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陕县人民政府2018-01-15 16:27:54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陕县财政资金扶持农村“三变”改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宁陕县财政资金扶持农村“三变”改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9日
宁陕县财政资金扶持农村“三变”改革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和“三变”改革精神,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规范财政资金折股的操作程序,根据《宁陕县农村“三变”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宁发〔201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按照“政府引导、镇村主导,依法依规、因地制宜,先易后难、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不改变财政资金用途、农村农业设施产权性质的前提下,对财政资金和使用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进行量化折股(以下简称“财政资金量化折股”),作为股权投入经营主体,助力农村“三变”改革试点。
第三条 财政资金量化折股的入股主体为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第四条 财政资金量化折股入股的承接主体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经营主体。
第五条 可量化折股的资金资产种类。
(一)各级财政投入“三变”改革试点的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补贴到户、救济、应急类资金除外),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变”改革试点的专项资金。
(二)财政提供担保或贴息,投放给“三变”改革承接主体的政策性融资支农贷款项目资金。
(三)由“三变”改革承接主体管理使用或直接受益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购买的大型机具或仪器设备,建成投用的农村农业设施,应将计价方式量化为股权。
以上可量化折股的资金或资产,由试点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报县“三变”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在下达项目资金文件或调拨资产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 折股入股方式。
以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资金“拨改股”、确权确股为基础,以财政资金量化折股为重点,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将投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担保或贴息的政策性融资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财政项目资金购买的农业机具设备和建成投用的农村农业设施,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的股权,采取股份合作方式入股经营主体。面向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投放的财政扶贫资金,通过村集体以优先股投入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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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作流程。
(一)确定入股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指导试点镇村,按照资金、资产类别、来源、规模、用途,对下达的财政项目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明确可折股量化为股权的资金和资产。
(二)选择合作对象。试点镇村按照“平等自愿、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尊重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采取“股份合作、保底分红、二次分利”或“股份合作、保息分红”等模式,选择确定开展股份合作的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合作项目与合作方式,提出股权配置方案及股权收益分配办法,报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批复同意。
(三) 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股份合作制方式,入股主体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入股主体是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与承接主体签订入股合同协议。入股主体是家庭农户的,由村集体或入股农民推选出股权代表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协议。
(四)资金资产划拨。根据入股主体与承接主体签定合同协议约定的项目、实施内容及工作进展情况,经试点镇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入股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将入股资金拨付到承接主体账户,计价折股的资产以租赁方式租给承接主体管理使用。
(五)股权收益分配。通过村集体入股的财政扶贫资金股权收益,优先分配给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余部分在提取风险基金后,再按比例分配给村集体及其成员;贫困户所持股权收益按照“保底+效益分红”的模式分配,确保股权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县财政补贴承接主体的政策性融资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可直接作为贫困户的股权收益进行分配。
第八条 股权管理。
(一)投入经营主体的入股资金资产(股权),由村集体、入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代表,组成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进行监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进行管理。
(二)承接主体每半年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权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三)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资金量化折股管理机制,及时公开、公示财政资金或资产折股、入股主体、股权份额、承接主体、股份合作方案、股权收益分配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及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股权退出。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或遇中省市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由入股主体或承接主体提出股权退出意见,经试点镇人民政府审核,报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批准,入股资金资产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其它协商方式退出。
(一)套取或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进度缓慢,资金管理混乱或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骗取、隐匿、侵占、转移、损毁入股国有或集体资产的;
(四)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或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或扯皮推诿、失信耍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
(五)存在其他不可控风险需退出股权股金的情形。
退出的股金和资产由相关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并根据试点镇村重新确定的方案划拨使用。
第十条 风险防范。
(一)财政资金量化折股的入股主体、承接主体、股权收益分配办法由试点镇人民政府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二)建立财政资金量化折股风险金制度,入股主体可从年度股权收益中提取一定的风险基金,弥补分配收益不足或经营亏损时对项目农户和贫困户的补助。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农业特色产业保险,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三)县财政资金扶持“三变”改革工作资金拨付标准: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1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扶持资金50万元;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3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扶持资金30万元;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同时,县财政将根据土地确权、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界定等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核定“三变”改革补助资金。
(四)财政部门和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对入股资金资产监管负主体责任,试点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帮助试点村依法依规推进相关工作,抓好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应对防控各种风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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