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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氏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来源:尉氏县人民政府2017-11-09 09:25:24

尉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尉氏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尉政办[201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尉氏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5日

尉氏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各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村(居委会)组“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转让、没收、平调、侵占、贪污、挪用、私分、哄抢和破坏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四条乡(镇)政府要在村(居委会)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核算权不变、村(居委会)的资产、资金、资源所有权不变、村(居委会)的资金使用权不变、村(居委会)的财务审批权不变、村(居委会)的债权、债务归属权不变的原则上,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简称“三资”中心),负责农村“三资”管理的具体事项,办公地点设在各乡(镇)财政所,设立“三资”服务窗口,由乡镇政府和财政所工作人员中明确2-3名专、兼职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村(居委会)组“三资”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代理服务事项(包括资金的监督和代理服务,资产、资源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定期核查等内容)。纪检监察、审计、司法、农业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形成“三资”管理监督合力,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居委会)组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和租赁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居委会)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集体资产资源变卖收入、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资金等村(居委会)组集体所有资金收入。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是指村(居委会)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居委会)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集体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资企业中占有资产;国家、政府资助的资产;村(居委会)组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居委会)组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源,主要是指法律规定为村(居委会)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水域、森林、荒田、荒滩、荒坡等自然资源。

二、资金管理

第八条对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的管理、服务和监督,采取“村财乡管”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实行“村财乡管”后,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全部纳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村(居委会)组不再设会计、出纳,只设村(居委会)报账员,负责每月将经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签字并经村民(居委会)监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原始会计凭证,到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账,并记入有关帐薄,不得出现漏管、拒管、失控现象。报账员不能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兼任。

第十条实行代理服务制度。在坚持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下,对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实行“双代服务”,即代管资金,代管账目。乡镇“三资”中心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村集体“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进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纳入电算化管理。各村根据“三资”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支付时,经“联签会审”后,须村(居委会)负责人、村民监督委员会、报账员在“XX乡(镇)XX村资金预算表”上共同签名后,加盖村委(居委会)公章,经“三资中心”审核后,资金代理人员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三条由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两委资金支出权限,并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超出该权限的大额度资金支出需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核。

实行“联签会审”制度。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合法的票据,严格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一是村级(居委会)发生的各项自主收入,即由村(居委会)自行收费的项目,一律由村(居委会)报账员从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领取财政部门印制的各类票据收取,月底村必须到“三资”中心核销收入票据。由乡镇财政、计生、土地管理、民政等部门拨付的返村款,必须先拨入“三资”中心银行账户,由乡镇“三资”中心向村(居委会)发放“到账通知书”。各村(居委会)对村(居委会)有资金使用时,应按照合法、必要、合程序的原则执行。凡隐瞒收入不报的,一经发现,“三资”中心即可停止对该村(居委会)组的代理服务,待收入全部补缴入账后,经批准,方可代理资金服务事项;二是对于村(居委会)组大项大额支出,要列入“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管理,要按照民主管理“四议两公开”要求(即村党组织提议,两委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三是村(居委会)组财务支出实行“联签会审”。明确支出审批权限。村级支出单据审批程序:首先须由经手人在发票上写明款项用途并签名,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签字盖章,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签批,附“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备案表,经“三资”中心审查后列支;组级支出单据须由经办人签明款项用途,村民小组组长签批,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后,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审核签字,村报账员代村民小组到“三资”中心报账列支;对上级拨付的各项专款或村组支出的土地补偿款、集体资产资源变卖收入等大额资金,需按民主管理“四议两公开”要求进行,并附《村级“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审批备案表》。对于村(居委会)组大项大额支出,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制度要求,将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村(居委会)组财务收支情况,按照民主管理工作要求,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行政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印章后交由各村向群众公布。村民有权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查询本村组“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国土资源所等职能部门,要履行职责,对各村(居委会)组卖树款、土地赔偿款等监督收缴。凡隐瞒不报不缴的,职能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督促收缴。

第十六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各村(居委会)报账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健全财务报账制度,规范报账程序,严格票据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使用安全,运行平稳。每年年底组织各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对全年财务账目进行一次自查自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居委会)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本村(居委会)资产资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各村民小组的资产资源管理,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村(居委会)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统计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情况,并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三榜公示后,填表上报乡镇农村“三资”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乡镇农村“三资”中心是代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具体执行机构。资产资源的代理服务由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三资”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统计登记和建立台账等代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实行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制度,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名称、所在地址、来源、目前现状、用途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产权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行登记。村(居委会)组登记后要及时在村(居委会)里张榜公示,待群众无异议后,上报“三资”中心。

