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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高陵区政府2018-03-29 11:30:05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高陵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所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西安市高陵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拓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所持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陵区范围内的利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审核通过后,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出质人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获得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实行登记制度。质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为高陵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的登记、鉴证部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六条?贷款对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发放对象为拥有高陵区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企业主)、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用于质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证书”没有权属争议。

(三)有合法的经济来源,现金流较为充足,拥有持续经营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可靠,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法律法规及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获得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已列入贷款行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和行业;

(二)资本市场投资

(三)国家或贷款行规定的其他禁止性用途。

第八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由贷款行根据自身相关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合理自主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的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实际经营需求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期限和其他实际情况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章  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向贷款行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借款人及出质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经营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

(四)股权所属集体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五)出质人对质押物的权属状况、质押状况、同意处置质押物等做出承诺,有多个共有人的,所有共有人均为出质人,质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六)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法律法规及贷款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现金流状况,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

(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三)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经营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借款人提出的贷款金额、期限等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质押物价值评估。

贷款行审查通过后,有意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向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或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价值评估。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特殊性,在办理质押贷款时,高陵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或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基价,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生产经营情况等为依据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贷款质押率。以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贷款期限等为参考依据,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率,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第十六条  贷款担保。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如需要提供担保,可以向高陵区三阳农村产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者贷款行认可的担保公司)申请第三方担保。担保公司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向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用由担保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贷款金额的1.5%。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贷款人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按照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行与借款人、质押人面签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合同中应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第十九条  质押登记。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贷款合同后,借贷双方应到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出具《股权他项权证》,借贷双方应向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质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质押人基本资料;

(三)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和评估报告;

(四)质押物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资料;

(五)股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六)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审核,不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押当事人。符合质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审批手续,向质押人发放《股权他项权证》。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借贷双方在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办理质押登记,取得《股权他项权证》后交与贷款行,贷款行方可按照已签订的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贷款行应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有明显的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贷款行应加强对质押物的动态管理和价值评估,对质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要求恢复质押物价值或追加其他担保,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借款人不恢复质押物价值也不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日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不再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持《股权他项权证》、还款证明等有效证明,到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取回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对继续办理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质押续期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四条  对逾期的质押贷款,贷款行应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的原因并进行催收。对于确属还款困难的,在落实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办理贷款展期。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行应当综合考量贷款用途、贷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以及质押财产状况,决定是否展期。

第二十五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确属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的,在借贷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贷款人和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申请质押物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在收到处置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在确认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后,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处置程序。

(一)协商处置。贷款人应积极主动同借款人进行协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债务进行平移转贷、减额续贷、自主催收等形式,稳步推进处置工作。

(二)协商收购。借贷双方可以与借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在成员协商收购,原则上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优先回购权,收购以受让双方意愿为主导,收购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资产权益,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三)公开交易。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商定,在由区农村产权交易部门挂牌交易,将质押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或非集体所在成员购得股权时,尽享有该股权分红权利,不享受集体其他权益。

(四)申请收储。经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同意后,双方可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高陵区农村产权收储中心申请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收储。收储应以自愿协商为原则,收购质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资产权益,在不损害原质押人或所有人利益情况下,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人债务。

(五)其他合法形式。

第二十七条  处理质押物所得款项,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支付质押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如原贷款有担保,应按照担保合同中贷款人与担保人双方的约定进行偿还;

(三)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第二十八条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无法正常偿还贷款且与贷款人自主协商未果,或存在借款人恶意不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或担保人可根据合同约定,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证明及未履行还款义务证明材料,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陵区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依法进行判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和人行高陵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文件精神,本办法有效期参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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