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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金沙县人民政府2018-03-06 12:13:31

金沙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村(居)、组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挪用。

第四条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三资”办<县农牧局>)、国资办、各乡(镇、街道)负责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县“三资”办(县农牧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集体资金收支管理实行“村财乡代管”,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金沙县“村财乡代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农牧局备案。

第三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费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承包、租赁,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乡(镇、街道)批准并报县农牧局备案。具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施。

(一)资产购置。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购置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按规定程序采购。

(二)资产处置。资产原值3000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决定;原值3000 元以上的须按“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即村(居)党组织提议、“村(居)支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和决议实施结果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程序进行,报乡(镇、街道)批准;资产原值50000元上的在县集体经济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所得要及时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

(三)资产的承包、租赁。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进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结束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村(居)建立合同档案。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清查报告,县乡集体经济组织业务指导部门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村分别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租赁)费数额,承包(租赁)起止日期和期限等。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管理下列事项决策须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

(三)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

(四)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

(五)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

(六)其他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集体经济组织各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

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情况编制财务公开,在公开栏中张贴公布,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并留取影像资料存档。

(二)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对群众关心的财务热点问题和要求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

第二十一条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完整。审计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并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无据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资金的;

(四)擅自举债或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五)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未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违规向农户筹资或分摊费用的;

(八)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九)集体经济组织及工作人员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三资”办(县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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