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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北京市存量房屋(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02-06 15:36:18

2月2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发布,自2018年4月15日起实施。

2017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市住建委通过官网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共反馈意见建议245条。针对这些意见建议,市住建委组织研究、论证,吸收各方合理化建议。

那么新版合同实施后,购房人将体会到哪些变化呢?

焦点 成交价格到底如何认定?

去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市住建委通过官网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共反馈意见建议245条。针对这些意见建议,市住建委组织研究、论证,吸收各方合理化建议。

对比正式版和征求意见稿发现,此前征求意见稿明确的“二手房的附属设施、家具家电、装饰装修等有关价格会全部包含在房屋成交价内”并未体现在正式版的合同中。

征求意见时,住建等部门曾表示,增加这一条款主要是防止买卖双方为了规避税收,将房屋成交价格拆分为净房屋价格和装饰装修等价格的情况发生。而对于为何取消这一条款,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也透露,这一条也是社会各方意见比较集中的,正式版调整主要是考虑到相关内容应本着尊重买卖双方意愿的原则,由双方自行约定。

家居家电等内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避免纠纷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对装饰、家具家电等内容进行了相应描述,在“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中写道:双方可以约定:“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附件一里,包含了房屋的各种附属设施设备、装饰、相关物品清单,供双方选择。

专家表示,二手房买卖合同是一个双方约定的房屋交易民事合同,“就像新房交房时,要写明房屋的各项附属设施,以及小区的配套设施一样,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也应该明确随房屋交付的各种附属设施设备、装饰、相关物品。”专家说,合同这样的设定,其实也是为了减少房屋买卖双方的纠纷。

专家表示,从百姓买卖房屋来看,买方和卖方对于房屋的哪些附属设施设备、装修、装饰需要随房屋一起交付,其实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为此,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就是要在合同中,将哪些附属设施、装饰、家具家电需要随房屋一起移交,买卖双方要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就减少了纠纷。对于这些设施的价格,由于买卖双方都没有专业的估价能力,无法对于这些物品的实际价格作出准确的计算,因此也不适宜将这些物品的转让价格放进合同里。而且本身这些装饰、家具家电的价格,与房屋本身是无关的,也不应该放进房屋买卖的合同中。

关于修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8〕5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工商分局,房地产经纪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买卖。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并引导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三、本示范文本自2018年4月15日起正式推行使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BF-2007-0129)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BF-2007-0129)不再推行使用。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www.bjjs.gov.cn)和北京工商网(www.baic.gov.cn)查阅、下载。

四、本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F-2018-0129)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

附件: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BF-2018-01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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