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住房保障和房产局2017-11-10 09:35:49
从南京市房管部门获悉,新版《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已于近日正式公布。由房产局与工商局联合印发的这份新版范本分为自行交易和经纪机构两个版本。
据了解,新版范本结合南京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状况、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各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和提示。而在旧版本中,由于合同不够规范,往往引发各类租赁纠纷。房管部门相关人士介绍,与旧版本相比,新版范本结合租赁市场发展实际,新增相关条款20余条,进一步加强了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针对租赁市场常见的“二房东”等违规情形,新版范本提示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出示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房屋权属状况、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抵押情况及出租人权益等可能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做出明确约定。新版范本还明确了在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不得提高租金标准,以及未经承租方同意,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等,市场人士认为,此举对于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房 屋 租 赁 合 同(自行交易版)
甲方(出租人): 【 】号码:
乙方(承租人): 【 】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权属状况
1.1、房屋坐落于本市 区 ,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1.2、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权证编号: ,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 □已/ □未设立抵押。
1.3、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1.4、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 ,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 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 。
4.3、甲方应于收到租金 日内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4.4、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标准。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5.1、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房屋交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可抵扣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在房屋返还时如数返还给乙方。
5.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 (7)垃圾费;(8)上网费;(9)车位费;(10)室内设施维修费;(11) 。
5.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和返还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需经双方确认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6.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6.3、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
第七条 房屋维护和维修
7.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7.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擅自变更房屋租赁用途;②更改水电气管线设施;③占用消防通道;④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害危化物品;□添加大功率电气设备;□使用罐装液化气; □ 。
违反约定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人身安全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赁期届满,乙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下列约定处理:
□ 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 维持现状,增加的附属设施、装修的剩余价值归甲方所有;
□ 。
第八条 转租和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九条 合同解除
9.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9.2、因房屋征用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9.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规定严重影响乙方身心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9.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 日的。
(2)欠缴其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7)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
(8)
9.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登记备案
10.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 □甲乙双方共同/ □甲方/ □乙方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或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0.2、租赁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由甲乙双方在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1.3、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5、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退还乙方预付租金,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1.6、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1.7、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他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1.8、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一)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
名称品牌单位数量新旧、完好程度名称品牌单位数量新旧、完好程度
(二)装修情况
地面
墙面
窗
门
其他
(三)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单位单价起计时间起计底数项目单位单价起计时间起计底数
水费 物业费
电费 卫生费
电话费 上网费
收视费 车位费
燃气费
(四)交、退房确认
交 房 确 认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验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乙方(承租人)签章
退 房 确 认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乙方(承租人)签章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2、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本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4、本合同文本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5、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房 屋 租 赁 合 同(经纪版)
甲方(出租人): 【 】号码:
乙方(承租人): 【 】号码:
丙方(经纪机构): 备案证书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介绍,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权属状况
1.1、房屋坐落于本市 区 ,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 平方米。(内容与权证记载一致)
1.2、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权证编号: ,房屋在本合同签订前 □已/ □未设立抵押。
1.3、甲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拥有房屋合法出租权利。
1.4、乙方已充分了解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甲方权益。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租赁用途为 ,租赁面积为(□全部/ □部分)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租赁部位为 。
2.2、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约定居住人数为 人,且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
3.2、租赁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
3.3、租期届满后,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于租期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
4.1、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4.2、乙方应按(□月/ □季/ □半年/ □年)向甲方支付房屋租金。第一次支付租金时间为 年 月 日;以后乙方应在本次租金到期日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下期租金。支付方式为 □现金/ □转账/ □ 。
4.3、甲方应于收到租金 日内向乙方出具租金发票。
4.4、租赁期内,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不得提高租金标准。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约定
5.1、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房屋交付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5.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可抵扣租金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剩余部分甲方应在房屋返还时如数返还给乙方。
5.3、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 (7)垃圾费;(8)上网费;(9)车位费;(10)室内设施维修费;(11) 。
5.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交付和返还
6.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验收。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需经双方确认后,在本合同附件中列明。
6.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 日内返还房屋。甲乙双方应对房屋装修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6.3、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进入租赁房屋内。
第七条 居间服务
7.1、服务内容:
(1)丙方应向甲、乙方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从业证件。
(2)丙方指定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经纪人员)负责该房屋经纪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甲乙方委托事项。
(3)丙方应核验甲乙双方提供的身份证明。
(4)丙方应核查房屋权属的真实性并陪同乙方实地看房。
(5)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验。
(6)丙方应配合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签订并上传本合同。
(7)丙方不得向甲方或者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可能影响租赁成交的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或者乙方的利益。
(8)丙方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甲方或乙方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7.2、服务费用
(1)本合同签订后(□当天 / □ 日内),甲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作为佣金。
(2)支付方式: 。
(3)丙方应于收到佣金 日内向甲方和乙方出具佣金发票。
第八条 房屋维护和维修
8.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8.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均应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履行维修义务致使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安全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①擅自变更房屋租赁用途;②更改水电气管线设施;③占用消防通道;④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等有害危化物品;□添加大功率电气设备;□使用罐装液化气; □ 。
违反约定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人身安全伤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租赁期届满,乙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下列约定处理:
□ 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 维持现状,增加的附属设施、装修的剩余价值归甲方所有;
□ 。
第九条 转租和转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给他人。
第十条 合同解除
10.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0.2、因房屋征用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3)装修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限量规定严重影响乙方身心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10.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超过 日的。
(2)欠缴其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5)制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且拒不改正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7)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擅自增加居住人数的。
(8)
10.5、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
11.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通过网上登记备案系统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1.2、租赁期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合同的,应由甲、乙双方在十日内书面通知丙方或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4、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5、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与乙方协商一致,退还乙方预付租金,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2.6、租赁期内,非本合同约定情况,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按合同(□月/ □年)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7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可能影响租赁成交的重要事实或者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或乙方的损失。
12.8、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造成他方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2.9、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提供给丙方备存。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签章: 乙方(承租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丙方(经纪机构)签章:
经纪人员签章:
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房 屋 交 割 清 单
(一)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及其他设备设施状况
名称品牌单位数量新旧、完好程度名称品牌单位数量新旧、完好程度
(二)装修情况
地面
墙面
窗
门
其他
(三)其他相关费用
项目单位单价起计时间起计底数项目单位单价起计时间起计底数
水费 物业费
电费 垃圾费
电话费 上网费
电视费 车位费
燃气费
(四)交、退房确认
交 房 确 认对上述情况,乙方经验收,认为符合房屋交验条件,并且双方已对水、电、燃气等费用结算完结,同意验收。
交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乙方(承租人)签章
丙方(经纪机构)签章
退 房 确 认甲乙双方已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了验收,并办理了退房手续。有关费用的承担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返还□无纠纷/□附以下说明: 。
退房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签章乙方(承租人)签章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是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房屋租赁行为。
2、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出示必须由本人提供的身份资格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
4、本合同文本中凡带“□”的选项,应在选择项前的“□”内打“√”,并在未选择项前的“□”内打“×”。
5、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各方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或委托的经纪机构应当到该房屋所在地的区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双方应按规定向原受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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