实施关闭搬迁,据统计,我市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共计234家(场14家、户220家)。
四、补助政策
依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豫牧〔2017〕18号)和郑政文〔2016〕21号文件精神,禁养区内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后给予经济补偿,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偿。所需补助资金依据第三方评估价,按总评估价百分比进行补偿,补助资金由郑州市、登封市财政按1:2的比例配套落实。为了评估的公正透明,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公司由市政府进行公开招标。
1.对在年度计划内完成关闭搬迁任务的畜禽养殖场,按第三方评估情况,对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清理的畜禽,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在2017年8月底前自愿关闭搬迁的,对有手续(土地、环评、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备案)的畜禽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100%予以补偿,无手续的酌情给予补偿;2017年8月底前完不成关闭搬迁的酌情扣减补偿资金。对有抵触情绪,不愿关闭搬迁拖延关闭时限的,依法强制关闭搬迁不予补偿。擅自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3.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及时清理出售商品畜禽;对现存的种畜禽经市场评估后,以商品畜禽价格淘汰的,补助种畜禽与商品畜禽之间的差价。
4.畜禽养殖场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附属设施以实地查看、清点为准,畜禽补偿以实际清理数量为准。
五、工作目标
各乡镇(区、办)必须在2017年10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标准为清理畜禽,停止生产,拆除违章建筑物和养殖设施。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8日—4月20日)。组织全市禁养区关闭搬迁动员会。各乡镇(区、办)要召开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统一部署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基本情况统计,列出每个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时间节点;对养殖场(户)建筑、设施和畜禽存栏情况要逐户调查,逐项核实。需要给予补偿的,评估机构随行评估。
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乡镇(区、办)
(二)深入宣传阶段(4月21日—4月30日)。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有关环保、畜牧法律法规,为辖区畜禽禁养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各乡镇(区、办)要派出工作组,逐场入户,对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下达关闭或搬迁通知书,面对面宣传关闭搬迁政策,引导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工作,自愿关闭搬迁。
牵头单位:各乡镇(区、办)
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环保局
(三)全面关停阶段(5月1日—10月31日)。自2017年5月1日起,各乡镇(区、办)全面启动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市畜牧、环保、国土、住建、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配合,按照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只出不进、只拆不建”原则,督促养殖场(户)限期出售畜禽,停止生产。对禁养区内不自行关闭的养殖场(户)由所在地乡镇(区、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关闭。对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14家畜禽养殖场(见附件2),8月底前全部关闭搬迁完毕。其余220家养殖场(户)(见附件3),在10月底前全面完成关闭搬迁任务。
牵头单位:各乡镇(区、办)
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电业公司、信访局
(四)组织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各乡镇(区、办)完成关闭搬迁任务后,认真自查总结,形成自查材料,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辖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情况进行公示。市督查考核办和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乡镇(区、办)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作实效。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畜禽养殖场(户)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措施,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反弹”和“复养”现象。
牵头单位:市畜牧中心
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办、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乡镇(区、办)
(五)落实政策补助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和评估情况,确定已关闭搬迁的养殖场补助资金,经乡镇(区、办)确认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养殖场。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畜牧中心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乡镇(区、办)
七、具体职责分工
1.落实关闭搬迁主体责任,负责养殖场(户)的组织发动、思想疏导工作,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推进;配合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妥善处理评估中的实际问题;依据评估结果,督促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搬迁协议,按时拆除禁养区的养殖场(户)相关设施设备;及时上报工作进度,搞好后续巡查工作,防止反弹、复养等问题发生。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2.负责全市关闭搬迁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各乡镇(区、办)及评估机构对符合补助政策的养殖场(户)进行资产评估;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补偿资金、评估费用等相关费用;对依法应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畜禽养殖备案登记证,停止发放牲畜耳标、养殖档案、疫苗等。对超过关闭搬迁时限的养殖场(户)未检疫动物外调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畜牧中心
3.全面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环境监管,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取证,对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未按期关闭搬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符合移交条件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负责对依法应关闭搬迁的养殖场(户)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5.负责落实补助资金、评估费用等工作经费,参与对符合补助政策的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检查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
6.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土地、规划、建设手续和擅自乱搭乱建的给予逐一认定,并加大相关领域执法力度,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等违章建筑,依据相关法律限期拆除。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
7.做好跟踪问责工作。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8.负责养殖场(户)的信访稳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9.负责查处关闭搬迁过程中移交案件和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保障执法监督安全开展。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配合各乡镇(区、办)负责对拒不执行关闭搬迁决定的养殖场(户)依法采取停电、断水措施。
责任单位:市电业公司、水务局
11.负责督导工作。
责任单位:市督查考核办
12.配合各乡镇(区、办)做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体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文广新局等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区、办)、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关闭搬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各乡镇(区、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登封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乡镇(区、办)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区、办)和相关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进一步理清底数。由各乡镇(区、办)牵头,市畜牧、国土、规划、住建部门配合,在原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和职责分工要求,开展全面的拉网式排查,彻底查清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的分布、存在、证照情况,建立台账,整理造册,绘制出本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分布图。逐场(户)列出关闭搬迁时间节点,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依法关闭搬迁提供基础和保障。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区、办)及相关部门要将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职责,明确任务,明确分包人员。各村组干部也要分片包干,分包到户到人,实行四级联动,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网格分包优势,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抓好抓实。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污染环境行为,达不到“零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零容忍,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六)严格责任追究。建立督查考核督办机制,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严肃问责,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搬迁任务的乡镇,未完成一家场(户)处罚10万元,由市财政负责划拨。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瞒报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部门责任、属地责任和养殖场业主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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