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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来源:黄梅县人民政府2018-03-08 11:40:00

黄梅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黄冈市畜牧业绿色发展暨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雷霆行动”升级版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底以前,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通过1年的努力,全面治理非禁养区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污染,实现减量排放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治理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2016年底前已建成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年存笼5000只以上、肉禽年出笼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以及奶牛场等环保设施不健全、粪污处置不达标、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制度档案不完善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三、整治原则

(一)统一领导、整体联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整体联动,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谁污染、谁治理。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治理措施,保证治理投入。

(三)因地制宜、资源利用。针对畜禽养殖场实际情况,实行一场一策,科学制定治理方案,实现农牧结合、种养对接、资源利用、环境友好。

(四)多元投入、以奖代补。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资金以养殖业主和市场投入为主,县财政将多方筹措资金,对按时治理达标的规模养殖场实行“以奖代补”。

四、治理措施

(一)科学制订规划。一是出具“三区”规划图。依据《黄梅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依法依规对全县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再界定,防止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科学出具“三区”规划图,明确禁养区红线。二是科学制订畜牧产业绿色发展规划。加快畜牧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步伐,以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致富为动力,大力发展绿色畜牧产业。以招商引资的政策和举措,规划新建一批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畜禽养殖及加工龙头企业,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纳入规划之中。

(二)加大整治力度。一是严格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一律实行关闭、转产或搬迁,拆除畜禽养殖设施,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尤其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龙感湖湿地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等重点区域要进行重点管控。二是严格控制限养区内畜禽养殖数量。禁止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限养区内畜禽存栏量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三是全面落实养殖业主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限养区和适养区内,以“一场一策”方式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以台账管理模式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

(三)限期规范整改。一是完善粪污治理设施。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因设施设备不配套、不完善而存在环境污染的,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督促养殖业主对畜禽养殖设施、设备、工艺进行升级改造。采取干清粪工艺,规范建设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设施,完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实行粪污厌氧发酵制取沼气、生产加工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措施。二是大力推行种养结合的资源化利用新模式。积极推广“畜—沼—林(果、菜、渔)”等农牧结合、种养对接模式,督促具有土地消纳条件的养殖场,落实畜禽排泄物消纳场所,实现养殖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对不具备土地消纳条件的养殖场,按标准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准入制度。一是严明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准入关口。各乡镇要严把选址关,凡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网上备案和分级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否则,畜牧兽医部门不得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建立依法监管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和完善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成立由县环保局牵头的黄梅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治理综合执法办公室。

(五)明确奖惩措施。县政府安排1200万元资金,其中:争取省级畜牧部门资金600万元,整合环保、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项目资金600万元,对验收合格的规模养殖场,根据畜禽存栏量进行“以奖代补”,对验收不合格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关停或拆除。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补助标准为:生猪每头补助24元、蛋鸡每只补助3元、肉鸡每只补助1元、肉牛每头补助10元、肉羊每只补助5元、奶牛每头补助40元。鼓励第三方专业企业兴建以畜禽粪污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对资源化利用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和奖励。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1月—5月)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并将建立情况上报至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要以会议、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乡镇要全面摸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基本情况、治污设施、并将汇总情况反馈至畜牧、环保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10月)

1、制定方案。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一场一策”的治理方案和《整改通知书》下发至各养殖场。各养殖场要制定施工方案,报至各乡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2、实施整改。各养殖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制定的整治方案逐项整改落实。各乡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督办,帮助其解决有关问题。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确保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3、申请验收。养殖场完成治理后,要及时向乡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各乡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完成预验收后,及时报请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列入当年计划减排项目、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能源沼气项目等国家扶持项目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率先完成治理目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2月)

2017年11月进行第一次验收,2017年12月进行第二次验收。由县畜牧、环保、财政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验收专班,根据各乡镇验收申请,对各养殖场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养殖场进行“以奖代补”,对验收不合格的养殖场,一律予以关停或拆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费军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畜牧、发改、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县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及督办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审查确定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并予以关停或拆除。环保部门要严格畜禽养殖场(小区)和企业的环评审批,落实环保节能减排制度,监控养殖污染排放,依法查处养殖污染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要科学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核养殖场相关项目申报,杜绝将未实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纳入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公安、工商、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要全力配合此次专项治理行动。

(三)营造舆论氛围。县宣传、广播等部门要开设专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政策、措施和成效,广泛宣传《黄梅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及相关要求,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跟踪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到畜禽养殖场,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高业主主动整改、自觉治理的积极性。

(四)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大跟踪督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通报反馈以及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配合不力、落实不力,造成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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