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区人民政府网2016-03-22 10:19:33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市委办〔20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村级集体“三资”是村社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实现村级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是当前村级经济组织成员最关心、与其利益最密切的经济资源。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快集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基层村务财务事务公开,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村社干群关系;有利于加强民主监督,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城乡和谐稳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努力下,我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已有较好的基础,但还存在着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不够到位、人员队伍不够完善、运行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要求,在2012年底前全面建立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监督体系,通过两年的努力力求实现“组织网络化、产权明晰化、监督多元化、运行阳光化、管理信息化”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新格局。
二、严格坚持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坚持村社对村级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经各村社股东(社员)代表大会同意,镇街“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接受村社委托代理做账、代理审核。
(二)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将集体“三资”的使用、处置、收益和分配等结果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公开,重大财务及经营事项需按程序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加强基层民主监督,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坚持全面监管的原则。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监管的内容要覆盖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及各类合同及项目建设等重点内容。要构筑民主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网络监督等“四位一体”的监督体系,推进基层村务财务事务公开,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四)坚持成员受益的原则。遵循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合宜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确保村级集体“三资”的保值增值,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中得到实惠。
三、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规范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相关镇街和村(社)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村级集体“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和完善“三资”管理制度。一是建立资产台账制度。村级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器材、农业基本建设设施、交通工具、农村道路等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的名称、数量、购建时间、原始价值、计提折旧等类别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记载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二是建立资源登记簿制度。对法律规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对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占(使)用情况等进行逐项记录和动态管理。三是建立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专人负责,统一归档。合同或协议中要明确承包租赁标的、坐落、数量、金额、交款方式、起止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规范资金管理制度。一要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村(社)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各项收支预算,并报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后,编制年终或项目决算。二要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级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的票据,控制自制凭证的使用;报销时要注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入账前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撤村建居社区由监事会审核同意)。三要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结算账户,确实根据管理需要增设银行账户的,需经镇街书面审核方可开设。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每月盘点制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未经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投资有市场风险的金融产品。逐步实行由镇街“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社银行存款,村社零星小额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四要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要设立债权债务备查登记簿,以便及时追讨和偿还。对确实已成呆账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三资”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经股东(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街三资办备案。
(三)规范资产资源交易管理。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交易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交易活动采取管办分离的方式,由村经济合作社报镇街同意后,向区农办提出交易申请,区农办审批确定交易范围和方式,并对标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从交易所得中扣除),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单的形式委托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少量标的评估价低于5万元的资产,可在镇街监督下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招拍。
(四)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管理。凡项目单位工程投资总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由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操作程序要公开、民主决策要透明、合同协议要书面严谨,并要加强各方监督。要建立专门的项目监督小组,人员可从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成员和股东(社员)代表中抽调。重大项目要选择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10%留用地建设项目管理,具体遵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杭政办函〔2009〕2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3号)》、《转发区留用地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留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0〕62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五)规范民主监督制度。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本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及重大事项变更,重大项目投资活动,较大数额的举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征地补偿费及归属于本组织的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重大资产处置,集体资产产权折股向个人配置,都要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便民服务中心触摸屏、华数电视等形式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三资”运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对“三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对每个月的支出票据进行逐笔审核,每年度开展一次民主理财全面清理年度财务。村社可吸纳道德素质好、具备一定财务、工程管理知识的社员(股东)代表作为工程项目的监督员。民主监督的结果要定期进行公布。
四、切实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镇街要成立工作机构,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区农办负责组织全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培训、审计等工作;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现象,落实责任追究;区民政部门负责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范畴,加强程序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村级集体“三资”审计工作业务上进行指导和帮助;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经费,对财会人员培训给予支持;区国土、农业、林水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对村级集体建设用地、山林、水域等自然资源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监督管理。一要加强会计监督。镇街“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把好凭证的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手续不完备的收支凭证要予以退回,督促村社限期整改落实;要严格实行村社库存现金定期盘点制度和财务定期分析制度。二要加强审计监督。按照“一年一轮审”的要求,继续做好村级财务审计工作,重点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收入与支出、合同管理、债权债务、建设项目、征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监督、限期整改。三要加强网络监督。进一步拓展现有农村财务监管网络系统的功能,建立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村级集体“三资”网络数据库建设,将村级资产资源的实物图片、承包租赁合同、招投标文件等原始资料,通过扫描或图片上传的方式录入管理系统,并实现区、镇街、村社三级联网,实时监管村级“三资”情况。有条件的镇街、村社可设置查询终端,便于群众随时查询村级集体“三资”状况。村级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软件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区财政落实。四要严格责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受损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责任。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镇街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要求,一般按1万人以下配1人、1-3万人配2人、3万人以上配3人的标准配足配强农经管理人员,配备2人(含)以上农经管理人员的镇街,应落实1名农经业务主管人员,并享受镇街中层待遇。将镇街会计代理中心更名为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镇街农经业务主管担任,中心代理会计原则上按照每5-7个村1名的标准配备,村社经济业务往来量大的可适当提高配备标准。中心代理会计待遇标准参照社区工作者。“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公经费和人员报酬由同级财政保障。区级有关部门、相关镇街要做好农经干部、中心代理会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报账员等的“三资”管理业务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切实增强“三资”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相关镇街要积极指导各村(社)配强报账员,对业务知识缺乏、年龄偏大、责任心不强的及时进行调整,选拔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会电脑、懂业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上岗。原则上各村社不设专职出纳。
(四)加强检查考核。区委、区政府将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相关镇街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考核及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范围,各相关镇街也要把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列入对村班子成员的考核内容,确保工作分解落实。区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村级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及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各相关镇街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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