第二十二条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卖、出租、转让、宅基地划拨等),严格按照民主管理“四议两公开”制度要求进行,各行政村事先将要处置的资产资源及重大开支项目书面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在乡镇党委、政府监督下进行;在重大经济活动交易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除党员群众代表参加外,还应邀请乡镇有关人员参加,处置后要及时进行产权变动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的报废、丢失、被盗等要及时进行产权注销登记等工作。

四、村组“三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制度

(一)各村(居委会)组要对集体所有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登记造册。成立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工作小组,组织专人对现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登记。

(二)各村(居委会)组登记结束后及时进行张榜公示。

(三)各村(居委会)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登记公示后,登记造册,一式两份,村留一份,上报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建立“三资”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租赁、出让、承包、报废、丢失等)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操作。

第二十五条村组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一)各村(居委会)组对外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应先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必须提请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通过后方可签订有关合同(协议)等。合同(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按照原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程序提请村两委会或党员、村民代表会集体研究决定,否则,变更的合同(协议)无效。

(二)各村(居委会)组所有收入款项,应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收取。

(三)承租、承借等未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应按原签合同或协议所履行的程序提请村(居)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村(居委会)组所收取的各种款项,以及按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程序处置集体资产和对外使用集体资源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并办理入账手续。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及时报账、坐收坐支的,一经发现和查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隐瞒收入、私设“账外账”等现象的,一律视为“小金库”,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

(五)各村(居委会)组所收取的各种款项,由报账员收取,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收取各种款项。

(六)各村(居委会)组对外收取款项时,须使用合法的票据,严禁各村(居委会)组使用无效的票据(一般收款收据等)收取款项。

(七)各村(居委会)组对外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包括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而签订的变更后的合同(协议)等,必须及时交“三资”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村(居委会)组财务报账制度

(一)报账时间:每月20日至30日为各村(居委会)组报账时间。

(二)报账员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村(居委会)组日常收支活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2.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支出预算申请表,按审批程序审批后严格按预算项目办理有关支出业务。严禁虚列支出项目和金额。

3.按照有关规定,对村(居委会)组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定、没经会议研究的单据,有权拒绝付款。

4.积极协调村(居委会)两委及村民小组做好村组财务的公开工作。

5.凡村(居委会)组对单位或个人有经济往来业务的,如承包地、租赁费、各项押金等,村两委干部和村民小组长不得私自打白条收款,必须办理正规财务手续,统一到“三资中心”开具正规票据。

6.各村(居委会)组所有资金收入,由村(居委会)报账员当天将现金存入财政所在银行设立的统一账户上,并将进账单及时报“三资中心”,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7.各村(居委会)组报账员要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和程序办理有关收支等业务。

8.各村(居委会)组报账员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解聘。

(1)收入未按期如实上缴或坐支的;

(2)未按预算支出申请用途支出的;

(3)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

(4)不及时报账、不完成“三资中心”布置工作的。

(5)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二十七条避免和控制村(居委会)组白条支出管理制度

(一)白条支出范围与金额限制

1.生产性支出不允许出现白条,必须使用和开具有效票据,然后经过程序审批,方可入账。

2.非生产性支出,由报账员、村(居)民监督委员会和“三资中心”工作人员把关,凡能够取得有效票据的,必须开具和使用有效票据,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有效票据的,支出金额基本上控制在100元以内。

3.日常用工、误工补贴,要按规定详细填写“三资中心”印发的“村(居委会)组用工(误工)补贴花名册”,不能以打白条的形式领取、入账。

4.村(居委会)组对农户、个人发放的所有补偿款、包赔款、各种补贴款、生活救济款等,根据支出的项目、内容,必须编制发放花名册,不得以打白条的形式发放、入账。

5.村(居委会)组在“三夏”、“三秋”工作中,对收、犁、耙、种大项支出,必须与对方签订有关协议,然后张榜公布。在付款时,根据协议、用途、单位、项目、数量、价格等编制临时性支出花名册,协议须附在临时性支出花名册后面。

