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黎川县熊村镇人民政府2018-03-09 17:12:11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惠农补“一卡通”)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通知
加强农村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是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的范围和职责
(一)工作原则
坚持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五权”不变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截留和挪用涉农资金和农村集体“三资”。
(二)监管范围
涉农补贴资金主要包括: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农作物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现代农业奖补;绿化奖补;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城乡困难群众临时补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危房改造;基层组织保障;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农业保险理赔;其他财政性涉农补贴资金等,以上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户。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村货币资金;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为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水面、林地、果园等自然资源。
(三)部门职责
1、镇纪委:负责对各类涉农补贴资金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2、财政所:负责涉农补贴资金业务衔接、测算、资金拨付、财务核算、审计监督。
3、农村信用社:负责接收财政部门“一卡通”系统的发放数据,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牵头部门,负责村账镇记、村有镇管;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性把关;负责全镇零星产权交易及信息收集、报送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做好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和督查。
5、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按政策组织收集、核实、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包含补贴的范围、对象、标准、数量、金额等),负责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考察论证流转土地能否从事合同约定的项目用途。
6、经济合同审核中心:负责对涉农流转土地项目是否有违章建筑进行跟踪和督查。
7、民政办、计生办、水利办、林办等职能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涉农资金审核和监查工作。
8、国土所:负责对农村土地资产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查处。
9、各村(居):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采集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负责各项补贴数据的张榜公示,办理相关签字手续;做好本村集体“三资”管理。
二、健全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制度
⒈涉农补贴资金八不准制度。不准违背政策擅自改变补贴资金发放标准;不准瞒报、虚报、漏报、重报基础数据;不准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补贴资金;不准以村集体代领转发补贴资金(或存折);不准以补贴资金(或存折)强行抵扣税费陈欠;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不准扣留农户存折;不准以涉农补贴名义套取各类扶持资金。
⒉涉农补贴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各村(居)要将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安排等情况通过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拍照上报,并由相关业务部门签字盖章。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和管理实行村(居)书记负责制,村主任和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如因执行政策变样导致越级上访、群体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镇纪委设立举报电话,安排接待人员,及时调查和纠正群众举报的问题。
3、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土地流转收入、上级拨款收入、外来捐赠收入等一切收入都要及时足额解缴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指定账户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收入、隐瞒支出,村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2000元。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如仍发现上述违规现象,一经查实,村支部书记及当事人直接移交纪委处理。
(二)健全农村资产管理制度
⒈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⒉提高“三资”利用效率。鼓励有条件的村(居),运用现有集体资金,通过资本运作和资金融通,实现理财收益;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和复垦节余地以及现有经营性资产,发展二、三产业,增加集体资产经营收入;采取林权拍卖、水面发包、集体土地盘活等多种形式,通过发展“农家乐”、生态休闲等观光农业,增加集体收入。
⒊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制度。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30000元以上的重大事项(兴办公益事业、出租处置集体资产、工程发包及借款),必须先经村两委班子集体会商,填报《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党委、政府提出申请,严格照《抚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法》履行规定程序,同时向镇纪委进行备案。
(三)建立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⒈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水面、林地、果园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⒉招投标管理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集体机动地、四荒地,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中标权。
⒊合同见证管理制度。土地流转时,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一次性流转面积少于50亩的,由村会计携带统一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见证申请表》到镇相关部门办理登记申请手续,全部手续结束后,方可进行发包,并签订固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一次性流转面积超过50亩的,必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没有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鉴证的交易一律无效。土地流转资金一律交镇村级财务核算代管,各村不得私自截留或兑现,一经发现,村(居)支部书记及当事人直接移交纪委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责任追究
各村(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实行问责,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涉农资金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
(二)在涉农项目立项及承包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在涉农资金使用分配过程中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各项涉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的;
(五)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报镇审批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或截留、隐瞒土地流转收入,不交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代管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报镇审批同意,私自出售、处置集体资产的。
(八)其他违反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相关法规和镇相关制度的行为。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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