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朔州市的审判实践中发现,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农村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一些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价值已今非昔比,农民原来花几十元批下来的宅基地,现在却价值上升几千倍,甚至上万倍,原来村民们认为根本不值钱的宅基地变成了他们“一夜暴富”的寄托。在巨大利益的推动下,有些村民在未经任何规划审批的情况下,自行将老旧住宅翻建、扩建、改建或对迎街部分进行添附;还有很多村民对自己的农村房屋进行买卖,而这些房屋买卖合同大多名为购买房屋,却实为购买该房屋所依附的那块宅基地。但我国目前对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或农村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系统不完善,存在法律真空区,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问题,给法官下判带来很多困扰。下面就来看看朔州市农村宅基地上建设房屋买卖法律适用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一、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房屋或将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
(一)原有房屋未办理宅基地使用登记,或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后,我县新批宅基地的程序更加严格,宗数和面积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和管理,不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户数很少见。同时,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但由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某些工作不到位,同时一些农民对国家的政策制度也缺乏正确的认识,不能自觉配合,以至于至今仍有部分村民对原有老宅基地未办理使用登记,还有些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由于没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造成发生纠纷后一些涉案房屋权属不明,纠纷处理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