(二)白条支出审批程序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取得有效票据的支出,要按照规定和要求逐项填写“村(居委会)组小额支出领款单”,由“三资”监督委员会审批,方可入账。在填写“村组小额支出领款单”时,对经办人、证明人、制表人、审核人、签批人,要求必须是本人签字、盖章,不能代签。否则,视为无效。事由不清、签字不全的,不能入账报销。“村(居委会)组小额支出领款单”支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第二十八条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对各村(居委会)组现有的集体资产、资源进行调查摸底,经过自查核实,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台账,并进行动态式管理,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由村报账员负责登记,并报乡(镇)“三资”中心备案,登记内容要与台账内容相符,加强集体资产、资源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损坏、丢失和集体资源的流失。

(二)各村(居委会)组增加或减少集体资产、使用集体资源,严禁不经民主讨论同意擅自增加和减少集体资产、使用集体资源。

(三)各村(居委会)组每季度对集体资产、资源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公开。

(四)各村(居委会)组在集体资产、资源购建、处置、租赁、发包时要把好“四关”:

1.表决关。在资源购建、处置、租赁、发包集体资源时,首先要由村(居委会)两委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多数人不同意时,要暂缓实施,待条件成熟后,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表决。集体表决同意后,报乡(镇)“三资”中心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2.公示关。集体表决通过的事项,要提前3-5天在村(居委会)务公开栏内公示,标明购建、处置、租赁、发包应注意的事项,如时间、地点、范围等。

3.监督关。公示期过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由村(居委会)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进行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可在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下,由村(居委会)民代表直接参与操作,真正提高集体资产资源购建、处置、租赁、发包的透明度。

4.记录关。组织实施结束后,要在公开栏内对实施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长期保存,以备后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要及时签订,并做好合同台账登记,将合同复印一份报“三资”中心备案。

(五)各乡(镇)每年组织对村(居委会)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对于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和依法处理后,由“三资”中心做好账务处理。对于核销报废的资产、资源严格履行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程序,严禁个别人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确保村组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村(居委会)组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一)村(居委会)组集体经济合同包括:集体资产资源的租赁、承包、转让及招投标合同或协议等。

(二)各村(居委会)组对签订的集体经济合同或协议进行摸底清理,登记造册。

(三)村(居委会)组在摸底清理集体经济合同时,对一些口头合同或协议要统一采用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进行规范,必要时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四)在村(居委会)组集体经济合同登记造册后,逐份逐项进行核实并公示,对有效合同或协议,填写经济合同台账,一式两份,村留一份,复印上报乡(镇)农村“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五)乡镇司法所对村(居委会)组集体经济合同进行公证时要搞好服务,杜绝违法或不公平合同出现。

(六)各村(居委会)组在签订集体经济合同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都要按照民主管理“四议两公开”程序操作。(村民小组“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小组村民会议进行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或部门投资、委托村(居)委会成立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村(居委会)组“三资”管理定期核查制度

(一)建立农村“三资”核查制度。农村“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各村组组织实施。

(二)农村“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通报,半年一督查,全年一评议”制度。即每季度由“三资”中心对各村(居委会)组“三资”管理动态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由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带队,对各村(居委会)组村务公开、农村财务、资产资源管理等内容进行一次督查;年终由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党员、村(居)民代表对各村组“三资”管理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三)农村“三资”定期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周转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

(四)各村(居委会)组核查情况,在“三资”中心存档同时,要及时上报乡镇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五)乡镇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各村(居委会)组的核查情况进行复查,对没有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核查情况没有公示,自查核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理。

五、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乡(镇)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不重视,不安排,搞形式,走过场的;

(二)在具体工作中不认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因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纠纷,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三)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三资”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造成资金挪用,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五)不按制度办事,我行我素,发生挪用、平调、占用、哄抢、私分、损坏、挥霍集体“三资”现象的;

(六)擅自动用集体“三资”为他人和组织进行抵押或担保的;

(七)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三资”造成损失的;

(八)不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随意变更、终结村(居委会)组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

(九)违反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安排工程项目或处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的;

(十)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收入未如期上缴、套取或坐支现金的;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十一)从事农村“三资”管理服务监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避免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并视三种情形,予以追究:一是对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二是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党政纪责任;三是对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党政纪责任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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