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六盘水市人民政府2018-03-05 17:26:36
六盘水市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三资”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坚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属于村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支配和处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确权,并指导开展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工作。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三资”的经营方式。可以由村级直接经营,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七条 县(市、特区、区)农业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当对村级“三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重点对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各级财政安排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以及村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级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管。
第十条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支出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支出有预算、有项目、有计划、按程序审批。工程项目资金支出按合同进度付款。年终应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村(居)民公布。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村的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控制预算以外的支出,如需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村级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村级所有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村级各项开支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村级要加强现金管理,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当采用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村级的支出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证明人、村级负责人签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并签字盖章后,才能报账。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常规事项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5日内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公开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天。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询,村级应当在一周内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村级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及时清收债权,化解存量债务。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村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形成的资产。
第十九条 村级应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明确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者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及时核销。
第二十条 村级应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定期指导村级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村级应建立资产评估制度。以承包、租赁、出让、参股、联营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通过协商评估的方式依法进行资产评估。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评估和招投标结果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村级对外经营集体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送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留存。
第二十三条 村级购建和处置集体资产时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村级资产出售时,必须经评估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实行公开竞售,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级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木、林地、果园、鱼塘、滩涂、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建立健全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将集体资源全部纳入台账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资源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等详细信息。实行承包、租赁、参股经营的集体资源,登记经营主体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用途、期限和起止日期,以及承包费、租金、收益分配和缴纳情况等;发生增减变化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以承包、租赁、出让、参股、联营等方式经营集体资源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资源评估。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源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评估和招投标结果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七条 村级对外经营集体资源应当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资源名称、数量、用途、期限、金额等,承包、租赁、出让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经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送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留存。
第二十八条 对外承包、租赁的村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村级有权依法收回。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 各县(市、特区、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县(市、特区、区)监察、审计、国土、财政、民政、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村级“三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六盘水市农业委员会、六盘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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